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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聞自由權”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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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新自由史※

自由,通常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法律文保障本公民言社以及新出版界採訪報導、出版、行等的自由利。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集和布信息,提供的充分自由。

至於官方的信息,政府任和義務信息的相程度和重要性詳細的分,以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家的密而必受到保,以此來維護家利益。多政府服的《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義國家利益的概念範圍

自由源起於美等國對於出版自由的取,著社,新自由理礎從傳統到新,新聞與出版的自由在漫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完整的系。目前多民主家均承自由的重要性,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者)每年針對世界各作出新自由程度評鑑著科技步,新突破自政府的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

代的集權國,新自由是一被高度疑的爭議概念。些政權將自由視為對政府威以及社安全的威。因此,大多家都會設立全性的宣傳機構,用來維持集政府的治,任何試圖權權威性的媒者的活動進制。有的候,這種對鎮壓達到了野的程度,甚至會動用警察和軍隊等具有武力的位。在,新聞從業往往需要在新理念和意間尋求某平衡,否受到制政的威。威的方式包括解、被列入黑名、人身攻架、刑,甚至暗

自由一概念是近代政治經濟學和新聞學中衍生出的。西方主流的新聞學學術認為自由的傳統包括天觀點及民主促新的新自由理礎則為第四

,或自然利,基本精神是強調人具有生俱利,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不是予的,因此應該剝奪的天可以追溯到荷蘭國際家和哲家格秀士(15831645),他提出「自然利乃是正理性的命令。」他的追者斯賓諾莎(16321677)提出,每人都有天的自然利。念被英的政治經濟學者霍布斯(15881679)和洛克(16321704承和發揚。前者指出:「自然利就是每人按照自己所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天性的自由」;後者則對的自然狀態、自然利和自然法做了論證

權學說的集大成者是法國啟蒙思想家梭。英法者提出的天權學說在各自國內資產階級革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天的倡們無認為自由和新自由是自然利中最重要的利之一。這種觀點在洛克的《人理解》和孟德斯的《法的精神》中得到述。在西方取新自由的鬥爭中,「天」始是最有力的理武器之一。

觀點的自由市

觀點的自由市」最早是由英家、文翰·彌爾頓1644年《出版自由》中提出。彌爾頓認為真理是通觀點自由辯論競爭獲得的,而非予的。必思想、言在社上自由的流行,如同一自由市,才能在比鑑別認識真理。觀點的自由市」理化的第一人是英翰·斯圖爾特·密18061873)。他在《自由》一中指出:「我不能信我所力的意是一個謬誤的意,假如我們確信,要窒它也仍是一種謬誤」。

觀點的自由市」以及之相的「觀點的自我修正」理來稱為自由主聞學的理根基,也是西方新自由的理根基。管在1950年代受到了自美會責任理的修正,但至今仍西方新生著大而持久的影

人民主

人民主再延伸,也是代西方民主社的理基石,其理就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礎來大人民的同意,任何一形式的政府如果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利的政府,人民就有除它,建立新的政府。法蒙思想家第一次觀點。在觀點衍生出了著名的「三分立」原

自由於人民主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認為輿論是「法律之外的法律」,任何強權都必尊重新聞輿論,否便持其存在。19家托克維爾18051859)在述美自由指出:「公民都被授予管理家的力的候,那就必公民有能力代人的各見進行抉對認識之後能的行的各實進鑑別」。

第四

第四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於1974112日在耶的一中所提出。第四自由的理,使得新自由自由有所區別,此區別在於強調代民主社中所扮演的角色,政府三(行政、立法權與司法)以外的第四組織,用以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因此第四稱為督功能理」。

史提瓦大法官從歷年最高法院判中分析,認為憲法保障新自由的目的是使新制度性的組織,使其能夠獨立於政府之外、具有自主性、免受政府的干,易言之,根第四,新自由的目的不是了形成一或言的自由市;也非體視為政府人民之的中立通管道;更非完成人表自我。從這個礎觀之,新自由自由在本上有相大的差距。

法律界於史提瓦大法官所提的第四論並疑。首先,國憲法的立法原意看,制者原意似乎未就言自由自由作一區別,相地,有者指出制者只是出版自由(即代意的新自由)視為是言自由的一方式而已。再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多中也自由自由視為不同的基礎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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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自由究竟在利的具體內涵上是否有所差?新自由究竟有有比言自由予公民更多的利,一直是法爭論不休的議題。例如在美克斯比與華頓郵報案中,主的史提瓦大法官(也是第四提出者)即認為聞記者跟一般大於在監獄中的犯人採訪權。但也有認為,根不同的理所提出的新自由,在涵上會與自由稍有不同,易言之,根某些理,「新基於新自由得享有一些一般人基於言自由所法享有的保障」。

大法官林子研新自由自由)指出,倘若新自由的理礎為第四,其具體內容即應視為法所予的督功能需要而定。他認為在此前提下,最低程度的新自由應該包括:立新利;搜集資訊利;不揭露資訊來源的利;編輯權利;播散發資訊利。(林子1992

依照C·德恩·克教授的分,美司法實務界跟法者理所曾及的新自由具體內涵,大致可分以下八,但非全部均最高法院所可:

(1)體應有取得政府所控制的資訊或是入政府所掌控管理的施,以取其所需資訊利。例如:監獄採訪人犯或入刑事法庭旁

(2)聞記為獲資訊為報導某事件,有得不受某些法律規範。例如:禁止侵入他人住居的規範,在某些狀況下,者可以不必遵守的利。

(3)享有報導損害他人名譽資訊的特別權利。

(4)體對於政府的禁止報導命令或其他事前限制措施,比一般大多保

(5)聞記者有不受大陪審團偵訊或不需回答大陪審團某些提利。

(6)民事訴訟程序中,新得拒回答任何編輯作人或出版程序中工作人心神狀態質詢

(7)在非刑事犯罪嫌疑犯狀況下,新有不受政府搜索及扣押之

(8)政府為達成一般經濟或社政策,或進訊播多元及公平性,一般媒專業行的制,新有免受此類規制的利。

克教授上述八種權型的新自由利,依照性三大三大即可概括性地描述新自由的利性

自由作利,指:新制度,為維護此一重要制度之必要,主自由得使新免受政府之干。新自由防在:新的免於言之;不得搜索、扣押新;新有免受政府為達成一般社政策或促使播多元、公平性而行管制措施之

免受政府干預為基本人的基本特性,然而基本人利基在於人性尊;根第四,新自由非植基於人的尊重,而是發揮監督政府的制度性功能,是一制度性利。既然利基不同,防性新自由的具體內容端政府取何種類型的干而定,其絕對利,易言之,倘政府的管制措施係為體對政府的有效督(也就是新自由的利基),且這種限制比不限制更有助於目的成,則對自由加以限制即

表意性

自由作表意性利(speech rights),指:新權傳播其所選擇息或意。新自由的表意性在:免於某些禁止報導命令或事前限制措施之利;即使事實傳達錯誤,可免受誹謗罪追利等。

所追求的目一般而言即係將資訊傳達給,倘若政府可用命令禁止報導某些新聞資訊,或是要求新報導評論前,事先行自我查,自由傳達的使命即完成,於督政府的理想亦成空。此外由於新在快速變動的社傳達資訊的重要角色,倘要求新報導完全相符,新體業將費過大的成本於查,且誹謗罪可能造成新體業的寒,因此在某些狀況下(美國發展出合理評論、真、真實惡意原等),新自由即包括了使新免受誹謗罪追的特

外求性

自由作外求性指:體發揮其效能,而予新體業從業一些特機會以取得新所需的料或資訊。在這個層次上,新自由的利即包括前述新體進入政府機關,取得政府所掌控資訊利、新不受禁止侵入他人財產限制的特等等。

自由表外求性利即傳統上人的防禦權體系,易言之,傳統中,各權係以防禦權為主,但新自由之利基倘若取第四,其作制度性利,功能即不以防禦權為限。然而,也是法界探爭辯激烈之較無爭議的是「新體為採訪是否有侵入他人財產這個問題,一般學說實務界均不認為自由包括不受禁止侵入他人財產限制的特使較為偏向支持媒學說,也認為自由他人的財產權或是權係突的狀態之中,在具體個案中個別衡何者重要,而非自由必然先。

至於「新是否有近用政府所掌控資訊這個問題更是爭議連連。在美,史提瓦大法官、克教授均認為自由不包括取得政府所掌握資訊,其理由包括:(1)近用政府所掌控資訊對於媒體監督政府之功能而言非必要,媒光是取得政府資訊並不足以督政府;(2)政府所掌控之資訊並非全然皆使予新取得該資訊利,亦欠缺相標準,恐在事上造成不可行的難題(3)是否公開資訊為政策定,應該由立法機關制定資訊的相法令,在次上而言,新自由不意味著政府有公所掌握資訊義務

上述理則認為(1)倘有向政府資訊更有利於作出正的新聞報導(2)立法機關倘若出立法怠惰象,遲遲制定資訊,致使人民無從(3)取得政府機關所掌控之資訊種積極利,不涉及算、源的重分配,因此若允型的新自由,造成標準模糊、事上不可行的難題

受保障者

受新自由保障者,包括了新從業及其事主。

從業——者、編輯評論員專欄作家基於新自由,有免受政府干採訪調查、編輯評論使其工作成果呈現給利,甚至包括抗事主的意志而為專業聞報導評論利,不後者法上新自由的本而有待立法定。

主的新自由包括置新營運及人事任管理等利,但由於媒體係一重要的制度性組織,有者主主的人事任免權應受到前述理念的制,以免影體專業的新自由利。

自由的提出,是在近代刊出以後,在洲中世紀並不存在新自由問題播新知利附於出版的利之上,而出版之是掌握在教或王室手中的特許權利。15手抄小首先出於文藝復興運動發源地大利,其反教向引起了羅馬教廷的恐和干了防止反梵諦岡印刷品的流,教宗曾命令各大主教對報紙一律行原稿查,方開傳播。人因言論違禁而受到迫害,甚至被以肉刑和死刑。17以後近代報紙生,為資本主義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新資產階級為擺脫專制政權對輿論的束,展了漫取新自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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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年之前,英格的都王朝一直施行格的出版物可制度。一切出版物都必須擁有政府頒發可才可以利出版。一制度是英國國王亨利八世於1530立的,聲稱設制度的目的是抑制「誹謗意、宗派、端」。在此前50年的英國內戰中,翰·彌爾頓在他的小子《出版自由》激烈的反對並政府出版物查的可制度。他到:「一方面,欠者和瀆職者可以悠哉游哉的逍法外,另一方面,無傷大雅不得不被人在標題中加入一眈眈的吏。」彌爾頓的言當時並沒有起到多麼顯著的作用,不久之後他的《出版自由》作新自由生路程上的一里程碑。

的英格施行嚴厲的《誹謗法》,人民批政府的言予以鎮壓。英皇家的「星法院」王的力至高上,任何對國王的指都是被禁止的。《誹謗法》不保護講的人,因其使命就是禁一切政府的批。「星法院」在1641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後被撤,但是國會1643年又制定了新的新聞檢查法,定未經檢察官的查批准,不任何籍和小子。在1647年又先後布《印刷限制令》和《印刷令》。斯圖亞特王朝辟後,1662年查理二世再次布印刷品查法,對輿論的控制。在查制度下,多人因言罪,受到人身迫害,或者僅僅法官一的脾而被款或入 1689年的《利法案》是英最重要的法性法律,法第9條規定:「國會內之演自由、辯論事之自由,不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劾或詢問。」這雖然只是就議員國會的言的特許權定,但是同法案中定的人民請願權,可以認為是在法上最初就言自由做出的定。1695年,《查法》被除。

過這國獲得真正的新自由100多年的時間1712年,國會《印花法》,對報紙、小子、告和紙張都要徵統稱為「知識稅」,報紙要在政府登記備案,以方便管理,同時還強對誹謗罪的懲處。直到1850年代陸續廢除各識稅,新自由才被認為正式在英國確立。

然而經過彌爾頓為代表的自由主分子期的努力和奮鬥,新自由是在工革命期的英得以實現。新譽為「第四」,其他三王、議會和教此,新在西方家民主化的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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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雖然在15末就出了近代刊,但是新出版始是王室的特這個由王室絕對控制,不其他人意染指。王和王室可以將這一特授予他人,得授者必背王室的一切定且要交種稅金。王任命「新出版查官」的所有出版物查。在17這種檢查官共有300多位。

取新自由的鬥爭對國產生了影18,法的新自由思想通孟德斯梭等蒙思想家的著作得到充分的闡釋播。在1789年法大革命期,各等、各階層紛紛要求新出版自由。而雅各派的伯斯庇爾則是世界新史上第一位闡發自由立法的政家。他主:藉助言、文字和出版物自己思想的利是不能以任何手段加以束和限制的;法律在任何候都不應該對自己的意的行文予以處罰;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不是處罰

著名的法《人宣言》在其第11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是人寶貴利之一;因此,每公民都有言、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定的情下,應對濫用此自由任。」這個條文成來許法和國際約參考的典

但是,法的新自由制度並沒這個具有法效力的法律款的生而立,而是著法革命、辟的曲折程而經歷了逾百年的磨1793年,政的雅各派的情的鎮壓;拿破崙執政後,查封了全部反派的刊和派的刊。他立了一「新聞辦公室」的機構專門處刊出版的日常管理事。拿破有一句名言:「一張報紙可抵三千毛瑟。」法聞學學術認為,拿破崙統期是近代法出版處環境最為惡劣的期。其後,辟的波旁王朝立《章》,表面上保自由,但不久又出《七月赦令》,宣布全面停止新自由。在此之後十年力和革命力力量的消和反覆,新聞檢查制度也而取消、而恢

自由的立是以1881729日《新自由法》的公布為標誌的。法承接了《人宣言》的定,全面否定了先前自由相突的所有做法,特查制度。還規定,判出版活是否合法應當由法院而非政府。法的《新自由法》還詳列了事後處罰定,的教唆罪、誹謗罪、妨害公共秩序罪行予以追

然而《新自由法》所定的新自由期以來僅僅局限於印刷媒電視期由家控制。狀況直到1980年代才得以改1981年社會黨上台後,通法令允建立私人台,放棄國對廣電視壟斷。至此,法國獲史上最充分的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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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殖民地期的第一張報紙稱為報紙」,意指該報紙由英的殖民政府出版行,是殖民政府名副其傳聲筒。第一定期出版的報紙是《波士信》,出版人是翰·坎貝爾1704年起每周行一次。殖民地期的報紙發機構不是局,就是政府,因此此的新界很政府的威。

殖民地期的第一張獨立的報紙是詹姆斯·富克林在波士頓發行的《新英格蘭報》。該報誕生於1721年。年後,詹姆斯·富克林的弟弟班明·富克林下了城的《夕法尼》,這張報紙是殖民地報業的佼佼者。

期,報紙經過當可的。報紙可以自由表言,但是有可能因宣不利於局的言而被政府以「誹謗罪」或「煽罪」加以指控。「新自由」一概念之所以能被明文入美國憲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735生在紐約市的邦政府訴約翰·彼得·曾格案。曾格的律安德·爾頓聲稱無論如何,播事都不能誹謗。在他精彩的辯護下曾格被開釋管有曾格案作先例,其邦政府仍然聲稱那些宣不合觀點刊所有者關進監獄

在美國獨戰爭中,領導們將自由作致力於取的利之一。1776年的《吉尼亞權利法案》宣:「新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民主政礙這種自由。」似,在1780年的《麻薩諸法》中定:「新自由於保障一個國家其他自由而言必不可少。在新的邦政府中,一自由不容妨害。」以此,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正式定,國會制定妨害新自由和言自由的法律。新自由制度在美正式立。

1931年,在尼爾訴明尼蘇達案中,美最高法院依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做出有利於媒的裁似的案例包括:

(1)紐約時報訴聯邦政府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裁定批准《紐約時報》刊登「五角大文件」。

(2)紐約時報訴薩利文案中,法院裁定:「每一聞報導都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除非公能拿出證據這種是出於真實惡意,即『明知其言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假』」才誹謗邦最高法院的此判例,使政府官不但要在法庭上明新體報導,而且要同時證明新體懷有「真實惡意」,以及它的確對自己造成了具害,才能得上是誹謗

置了新自由的法律之後,也發現了新自由的一些問題,尤其是在新自由的管制方面。1815211日,翰·亞當斯(John Adams詹姆斯·埃德(James Lloyd)的信中提到:「如果人類狀況有什改善的,那家、神家、立法者、政治家和將發現,在他不得不解的最困、最危和最重要的問題中,界的管制居於首位。如果有新管制,治理人無從實現;如今管有了它,治理人無從實現。」

1974年由新
自由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出版的《一自由而負責的新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中道,「新自由於危之中,原因有三:一是新界的展大大降低了能通界表其意觀點的人的比例,二是新聞機構於少人,未能提供滿足社需要的服,三是新聞機構的指者不事受到社會譴責種種。」些危生主要是由於新界的經濟結構代社業組織所致。任何能自由的力也能威自由,因政府保媒介機構反映社會現實的自由,但不免由於保政府利益而干播,以此自由。

由此,美
自由委員會提出了一個關於「新自由」的新話題——政府自由的管制界限以及新工作者的自律。新自由委員會「在中,哪需要集中,政府就在哪努力保眾從這些集中中益;哪的私人大眾傳機構不能或不意提供本的信息或某些家,政府就在哪使用自己的媒介來彌補這種不足;大眾傳機構接受自己作信息和討論的共同載體任;新可能地用一切手段提高其工作人的能力、立性和效用,新界的成員們開展生勃勃的相互批。」

特例

(1)在美國憲立後不久的1789年,其黨聯黨試圖《外和通法案》體對政府的批舉動受到泛的反對聯生了極為的影湯瑪斯·是法案的反者之一。1800年的美當選為總統當選後,他赦免了所有因法案而被捕的人。在就中,反覆強調自己自由和言自由的支持:「如果我們當中有人試圖解散我邦政府或者摧的共和制政,就在真理可以自由的修正謬誤境中如念碑一般默吧!」

(2)1917年反間諜法》和《1918年反煽法》定,政府可以在戰爭時體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於「以背叛、褻瀆、侮辱、詆毀言攻政府或美國憲法或美國軍隊」的言行,可以被以至多20年的徒刑和1美金的款。在1919年申克訴聯邦政府案中,最高法院做出了對這兩個法案有利的判,制定了「明而即刻危」的衡量準則1921年,國會廢除了這兩部法案。在1969年的「布登堡俄亥俄州政府案」中,「明而即刻危準則被相較寬容的「即行的非法行準則所替代。

(3)1988年的哈索伍德學區訴庫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任何一所校都有權對於刊在校刊上的具有爭議性的文章予以事先查和撤。」

(4)近些年網絡的迅速崛起使得美國對自由的界定得更加困。因表於網絡上的言通常放而很得到有效的把和控制,其可能生的後果也很難預料。一切都使得「新自由」一概念得更加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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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印度法中並沒有明的提及「媒一概念。印度的媒法第19第一款「所有公民都有言及表的自由」的界定其所享有的自由。

然而,該條目的第二款也定政府有權廢除第一款所予媒的自由。還規定,予或除媒自由的主只能是法律或家,其判的依是看媒是否害了「印度的主權獨完整、家安全、良好的國際關係、公共秩序、傳統禮法、傳統道德」,以及媒是否「蔑法庭、蓄意誹謗或教唆犯罪行」。

印度有多法律限制新自由,比較嚴厲的包括《密法》和《反恐怖主法》。《反恐怖主法》定,如果警察或軍隊懷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有所接觸並到了家安全,警察或軍隊便可以此人投進監獄便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聞從業源的利用,迫使新聞記者只能使用更加「安全」的新聞來源,比如政府方面提供的信息。自然體運行的效率生了消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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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

史上的部分因素

1949年中人民共和成立以聞業採取了克思列待方法,即報紙是「的喉舌」,音。新是宣傳黨的路,方政策的工具。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民在1996年明把中聞業定位為輿論導向,他察人民日社的候指示「科的理人,以正輿論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秀的作品鼓舞人」,「輿論導向正和人民之福,輿論導錯誤和人民之」。中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習近平在20162月考察三大官媒中表示,新聞輿論工作「必把政治方向在第一位,牢牢性原,牢牢克思主聞觀,牢牢持正確輿論導向,牢牢持正面宣傳為主,各方面、各個環節都要持正確輿論導向」,「和政府主的媒和政府的宣傳陣地,必」。

人民共和至今布一部新法,去的中共領導陳雲說出了原因:「黨統制定了一法,我產黨人抓它的子,它的空子。在我們當權,我看是不要新法好,免得人家空子。有法,我,想怎控制就怎控制。」

近年

1978年中改革放之後,經濟發展一日千里,「新自由」在中也得到了一些有限的展成果。如今無論是在雜誌還電視台上,新體對政政府官失行的批評並非一概有,也有一定量的於各質問和披露,然而其容仍是被查的。而中產黨黨報《人民日》和中中央電視台(CCTV)等官方媒也不再是改革放之前一味的政治宣,而是有了較為實用的新聞報導,官方媒也出了一些如《焦點訪談較為有名的輿論監目。

有不可忽的一就是「網際網路」,網絡今中上起著相重要的作用,一些不人知的面新如腐案件等,都是通在境外網絡上的播而被小部分群所知的,之後才被大主流媒體報導。但近年,中人民共和政府加網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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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在其他家,值得注意的是瑞典於1776年制定、後來經過多次修改的《出版自由法》。法性法律不僅較立了新自由,而且於政府行做出了相義務規範。至於資產階級革命晚的家,如德、日本,在19中後期相在法律上承自由。

在德1849年、1871法都有保障公民表自由的款。第一次世界大後的《魏瑪憲法》在第118條規定了表自由,並規定政府不得對報查。但是希特勒上台後,利又存。粹德國將體當作宣法西斯主的工具。在第二次世界大後的《基本法》第5完整的定了「自由表意利」,至此德的新自由正式立。

日本明治新後,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定:「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著作、出版、集社之自由。」但是法的基是天皇主,公民利出於天皇恩,而不是自然利。天皇一道命令就可以限制或取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之前和戰時陸續頒布《新聞紙發目》、《新聞紙條例》、《新聞紙法》等一系列禁令,密控制新出版。後占領軍當局(同盟最高司令官司令部)迅速除了些禁令,使日本媒體擺脫了政府控制,經過的一段新聞統制後,逐步走向自由化。

實現形式

在大多開發國家,新自由主要體現在所有公民都有通合法途徑來自己觀點和意的自由。《世界人宣言》指出:

“每人都有表自己意利和自由……一自由包括人持有任何觀點而不被干涉的自由,以及通媒介搜、接收和傳遞信息的自由……一自由不受界的束。”

自由一般通立法來實現。立法機構法律文在不同程度上保障科研究、出版、信息播和印刷的自由。如果新自由一概念在某國憲法中能得到明確體現,那麼這個國家的新自由就是相充分的。保自由的法律中通常可以涵保障「言自由」的容。在言自由的問題上,媒和公民個體具有等同的效力。

自由組織

除了上述的通立法的方式來體現自由之外,一些非政府組織以更加格的標準在全世界範圍內來衡量新自由的程度。

無國

每一年,「無國者」組織會為世界各的新自由程度定等定的果主要以該組織向其成員國的新聞從業員發放的調,同學術界、法律界和人家的意調卷上的問題主要包括是否有者受到人身威、媒是否面臨來自其他社會組織力,等等。該組織致力於公正的評價個國家的新自由程度,而不去褒貶該國界的整水平。

無國者」組織將如下因素作為標準:一個國家遇害、被放逐或被迫害的新聞從業量、電視播媒是否存在壟斷現象、政府是否施行查制度、媒在社會體系中的立程度,以及外籍者在採訪中所要面的障,等等。

無國者在其2003年公布的告中指出:在一年度,全世界總計42位新聞從業持新聞專業理念而失去生命;至少130位新聞從業員則為此而入。例如:

(1)克斯坦的里拉·巴瑟托瓦事件。

(2)人民共和、尼泊、厄利垂,新聞從業報導中使用了不被官方可的敏感詞彙片而受到法律制裁。

(3)吉·R·事件。

無國組織示,2003年全世界新自由程度最高的家是芬、冰、荷和挪威。

2004年,除上述家外,丹愛爾蘭、斯洛伐克和瑞士也身新自由程度最高的家名西和拉脫維亞緊隨其後。該組織出世界上新自由程度最低的家,其中朝名列榜首,古巴、甸、土曼斯坦、厄利垂、中人民共和(港、澳除外)、越南、尼泊、沙地阿拉伯和伊朗也被列入名中。中人民共和2009年排名中倒第八,比它低的有寮、古巴、甸、伊朗、朝等。

按照無國者的告分析,全世界超三分之一的人生活在缺乏新自由的家。家多半有建立民主制度,或者民主制度展得不充分。

自由之家

「自由之家」組織在更範圍內考察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現狀,以求查明是否該國的媒體與其他社會組織存在依附關係因此自由的行提供理上的依認為個國家的媒是否具有立性和該國自由的程度密切相

護記者委員會

「保護記者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團體,其主要工作是推全球新自由及捍衛記者的利,主持評選年度國際自由,以表彰因報導而被打、被威、被恐乃至被禁的者和新自由推者。

新的代化的播技正在逐取代傳統的信息傳遞方式。乎每一種傳統和信息播方式都用更加先的科技,使得新聞從業更加高效的採訪播工作,捍「新自由」。以下幾個例子可以現狀

(1)地面電視 v.s. 電視:地面電視容易管理和控制。電視由於其播的容可以非常易的範圍得更加於操控。例如,阿拉伯的半島電視台的訊號常超越界,在更範圍內報導關於其他家的爭議性新。然而,由於訊號接收置越越廉,安也越易,於各政府而言想阻國衛電視訊號在本得尤

(2)基於網絡的出版技 v.s. 傳統出版技傳統報紙雜誌的出版主要依體資源和其他公,例如地、印刷設備等等。些硬體資源非常容易受到攻之相比,基於網絡的出版系統處於一形」的狀態,可以在全球範圍內進行跨地域的管理。

(3)網絡電話 v.s. 傳統電話傳統電話非常容易被竊聽記錄,而代化的網絡電話術則由於用了複雜的加密技,可以有效的防止被第三方竊聽網絡電話越多的被新界所利用,政府信息播的控制越困

通常,政府方面也不展新的科技手段作為對界高科技化的回。然而由於新傳統的反敏捷的特徵使得在展高科技問題上,媒往往要比政府的步伐快一些。新界不用更加新代技,以適應網絡時代捍自由的需要。

由於各展,新體傳統自政府的力逐被突破。然而新今社中除了報導消息外,各生活或是產業消息也面臨許多新的挑多富可敵國的大企的不利報導,以抽告方式加以抵制、不斷興訟以阻礙負報導的出,甚至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財產等方式來對付媒。此外,由於媒仍然於商業體系的一,其營運狀況也攸是否能承受各置入性行告新化的惑,持新體專業性的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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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自由(英Freedom of speech),一基本人,指公民可以按照人意和想法的法定政治利,些意不用受政府「事前」的查及限制,也心受到政府報復。有也被稱為意涵更泛的表自由。它通常被理解充分表的自由,中包括以任何方式找、接收及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言自由的利在任何家通常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誹謗、猥、威脅傷人、煽仇恨或者侵犯版等言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的行都被禁止,而表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法行家政權對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法案的紅線

《世界人宣言》第19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自由的利,確認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宣言》第19及《公民利和政治國際》的《國際法》中亦確認自由。《公民利和政治國際》第19指「人人有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及主」及「每人都有利自由表主和意,此項權利包括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界。」第19亦指出,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尊重他人利或名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

自由的概念政治爭論和民主密切相。在民主家,政府大部份文字和言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家往往出現對議題持不同甚至相反觀點和意的多種聲音。民主制度依於有文化、有知的公民,他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參與公共生活,批不明智或制的政府官或政策。民主制度有於人泛地接到未經審查的念、觀點和信息。

支持言自由和民主之間聯繫的代表人物是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他認為,民主的概念就是人民的自治。於民主制度的作,民的知情是必需的,而了使民有適當的知資訊,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須沒有任何限制。米克爾約翰指出,如果當權者能透過隱瞞信息和扼見來縱選民,民主的根本理想不再真

世界行集的「全球治理指計劃表明,言自由和帶來問責個國家的管治水平有著的影

自由論壇組織Freedom Forum Organization,法律制度和社會認識到言自由的局限,特自由其他值或。言自由是一基本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表暴力、誹謗、侮辱或淫言行的理由。成熟的民主家只有在面高度威的情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激起暴力、害他人名、推翻合政府或鼓的言。民主家一般也禁止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的言。可以按照「害原」或「犯罪原限制言自由,例如禁止放色情或煽仇恨的言及信息。限制言自由可通法律制裁或社的反,或者兼有。而限制言自由的規範是即使在急情下公也不被完全制。

在美,法院藉由累積許多言自由的案例,展出一套規則為雙階The Two Level Theory),以定哪些言受法律保論認為「淫、猥性言、粗俗言誹謗性言、侮辱或挑性言未涉及任何思想及意之表,而任何社會價值,即使可能會帶來利益,其利益也明小於限制些言所欲持之社秩序及道德規範」。此外,行政中立與發言人制度,也常被視為必要的限制言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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