【中國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之政權】
一國兩制意指「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香港回歸及澳門回歸之後實施「一國兩制」及享有高度自治之理念。一國兩制是中國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在1980年代為實現統一目標所提出之憲法原則;最早是為了解決海峽兩岸關係,後來適用於過去分別為英國和葡萄牙殖民地之香港及澳門。
在一國兩制方針中,香港、澳門得以保留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政治制度,而內地其他地區則繼續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港、澳可繼續擁有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經濟政策、金融事務、管治制度以及對外關係50年。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張贊賢(Peter T.Y. Cheung)說:「和1997年不同,我認為今天的一些不安來自確定性,而不是不確定性」。
「一國兩制」,具體到香港,是指主權移交後的制度安排,原則框架;鄧小平說50年不變,即在此期間香港保留原來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政治制度、金融體系、法律體系和對外關係;作為「特別行政區」,香港有自己的「微型憲法」,《基本法》。中國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能夠在國家有其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並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會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特區自治區域內施行之法律規定;而為此所個別制定之《基本法》,則作為特區最高法律,並且作為特區地方性法律之基礎以實行高度自治。
「一國兩制」方針和特別行政區之概念是因應香港和澳門(以至臺灣)之特殊歷史和現實情況而設計,目的是在促進國家統一之同時,維持港澳之繁榮和穩定。
學界認為西藏與中共所簽訂的《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條協定》是北京地方自治精神的初嘗試,並形容和平協定是一國兩制的濫觴。最早是為了改變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臺灣後的海峽兩岸關係,蔣經國則以一國良制(One China, Better System)回應鄧小平。
2014年,受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的民意調查則指出10%和1.1%的臺灣民眾選擇「維持現狀後統一」和「儘速統一」,而17.6%以及4.7%選擇支持「維持現狀後獨立」和「儘速獨立」,而廣義上選擇維持現狀的人數比率則佔88.6%。2014年9月6日,習近平會見新黨主席郁慕明及新同盟會長許歷農時表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們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不是主權與領土的再造」,並且表示會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後具體實現之。對此,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重申拒絕一國兩制的立場,朝野政黨也表示無法接受。
2019年,總統蔡英文召開記者會回應,臺灣絕不接受一國兩制,絕大多數臺灣民意也堅決反對。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談話中將一國兩制推到核心;他提到,臺灣若接受一國兩制,可以在經濟上繼續分享中國發展的紅利,臺灣民眾的財產以及宗教等自由會受到保障,並能在世界上獲得尊重。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梁雲祥,接受香港有線電視新聞臺訪問時則表示,武統最大阻礙是美國,但是和平統一最大阻力,是現在臺灣很難接受中國大陸現時的「管理制度」和「價值觀」。習近平談話提到臺灣民生經濟出路是依恃中國經濟發展,也提醒自蔡英文上任來,臺灣與中國大陸的經貿往來所面臨的難題。
北京方面,習近平至香港中聯辦,都一再重申「一國兩制」承諾;香港末任總督彭定康在回憶錄《First Confession》出版發行時對英國媒體稱,總體而言,北京遵守在香港回歸時對英國和香港之承諾,但最近幾年,尤其是習近平自2012年上臺後,「越來越多跡象表明北京在收緊對香港的管控和鉗制」。
兩岸分治
1949年12月7日,於國共內戰中不斷戰敗的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由成都市遷往臺北市,並繼續統治臺灣、澎湖群島、部分福建省離島(金門和馬祖)、東沙群島和太平島等地區,而剛由中國共產黨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初期決定採取「武力解放臺灣」方針。1949年後中國不能很快實現統一,主要原因是意識形態。直到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上已經控制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後,中華民國則僅能控制臺灣地區以及剩餘部分島嶼。然而這時雙方政府皆照著各自憲法條文聲稱自己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後雙方到1960年代末期前仍然發生多次小規模衝突,不過先前獲得優勢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在美國派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後,始終未能成功取得臺灣和其周邊島嶼。而這時聯合國創始會員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仍然被聯合國認可為中國合法政府並保有中國代表權,同時繼續擔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長期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非法叛亂組織,認為自身仍然擁有中國大陸的主權,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取代中華民國所代表的中國席次。不過相對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49年成立後也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聲稱其已被消滅,並且堅持臺灣地區為自身領土的一部分。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西藏簽署《十七條協議》,承諾保留西藏制度,一國兩制之概念在西藏實行,最終實施了8年。1956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提出「和平解放臺灣」的構想,希望透過第三次國共合作來統一臺灣。1961年6月,毛澤東在與印尼總統蘇卡諾會談時首次談及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社會制度,並且提到「如果臺灣歸還祖國,中國就可以進聯合國。如果臺灣不作為一個國家,沒有中央政府,它歸還祖國,那麼臺灣的社會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後談。我們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的社會制度,等臺灣人民自己來解決這個問題。」
之後在1963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將其對臺政策歸納為一綱四目,其內容已經隱含後來一國兩制的概念。到了1971年10月25日的聯合國大會上,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3國所提出「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合法權利之提案」獲得通過,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便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而在1979年美國政府正式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並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正式全面的外交關係後,大部分國家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雖然海峽兩岸仍然繼續處於政治對立並且各自統治的狀態,但是後來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促使海峽兩岸的經濟與文化交流漸趨頻繁。
一國兩制臺灣方案
在可預見未來,中國內地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無意繼續消滅自己國內港澳臺之資本主義,也無意消滅其他國家之資本主義,無意向其他國家輸出共產主義紅色革命。1978年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副總理鄧小平在會見日本文學評論家江藤淳時提到:「如果實現祖國統一,我們在臺灣的政策將根據臺灣的現實來處理。比如說,美國在臺灣有大量的投資,日本在那裡也有大量的投資,這就是現實,我們正視這個現實。」其中鄧小平在最初構想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統一後將會尊重臺灣的現實情況,並且繼續保護外商投資。在相當長之歷史時期內,中國之社會主義既要與內部港澳臺之資本主義共存,也要與國際範圍內之資本主義國家共同存在;兩種制度在國內和國際都應該和平共處、共同發展、平等競爭,而不是人為拿一種制度取代另一種制度。
中國統一完全可以包容兩種不同之社會制度、意識形態;中國不再主張把社會主義制度推行到全國,不再主張必須用社會主義來統一國家,而是主張在香港、澳門和臺灣與中國實現統一後,保留原有之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中國內地主體仍將實行社會主義制度。1978年11月14日,鄧小平在結束對泰國、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國事訪問並且準備途經緬甸返國時,在與緬甸總統吳奈溫會談中談到臺灣問題時表示:「在解決臺灣問題時,我們會尊重臺灣的現實。比如,臺灣的某些制度跟生活方式可以不動,但是要統一。」兩種制度在一個中國共同存在,共同發展,「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也不犯井水」。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全會公報在提及臺灣問題時,首次以「臺灣回到祖國懷抱,實現統一大業」來代替「解放臺灣」的說法。
通過戰爭消滅持有不同意識形態者,根本不能解決問題;戰爭可以殺死持不同意識形態者,但無法改變產生那種意識形態之土壤,反而會成為化肥,產生和擴大那種意識形態。1979年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告臺灣同胞書》,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部長徐向前也發表了關於停止自1958年起對金門縣炮擊的聲明。在聲明中表示海峽兩岸應該儘快結束分裂局面,並且呼籲結束海峽兩岸軍事對峙局勢、開放海峽兩岸三通以及擴大海峽兩岸關係交流等方針。在這次公開信再度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期望和平統一的態度,並且被視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針對臺灣最早制定的政策內容。人類必須學會與同類和平相處,國與國必須學會共存雙贏乃至多贏。
1981年9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在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中提到:「國家實現統一後,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1982年1月,鄧小平更進一步表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制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要破壞他那個制度。」
1983年6月4日,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六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主席鄧穎超:「在統一的大前提下,一切問題都好商量,總會求得合情合理的解決。」 1983年6月26日,中共中央軍委主席、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鄧小平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政治學教授楊力宇時重申:「祖國統一後,臺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臺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臺,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臺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臺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此次會談要點歸納為鄧六條,雖然鄧小平為了統一,可以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的論點未再宣揚。2012年,國臺辦在回答更改國號的問題時,仍持「只要堅持一個中國,兩岸之間什麼都可以談」的論調。
歷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對臺政策的論述: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於中共十四大報告中,提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 199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於中共十五大報告中,提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只要是有利於祖國統一的意見和建議,都可以提出來。」 200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於中共十六大報告中,提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總結為三個可以談。 200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於中共十七大報告中,提及「臺灣任何政黨,只要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於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提及「對臺灣任何政黨,只要不主張臺獨、認同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往、對話、合作。」 201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於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提及「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臺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臺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
201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於中共十九大報告中,提及「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認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雙方就能開展對話,協商解決兩岸同胞關心的問題,臺灣任何政黨和團體同大陸交往也不會存在障礙。」 2019年1月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中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並表示「『一國兩制』在臺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臺灣現實情況,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臺灣同胞利益和感情。」
有關兩岸統一之政策和法律,起碼有幾個方面明確:①統一後,臺灣人民與大陸人民一道成為國家之主人,共享中國之主權和榮耀,從中獲得好處;②臺灣可以繼續保留軍隊;③兩岸可以協商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之活動空間。
重新提出
香港經濟騰飛和中國改革開放幾乎同步;香港實際上是中國改革開放最大受益者。鄧小平時代之新思維是,為促進兩岸之和平統一,提出「一國兩制」之創新概念。「一國兩制」是改革開放精神在國家統一問題上之反映,也是中國整個改革開放大戰略之重要戰略之重要組成部分;是政治寬容精神之體現。根據「一國兩制」之構想,中國大陸和臺灣實現和平統一後,原來在臺灣實行之資本主義與在中國大陸實行之社會主義將和平共存,臺灣實施在中國主權下之高度自治,在統一後保留其原有之社會、經濟和其他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10月恢復在聯合國之合法席位後,於1972年3月8日(即中英兩國正式建交前5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問題之立場:「香港、澳門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1972年6月15日,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通過決議,向聯合國大會建議從上述之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建議在1972年11月8日獲得第二十七屆聯合國大會接受。
1982年9月,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訪問北京,提出香港前途問題,中英雙方同意就此問題展開外交談判;談判於1982年10月開始,在談判期間,英方曾一度堅持「條約有效論」或主張「主權治權分開論」,但為中方堅決拒絕,最後英方終於接受「一國兩制」方案,於是雙方達成協議,就是兩國代表在1984年9月26日草簽之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該《聯合聲明》於同年12月19日在北京由中國總理和英國首相正式簽署。
中英兩國政府在1982年就香港前途問題展開談判時,香港社會也沒有自決或獨立之呼聲;當時政治精英、學術界和民意領袖之意見主要有以下兩種:一部分人期望香港能維持現狀,延續英國之殖民管治;另一種則贊成香港回歸中國並根據「一國兩制」之構想實行高度自治,但同時堅持高度自治必須以民主為依歸;「民主回歸」之思想一方面支持「港人治港」之原則,但另一方面強調治港之港人必須由體香港人自由地、民主地選舉出來。
同時英國政府還極力避免為香港現行政治體系和經濟結構隨著與中國共產黨統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使得過去許多建設和系統都因而遭到同化或者瓦解。對此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兼中顧委主任鄧小平在1984年6月22日時提到:
“中國政府為解決香港問題所採取的立場、方針、政策是堅定不移的。我們多次講過,我國政府在1997年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後,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國際貿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變,香港可以繼續同其他國家和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關係。我們還多次講過,北京除了派軍隊以外,不向香港特區政府派出幹部,這也是不會改變的。我們派軍隊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我們對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變,我們說這個話是算數的。” —— 鄧小平
其中鄧小平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確保香港政府同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其主權並且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外交和軍事政策,進而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體上仍然能夠掌握所有中國一級行政區;而相對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保證香港地區和其他中國大陸地區有所差異,香港能夠不同於其他省份能夠維持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享有自身獨立的政治和行政體系。
1984年12月19日,鄧小平會見撒切爾夫人時談到:「我還對日本朋友說,如果開放政策在下一世紀前五十年不變,那末到了後五十年,我們同國際上的經濟交往更加頻繁,更加相互依賴,更不可分,開放政策就更不會變了。我還想請首相告訴國際上和香港的人士,「一國兩制」除了資本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就是中國的主體、十億人口的地區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主體地區是十億人口,臺灣是近兩千萬,香港是五百五十萬,這就有個十億同兩千萬和五百五十萬的關係問題。主體是很大的主體,社會主義是在十億人口地區的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
港澳地區
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中國成功解決歷史遺留之香港和澳門問題。1984年6月,時任中國共產黨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鄧小平稱:
“「……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十億人口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臺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近幾年來,中國一直在克服『左』的錯誤,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來制定各方面工作的政策。經過五年半,現在已經見效了。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提出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來解決香港和臺灣問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我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了這個政策。有人擔心這個政策會不會變,我說不會變。核心的問題,決定的因素,是這個政策對不對。如果不對,就可能變。如果是對的,就變不了。進一步說,中國現在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有誰改得了?如果改了,中國百分之八十的人的生活就要下降,我們就會喪失人心。我們的路走對了,人民贊成,就變不了。我們對香港的政策長期不變,影響不了大陸的社會主義。中國的主體必須是社會主義,但允許國內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比如香港、臺灣。大陸開放一些城市,允許一些外資進入,這是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有利於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比如外資到上海去,當然不是整個上海都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深圳也不是,還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的主體是社會主義。『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我們根據中國自己的情況提出來的,而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注意的問題了。……實現國家統一是民族的願望,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只有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著用和平方式來解決還是用非和平方式來解決的問題。總得找出個辦法來,新問題就得用新辦法來解決。香港問題的成功解決,這個事例可能為國際上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有益的線索。從世界歷史來看,有哪個政府制定過我們這麼開明的政策?從資本主義歷史看,從西方國家看,有哪一個國家這麼做過?我們採取『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解決香港問題,不是一時的感情衝動,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從實際出發的,是充分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 ”
「一國兩制」之方針政策及中國政府就1997年後之香港特區作出之承諾將會寫進一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為香港之憲制性文件;經過近兩年艱辛之談判,英國政府別無選擇,只有接受中方之建議;在1984年,雙方終於簽訂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共同簽署,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也前往簽署現場。《中英聯合聲明》指出是收回香港地區為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於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而英國政府也必須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有關香港未來制度議題上《中英聯合聲明》重申將會實施一國兩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會確保其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並且保留後者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聯合聲明》規定,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之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其政府由當地人組成;香港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各種人權和自由將獲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不向香港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之名義與外國和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及簽訂協定。
1985年4月10日,中國六屆人大三次會議正式批准《中英聯合聲明》,並通過《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換批准書,並且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而使聲明正式生效,並且取代過往簽訂的《南京條約》和《北京條約》效力。6月,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共有委員59人,其中內地委員36人,香港委員23人;委員會開始工作後,成立5個專題小組;同時在香港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由180名來自香港各界之人士組成,負責香港居民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之間溝通和聯繫,並收集港人對《基本法》之意見。
1979年中葡兩國建交時,雙方曾就澳門問題達成諒解,葡方承認澳門是中國領土,雙方在適當時候將通過談判解決澳門前途問題。1985年5月,葡國總統訪華,雙方同意在1986年展開關於澳門前途之談判。1986年6月至1987年3月談判,1987年4月13日雙方在北京簽署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規定中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葡聯合聲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葡萄牙總理席爾瓦高在北京市簽署,雙方在1988年1月15日互相交換批准書後《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生效。《中葡聯合聲明》之結構和內容與《中英聯合聲明》十分相似,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之回歸基本方針政策一致,就是成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由「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和澳門之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原有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兩個《聯合聲明》都提到,全國人大將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就《聯合聲明》所載之方針政策作出規定,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香港《基本法》之起草工作歷時4年零8個月;1988年4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諮詢期5個月;《徵求意見稿》就具爭議之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列出5個不同方案,就立法會之產生辦法也列出4個方案;此外,《徵求意見稿》又列出部分委員對草案中其他具爭議之條文之不同意見和建議;1989年2月,《基本法(草案)》公布,諮詢期8個月;1990年4月4日,七屆人大三次會議終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香港《基本法》正式實施。香港正式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一國兩制(英語: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雖然《基本法》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憲法,但它的確是「憲法性文件」,並具有憲法性文件之一些典型特徵:規劃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之政治體制,包括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架構之產生、權力和相互關係,又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之關係,包括兩者之間權力分配之原則;此外,它設定人權保障之制度,在《基本法》生效實施後不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便迅速確立以《基本法》為基礎之「違憲審查」之權力(即香港法院審查和推翻違反《基本法》之香港法律之權力);《基本法》所處理之自治權範圍問題、憲法性文件之解釋和糾紛爭議之解決之問題,以至對賦予自治權之憲法性文件之修改之限制問題等,和聯邦國家憲法所處理之問題是類似,但所提供之解決問題之方案卻有不同。
1988年4月13日,七屆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同年9月,人大常委會通過起草委員會名單,委員共48人,其中內地委員26人,澳門委員22人;委員會成立5個專題小組,並在澳門成立90人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歷時4年零4個月,1991年7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諮詢期4個月;1992年3月,《基本法(草案)》公布,諮詢期4個月;1993年3月31日,八屆人大一次會議終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語: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成立,澳門《基本法》付諸實施。
香港回歸經驗說明,可以用最低成本和代價,甚至零代價實現國家統一;要實現國家統一,同時保證任何一方沒有損失,使香港得以繼續維持繁榮,不能犧牲香港繁榮穩定,不影響國家正常發展和人民生活,在不知不覺中實現統一。
框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78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轉《關於港澳工作預備會議的報告》:開展港澳工作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一切工作都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不能照搬照套內地的做法,要解放思想,大膽放手,多想辦法,加快步伐,為實現中國四個現代化多做貢獻。同時決定成立中央港澳小組,協助中央掌管港澳工作。實際上「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共中央就有由周恩來直接負責之港澳工作領導小組。
一國兩制政策提到儘管在香港回歸和澳門回歸並且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一部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統治的中國大陸地區仍然施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及民主集中制。「一國兩制」之法理基礎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在規劃中央與特區之關係時所應用之原則主要有兩條,一是國家主權原則,另外便是特別行政區之高度自治原則;前者體現「一國兩制」中之「一國」,後者則反映「一國兩制」中之「兩國」。根據全國人大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之決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隸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是其屬下之工作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亦表示,經由全體會議通過的《基本法》本身有憲制性質,這也使得《基本法》又有「小憲法」之稱。基本法是體現「一國」、橫跨「兩制」。
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亦表示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基本法本身有憲制性質,這也使得基本法又有「小憲法」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別行政區行使之權力:①批准中國政府分別與英國、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門問題所簽訂之國際協議,即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決定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②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③為特別行政區立法之權力,即增加或減少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之全國性法律;④對特別行政本地立法實施備案審查,即行使違憲審查權;⑤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貫徹實施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實施監督;⑥決定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之改革;⑦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之動亂,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一國兩制」之成功實施,有賴於「一國」和「兩制」之間之適當平衡。
根據1982年12月10日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2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便利行使上述有關權力,根據基本法,決定在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之下分別設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基本法委員會任務:①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對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之監督權時,如果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之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在發回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先交基本法委員會研究,聽取其意見再作決定;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即增減基本法附件二所列全國性法律時,要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③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解釋基本法關於中央之條款,在案件不可上訴之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前,應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④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準備接受條改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議案並準備把修改議案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議程前,要先將該修改議案交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並提出意見。
國家元首即國家主席,是國家對內對外之最高代表,是國家主權之象徵,在貫徹實施「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作用重要:①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之決定,批准中國政府分別與英國、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門問題所簽訂之國際協議,即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②根據全國人大之決定,公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相關全國性法律;③接受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述職;④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之決定,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國家元首之一般職權。
根據中國憲法,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之執行機關,亦即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國務院很大權力,主要包括:①以中央政府名義與英國、葡萄牙談判解決香港、澳門問題並簽訂有關協議,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②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有關決定,協助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可提出基本法修改議案,協助籌備特別行政區;③貫徹執行「一國兩制」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④統轄特別行政區政府;⑤負責與特別行政區有關之外交事務;⑥負責特別行政區之防務,承擔駐軍費用;⑦依照基本法規定任命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⑧接受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述職;⑨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之事實問題應發出證明文件,之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之證明書;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之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有權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設5個職能司,即秘書行政司、香港政務司、香港經濟司、香港社會文化司、澳門事務司;是國務院負責歸口管理香港、澳門事務之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①調查研究港澳地區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情況,及時掌握重大動向,建議制訂港澳工作之方針、政策、策略;②制訂政策和措施在港澳地區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③研究制訂中國政府恢復行使香港和澳門主權之方針、政策,負責籌備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④規劃、部署香港和澳門過渡時期之各項工作;⑤做好實施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各項工作;⑥協同外交部掌管與香港、澳門有關之外事工作;⑦制訂或審核港澳之法規之政策、措施,協調內地與港澳地區之關係;⑧制訂內地與港澳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政策;⑨會同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到內地訪問、工作之港澳各界人士之接待工作;⑩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各地區、各部門在港澳地區設立機構;⑪承辦國務院交辦之其他事項。
經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更改名稱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根據2000年1月15日國務院去函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題的通知》,中央政府駐特區聯絡辦公室之職責有:①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②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澳門之中資機構;③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之間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之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澳門居民對內地之意見;④處理有關涉及臺灣之事務;⑤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之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規定,在特別行政區設立之負責處理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之外交事務之機構;具體職責包括:①協調處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事宜,國際組織和機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辦事機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②處理有關國際公約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適用問題,協助辦理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談判締結之雙邊協定;③協調處理外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辦理有關領事業務;④承辦外國國家航空器和外國軍艦訪問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有關事宜。根據上述職責,駐港公署下設辦公室、政策研究室、國際組織部、條約法律部、領事部、新聞及公共關係部,駐澳公署下設政策研究室、綜合業務部、領事部和辦公室。此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還設立港澳研究室,開展對香港、澳門各種問題之研究工作,為中央決策提供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之防務;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向特別行政區派駐軍隊,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為保障駐軍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之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特區之安全,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專門制定《駐軍法》;中央軍事委員會要統一領導指揮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澳門)部隊;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之軍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之地方事務;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根據特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司法獨立,擁有獨立之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特別行政區之司法機關和政府法律部門之間並無隸屬關係,只有司法協助之關係。有關外交、國防等國家行為之案件依法不歸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管轄,應該由內地司法機關負責;解放軍駐港澳特別部隊法院和檢察院承擔部分職責;除此之外,內地司法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不與特區發生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國務院要遵循一些共同之工作原則:①遵循「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之指導方針;②嚴格依法辦事;③吸收特別行政區參與原則;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發展。
香港回歸、澳門回歸後,基本規範之變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中國憲法開始在特區生效;②基本法成為特區新憲制性法律;③中央有權增減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澳門實施;④中央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實行之政治體制等。
中國憲法規定之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經濟上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在文化方面,憲法規定實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根據「一國兩制」之方針和基本法之規定,特別行政區保持資本主義之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不實行人民民主專政,不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國憲法沒有規定遷徙自由、規定夫婦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之義務、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基本法則規定特別行政區居民有遷徙往任何地方之自由、有自願生育之權利、沒有規定依法服兵役,體現「一國兩制」之原則精神。中國憲法規定之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基本法則規定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首長即行政長官,同時是行政機構之首長,特別行政區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關係是保證司法獨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中國一直實行單一制;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享有高度自治權大於一般地方、大於聯邦制下邦之權力,與中央之關係要由法律明文規定,設立及其所實行之制度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根據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各自保留自己之司法制度,不受內地司法制度之影響,自己擁有自己之終審法院,所有案件之終審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個國家,兩種司法制度」;特別行政區之司法制度保留下來,對中國內地正在進行之司法改革發揮很大影響,成為內地司法改革之重要參照之一。根據中國憲法和有關選舉法之規定,中國採用直接與間接選舉並用、地域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並用之制度;特別行政區之選舉和選舉制度則十分複雜,可以採用不同於中國內地之選舉制度。根據中國憲法之規定,中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之多黨合作制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之執政黨,其他8個黨派不是在野黨,更不是反對黨,而是參政黨;特別行政區本地採取何種政黨制度,沒有統一之模式,要由各特別行政區自行選擇決定。
基本法是授權法,是中央單方面授予特區各種權力之法律;聯邦制下同樣之法律往往是聯邦和州雙方討價還價而達成之分權協議,因此聯邦制下之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一般是分權法,即清楚界定國家機關之間職權之劃分,尤其必須在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進行權力之劃分;基本法不同於聯邦制下之憲法性法律。基本法是授權法,也是限權法;換言之,特別行政區所享有之高度自治權以基本法明確授予為限,基本法沒有明確授予特別行政區享有之權力,特別行政區就沒有這些權力;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不是絕對自治,無限自治,是有法律上之界限,高度自治必須有基本法上之明文依據,只有當我們在基本法中能夠找到明文之規定之時,才能說什麼事情屬高度自治。
基本法不僅日確規定特區高度自治權之內容和界限,而且也規定不屬特區高度自治、體現國家主權、應該由中央行使之權力,中央能夠在特區幹什麼事情也必須有明確之法律依據,也就是基本法之依據。根據「一國兩制」之方針,中央依法行使之職權主要有兩個方面:①根據事項本身之性質特點,在任何一個單一制國家都必須由全國政府(中央政府)行使之職權,包括基本法之制定、解釋、修改權,國防權,外交權,緊急狀態權,特區之創制權及其政府之組織權、主要行政官員之任命權;②根據一國全國政府(中央政府)和區域政府本身之職能來劃分職權,屬全國政府職能範圍內之事項,例如捍衛領土完整由全國政府負責較好,社會治安之維持等由特區政府負責較為科學合理。
中央對特別行區享有之權力可以分為:①有些權力完全由中央直接行使,如防務;②有些權力歸中央行使,但中央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充分吸收特別行政區之參與,如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任命;③有些權力歸中央,但中央也授權特別行政區行,中央監督特區行使這些權力,如中央在外交事務上有全權,但同時授權特別行政區以法定之名義、方式自主處理對外經貿關係,中央對此實施監督;④有些權力歸特別行政區行使,中央只行使監督權,例如立法權歸特別行政區行使,中央只用備案之形式起監督作用。有些與主權關係密切、十分重要之權力也授予特別行政區行使,例如司法終審權、發行貨幣權、徵稅權、獨立之出入境管制權等;中央儘管保留「剩餘權力」,但是特別行政區將來還可以取得中央授予之其他職權。
基本法關於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之權力主要有:①特別行政區之創制權:是其他一切權力之基礎;②對特別行政區之立法管治權;③特別行政區政權之組織權;④宣布非常狀態權:當全國進入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國家統一和安全之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⑤外交事務權;⑥防務權。中央還要對特別行政區整個繁榮穩定負責,如果特別行政區搞得不好,人家不會說特別行政區人民沒有治理好特別行政區,一定會說中國沒有治理好特別行政區,國家逃不掉對特別行政區之責任。
根據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決定:①行政管理權;②立法權;③獨立之司法權和終審權;④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之權力;⑤特別行政區參與管理全國性事務之權利;⑥接受中央授予「其他權力」之權力;⑦特別行政區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之責任。「一國兩制」之下特別行政區之自治權是高度和廣泛,不但遠遠超越中國之其他地方行政區域(包括民族自治區),即使與聯邦制國家之成員州或省比較,在很多方面也有過之而無不及。
根據基本法內容香港和澳門兩個省級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自身地區事務,並且經常稱作「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而在和平時期絕大部分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內,各個特別行政區因應需要自行訂定法律,並且實施依照基本法規定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而當地特別行政區政府領導人則被稱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或者是「特區首長」、「特首」。
而過去分別為英國與葡萄牙殖民地的港澳地區得以繼續保留其既定制度,並且在統一後至少50年內維持高度自治系統,不過特別行政區的外交與軍事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負責。其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條中便提到:「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在1988年6月3日,鄧小平在會見「『九七』年代的中國與世界」國際會議全體與會者時指出:“對香港的政策,我們承諾了一九九七年以後五十年不變,這個承諾是鄭重的。為什麼說五十年不變?這是有根據的,不只是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慮到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同中國的發展戰略有著密切的關聯。中國的發展戰略需要的時間,除了這個世紀的十二年以外,下個世紀還要五十年,那麼五十年怎麼能變呢?現在有一個香港,我們在內地還要造幾個「香港」,就是說,為了實現我們的發展戰略目標,要更加開放。既然這樣,怎麼會改變對香港的政策呢?實際上,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五十年後也不會變。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 ” —— 鄧小平1988年6月3日,在會見「『九七』年代的中國與世界」國際會議全體與會者時講話。
「一國兩制」下,國家要增加國民對國家之認同感和向心力,必須:一、不斷擴大公民權利,增加社會福利,減少乃至杜絕侵犯公民權利事件之發生;二、要使公民有國家主人之感覺,對國家大事有參與之機會,給人民享有政治權利;三、必須加強對公民和僑民之保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政改或民主化過程中,中央政府和特區之行政和立法機構都有其各自之角色,在有關角色和權能之設計上,體現出「一國」和「兩制」,國家主權原則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自治原則之某種平衡。
實施情況-特別行政區
其中憑藉著基本法使得香港與澳門分別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行政機構,以及包括作為立法機構的香港立法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和作為檢察機關的律政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同時作為司法機構的香港司法機構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擁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其中香港繼續實施英國的普通法,而澳門則繼續使用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經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選出,但是連同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都必須提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意味著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主要官員人選仍然擁有決定權。
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處理各種內部事務,制定出入境、海關政策、公共財政政策、社會治安以及引渡法規定。同時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基本法框架內得以制定訂定有關該地區教育、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政策,而在特別行政區中不適用在中國大陸施行的文化產業相關法律規定。在公眾教育以及大眾傳播也未強制使用簡化字以及現代標準漢語,其中香港地區的法定語言為中文以及英語,而澳門地區的法定語言則為中文以及葡萄牙語,而香港和澳門則以繁體中文書寫、以粵語作通用語言。在經濟和民生上,特別行政區按基本法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不實行中國大陸地區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同時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制訂自己的流通貨幣和財政方針,港元和澳門幣分別繼續作為香港與澳門的流通貨幣。另外基本法還提供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自由等權利,同時基本法的條文也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獲得憲法保障地位。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去曾經分別被英國以及葡萄牙管治過,在這般背景下使得主要官員、政府機構乃至於法律設計上有部分相似地方,例如雙方都有廉政公署、審計署、終審法院和民政總署(港稱民政事務總署)等機構,同時兩個地區都不同於中國大陸地區而採行靠左行駛的方式。不過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制度上也有不同處,分別包括有保留傳統的政府架構、法律體系不同、澳門沒有高等法院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以較早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藍本所通過的修訂版本,因此香港與澳門兩者的基本法在內容上有些許不同之處,不過這也避免了很多憲制法律中的問題與漏洞。
2004年3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説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時稱: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十四條增加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憲法第三十三條中增加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將這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4月6日解釋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明確政制發展之啟動程序;據此,4月15日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之報告。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朝著更加民主化之方向修改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過18個月之廣泛諮詢,2005年12月21日向香港立法會提出一個更加民主之政制改革方案,方案沒有獲行立法會通過。
2010年,香港中文大學民調顯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落實一國兩制」的受訪者跌至三成半,比例創十年新低,2015年認為有落實的只餘23.5%。一些港人提出積極促使「一國良制」。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安子介也曾說過「一國兩制,不如一國良制。」香港安全和中國安全本質上是一個問題,不是兩個問題;維護包括香港在內之全中國安全是中央和特別行政區之共同責任。成就一件事需要很多人共同努力,但是破壞一件事情只需很少人即可;對待很少人從事之破壞活動,絕不能掉以輕心,麻痹大意。「一國兩制」一旦失敗,中國損失很大,但主要是面子,香港損失既有面子,更多是裡子,是全部;因此對於香港,「一國兩制」只許成功,不能失敗。中道嘗試兼顧國家主權原則和港人民主自治原則,在「一國」和「兩制」之間找到適當之平衡點;就特首普選之模式來說,中道便是同時承認、平衡和嘗試體現香港市民就特首普選之選舉權和中央政府對特首之實質任命權,並在普選制度之設計上,盡量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一個中央和港人兩方面都信任和支持者。
政府權責
總部位於首都北京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透過設立在香港的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聯繫,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也在澳門設立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商談。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則為了能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建立雙向溝通管道,分別在北京市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作為對口。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的性質使得其最終解釋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而其下還分別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提供相關意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則指出,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務或者是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香港終審法院應該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解釋。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有關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以及國防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其中在外交談判或者是僅限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與會議可能直接影響特別行政區時,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派遣代表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派遣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而其費用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承擔。不過在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則授權特別行政區政府得以依照基本法內容自行處理相關事務。其中在不限國家參與的情況時,特別行政區則可以使用「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和「中國澳門」(Macau, China)的名義參與國際組織、國際事務與體育競賽。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便由於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而同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同時香港也是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經濟體成員之一,不過澳門在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中則沒有決策權。
擴展 「一國兩制」下,公民身份認同制度保障至少有幾方面制度:一、統一身份證明,至少像美國之社會安全號碼,全國統一身份證號碼;二、統一公民權利;三、全民擁有同樣經濟權利,國家對公民之基本物質權利,比如最低生活保障權,對港澳居民,特區政府發一份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國家也發一份最低生活保障金;四、統一司法。
在「一國兩制」下,搞政治激進、發動「革命」其實很容易,幾乎不要成本,無需智慧,唯一需要就是勇氣;任何一個人只要有足夠勇氣膽量都可以站到大街上振臂一呼;但是推翻以後有無能力建設?建設需要很多智慧和能力,需知用暴力手段從事任何政治活動,包括民主運動,其最終結果也一定是暴力,極端行為結果一定不會是理性進步;真正推動歷史進步是睿智理性、調和鼎鼐、委曲求全、忍辱負重,挽狂瀾於既倒、救百姓出水火,不是不負責任、不顧他人死活、把百姓推向水深火熱之中。中國逐漸確立法治思維,以此慢慢取代激進革命思維,法治方式取代暴風驟雨式之階級鬥爭和政治運動,法治終於成為治國理政之基本方式和政治新常態;發展民主並不難,難的是建設法治;發展民主有激情、勇氣即可,建設法治要靠智慧理性和長期積累。人們學習如何仇恨,更應該學習如何去愛,因為愛更接近人心靈和本性;如果社會精英只會順應「民意」,討好「民意」,是表現無能,不負責任,不是本事。
香港展望 陳弘毅認為,中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一國兩制」之框架下,中國之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在港澳極小之地域容許資本主義制度繼續存在,不但有利於當地之繁榮安定,還有利中國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並非輕而易舉,香港人面對過重大考驗、嚴峻挑戰。在特別行政區歷史裡,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出現過不少風雨、不少社會上之大論爭以至關於「一國兩制」以及香港之「高度自治」之被背棄之指控。香港回歸中國後「一國兩制」之實踐乃建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而制定,既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與中國中央權力機關之關係,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之政治體制、法制、人權保障,以至社會、經濟等制度和政策。
「一國兩制」之實踐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本法》之實施是否順利。但願中國人能從「一國兩制」下香港之法治實踐中吸取法治和憲政之資源,但願中國之法治和憲政事業蒸蒸日上。香港特別行政雖然不是一個國家,但是在「一國兩制」之理論框架和《基本法》之制度設計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其高度自治之政治體制,體制中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機關。一種想法是,香港應重視「兩制」多於「一國」,要防止來自內地之「干預」,要避免內地和香港「兩制」之模糊化,要盡量減少內地對香港之影響,要抗拒內地同化香港;此心態不但是「大香港主義」,現在看來,更是絕對過時,因為和1980年代初期(「一國兩制」構思形成那時)比較,中國大陸已經面目全非,其進步一日千里,有目共睹,而港英政府在過渡期則沉迷於政制改革和滿足於泡沫經濟,並沒有為香港經濟在21世紀之發展未雨綢繆,奠下穩固之基石。
2017年,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發表《「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歷史、現實與未來》結語〈香港為什麼依然重要?〉,認為討論關於「一國兩制」和香港問題,有兩種錯誤:一是有人認為現在全國開放,「一國兩制」運行起來成本高,還不如讓香港與內地特別是深圳完全融合,變回「一國一制」;二是一些極端人士認為,20年來「一國兩制」不成功,中央不斷「干預」香港「內部」,特別是不給「真普選」,香港乾脆「獨立」、重回「兩國兩制」。王振民院長認為主張「一國一制」沒弄清「一國兩制」精神實質和戰略考慮,沒看到保持「兩制」不變也是國家發展戰略需要。中國缺少可以講英文、可以雙語工作城市,香港應該保持英語特色;因此堅持「一國兩制」不改變、不動搖,確保在香港實踐不走樣、不變形,繼續貫徹實施,嚴格依基本法辦事,是對香港和中國最佳選擇。中國不允許香港「獨立」、「內地化」,「一國兩制」是必須長期堅持之國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重要部分。
王振民院長認為由於西方國家對新中國封鎖,在相當長歷史時期,香港幾乎是中國與外界聯繫之唯一窗口;西方人通過香港認識中國,中國內地人通過香港認識西方。王振民院長認為「香港經驗」仍是中國內地市場經濟改革和現代化建設之重要參照;香港是華人社會,擁有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儘管中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取得很大進步,但在法治和政府管理體制與發達經濟體有很大差距;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有包括上海之其他地方無法代替之作用。王振民院長認為香港無論過去或將來,仍扮演中國與世界「超級聯絡人」,前港督衛奕信勳爵曾說香港是「亞洲的國際都會」(Asia's World City),王認為香港首先是中國的世界城市(China's World City),一如紐約之於美國和世界。
王振民院長認為臺灣問題與香港問題不一樣,但總有人拿香港來說事,來攻擊「一國兩制」;儘管不能說服所有臺灣人接受它,但會說服更多臺灣同胞接受;因此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實施,對解決臺灣問題意義重大。中國成功運用和平方式和「一國兩制」的模式解決香港問題,對其他國家也是很好的參照;任何一種社會制度都是我們一部分人對自然、對歷史和社會長期思考結果;我們可以不同意它,甚至可以批判它,「但是武器的批判不可以隨意取代批判的武器」;「一國兩制」就是不讓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不同成為不和平之理由,乃至戰爭之藉口。
王振民院長認為,「一國兩制」並非僅是中國解決統一問題之方法,更是一種全新之世界觀和方法論,是中國改革開放整個大戰略之有機組成;既是處理一個國家內部不同社會制度如何共存之方針,也為處理世界上實行不同社會制度之國家之間關係提供新思維。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是近代人類創造之兩種主要社會制度;應當承認資本主義給人類帶來高度物質文明和法治文明,使社會進步,也給人類帶來各種問題;社會主義正是批判資本主義,為避免資本主義各種問題和負面效果,創造更科學合理之社會制度。固然強調保持原有之制度不變,但如果變化朝著好方向,有利於中國和港澳臺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便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中國堅決保證香港繼續依法高度自治,堅決兌現各種承諾,香港堅決捍衛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越能夠自覺捍衛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中國就越放心讓香港高度自治,給的空間就越大;反之,越不能捍衛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中國對香港之高度自治和「兩制」就越有戒心疑慮,自治空間就越小。法治就是要約束人之政治任性,讓政治不再隨意,遵循事前確立好之制度規則,變得文明有序;後人堅守法治,能夠避免前人走過之彎路,不讓悲劇反覆發生。其實,英國治理香港堅守同樣之憲制和法治,150多年從頭到尾幾乎沒有什麼大改變,香港才有過去之繁榮穩定;無論是香港或者全中國,都要堅守法治,堅守憲法和基本法不動搖,確保堅守同樣之憲法法律,香港在中國繁榮穩定。香港要學會正確看待中國,要對中國有正確、客觀之認識:①不僅要認識中國之過去,也要認識中國之現在;②不僅要接受苦難、貧窮、落後之中國,更應該接受繁榮、富強、進步之中國;③中國雖然還有不少不足之地方,但也要看到並承認中國一直在進步;④要客觀、科學認識中國之政治體制。
臺灣反應~一國良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一國兩制並且如同香港和澳門賦予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其中特別行政區內除了可以自行處理文化、經濟、外交、國防事務以及制訂國際貿易政策,並且讓中華民國政府得以繼續保留權力、不會解散於臺灣設置的民意機關、能夠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等團體和有限度保留自身軍隊(不會對中國大陸構成威脅)等特別規定,但是種種提議都遭到中華民國政府拒絕。其主要原因在於中華民國不同於香港和澳門過去被視為英國以及葡萄牙的殖民地,除了現時仍然有15個主權國家願意提供外交承認而將其視為主權國家外,實際上其所統治的臺灣地區在政治、外交、經濟和軍事等方面都享有自主性和獨立性。面對這一情況,中華民國政府繼續維持現狀(有外交承認是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象徵),而且中華民國政府在憲法上至今仍未宣告放棄大陸地區的主權。
中華民國在2000年由民主進步黨執政後一度海峽兩岸雙方的會談進度中止,同時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也提出了一邊一國論述。其中包含臺灣內部傾向中國統一的主要政黨以及許多社會輿論大都強力反對一國兩制提案,並且各自提出自身觀點作為回應。 根據2001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統計,大約80%的民眾反對一國兩制政策,僅有10%的民衆支持該項方針。其中反對中國共產黨人士便曾經提出一國兩府、《國家統一綱領》、一國兩區、邦聯制、聯邦制等建議,而一些人士認為一國兩制所提到的「一國」應為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不過也有少部分臺灣民眾公開表示支持一國兩制原則,這包括有作家暨政治評論家李敖等人。當前中華民國社會民眾中普遍支持繼續維持現狀,並且反對短期內實現中國統一或臺灣獨立。其中隨著臺灣陸續推動民主化運動以及本土化運動,甚至在1990年代舉辦中華民國總統直接選舉等一系列政治改革,這使得臺灣內部支持臺灣獨立運動的人士比例逐漸上升,部分臺灣民眾也開始對於爭奪中國代表權不感興趣。
在2010年12月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作的民意調查中指出有高達87.3%的臺灣民眾認為應該維持現狀,而分別有6.4%以及1.2%的人士分別主張儘快宣布獨立或者盡快統一。而2011年時,以「您認為臺灣與中國大陸哪裡才是祖國」為問題進行的調查顯示有89.3%的受訪者選擇臺灣為祖國,僅有5.7%的民眾選擇中國大陸。在2013年的TVBS民調中心電話訪問民調中則指出如果海峽兩岸關係只有一種選擇時,則有71%的民眾希望臺灣能夠獲得獨立,而僅有18%的受訪者傾向與中國大陸統一。
另外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否認中華民國統治的臺灣地區具有政治獨立性的主張,多次宣稱擁有臺灣地區主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逐漸認知到民族意義的中國尚未完全統一或分裂分治。一國兩制方針至今仍然是官方政策,在胡錦濤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曾實質停止宣傳一國兩制。其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中便未提到一國兩制原則,相對地其假設臺灣採取中立並且不自行宣布獨立。而在2005年中國國民黨和平之旅之後中共開始進行海峽兩岸雙方交流與談判,到了2008年中國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兩岸官方會談重新展開,其中馬英九政府在處理海峽兩岸關係上決定採取「不統不獨不武」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開始與中華民國政府進行官方交流,之後陸續設立兩岸定期航線、開放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以及雙方共同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著重逐步推動經濟一體化,並且進一步與中華民國方面展開經濟和政治上的密切互動。
習近平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就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後,開始重新提起一國兩制。
2019年1月2日,習近平在「告臺灣同胞書40週年紀念大會」宣布繼續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作為兩岸統一大政方針,相關內容總結為習五條。
2019年6月香港反送中運動爆發後,直接衝擊202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的選情。最重要的兩位參選人,蔡英文、韓國瑜均表態反對一國兩制。而面對另兩位國民黨籍參選人郭臺銘、朱立倫反對一國兩制的表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安峰山在2019年6月26日僅重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中國大陸解決臺灣問題的最佳方案。對於臺灣方面反對一國兩制的風潮,大陸方面文章反嗆:放棄『兩制』,等於默認『一制』。2019年7月,解放軍少將羅援撰文稱,如不接受一國兩制,可在武力統一或和平統一臺灣後,實行「一國一制」。
西藏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設法和西藏噶廈進行一系列接觸均無果後,1950年2月15日,中共中央西南局、西南軍區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野戰軍聯合發出進軍西藏政治動員令。同年10月1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昌都戰役中成功佔領康區西部的昌都地區(當時屬於西康省,此前在康藏戰爭中被西藏噶廈派兵佔領),殲滅藏軍5700多人並且俘虜包括噶廈派來的昌都地區總管阿沛·阿旺晉美等在內的噶廈軍政人員,最後迫使藏軍向中國人民解放軍投降。
1951年2月,西藏噶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代表團前往北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代表李維漢等人談判。同年5月23日,雙方代表團在北京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其中噶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於西藏地區的主權,而中央人民政府則承諾暫時維持西藏現有的社會階級和政治架構、共同打倒帝國主義與中國國民黨勢力,同時承諾在前幾年暫不實行民主改革,從而暫時保留了三大領主對農奴的權利,並且定明「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
此後,在今西藏自治區的範圍內,同時存在三個地方政權,即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班禪堪布會議廳(1953年改爲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吸收了上述三方面及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參加,此後三方面的權力逐漸向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轉移。1959年藏區騷亂中,十四世達賴從西藏流亡至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原有職權。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開始在西藏推行民主改革。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
十四世達賴喇嘛一直主張西藏自治、不追求獨立,2005年他提出在大藏區按照一國兩制的辦法實行「高度自治」,而且自治權利應比香港、澳門更大。他表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針對一國兩制有所規定,因此他的這項建議應該可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接受,並且表示如果同意大藏區實施一國兩制作法時他將會結束流亡返回西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媒體對此反駁稱,一國兩制是專門為香港與澳門這類曾經遭到西方國家作為殖民地統治、實施資本主義制度的地區所施行,而西藏自從元朝開始便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因此並不存在類似香港或者澳門地區的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認為西藏獨立運動成員可能藉由一國兩制的方式,藉由自治的名義方便往後推動獨立。此後達賴方面未再多提一國兩制,不過他還是強調自治的理念,並多次稱不會尋求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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