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篇我覺得打出來會很讓人訝異或是覺得我腦袋有問題的文章~"~
所以現在就讓我們來做個頭腦有問題的探討吧.......
罪 是什麼?
罪是什麼 不重要
重要的是 什麼算罪?
罪 算犯錯嗎?
犯錯就是罪嗎?
那沒有人沒犯過錯 從小到大一定都會犯錯 一定都有不同的罪
小至亂丟垃圾 穿越馬路 考試做弊 大到手賤偷東西偷錢(在下我~"~) 勒索 欺負同學等 都是錯 都是罪
但為什麼有些罪是小 有些罪是大?
縱觀所有判斷罪輕重的定義 通常來自對於"傷害他人的程度大小"
這是一個普遍的標準
所以說 人是一個很有趣的動物
為什麼人做壞事都會有罪惡感? 不僅僅是因為對自己的不誠實 也是因為自己正在傷害別人 所以很不自覺的有側癮之心 有罪惡感
就連做弊這些會有罪惡感也同理可證
因為自己知道這些事被爸媽 或是相信自己的人發現 會打擊他們的信任
所以會感到罪惡
這也說明了人是個很視覺的動物
對自己的罪會覺得沒"直接傷害"到人 就覺得不是大壞事
飆車阿 可能連環車禍 掏空公司的騙子 可能會害數百人跳樓等 還有諸如小偷 扒手 偷虧 迷姦 強爆等 比起像蓄意殺人 縱火等 就實在是少很多
所以很多犯罪 就算你叫他真的去傷害一個人 砍人 殺人 也不見得都每個人都下的了手的......卻殊不知其實有時候自己正在做的罪間接的影響大過於殺人
總而言之 罪的第一個定義 會不會傷害人
第二個定義 我猜就是會不會被人知道吧
別人不知道的事 因為不是"直接傷害" 所以有更多人有膽子去做這樣的事情 偷竊如是 以前求學生涯都可能發生的學生互相心機的事如是
當然 最重要的還是自保吧
不想被知道 不想承擔罪的責任 以及事後可能背負的心態上的問題的人 是一般
再者的是 只是單純的為了能執行下次犯罪 而做的掩飾 是另一個層面的犯罪
只是一般人在犯罪的時候 很少有人能真正查覺自己犯罪最背後的動機
不過這又牽扯到 那偷窺算不算罪?
偷窺 不公布 不被發現 被偷窺的人就不會被造成傷害
如果說要成為罪的理由 其實只是因為人都不想自己的隱私被發現而已
但又仔細想想 隱私又是什麼東西?
對我而言這很好笑 幹 就算被你偷窺我在打手槍的畫面 ok~ so what? 又能幹嘛? 你拿來威脅我 我搞不好還會嗆你 ok阿 那去散佈 讓大家比較一下尺寸
隱私這種東西是什麼 真的是令人匪夷所思
不過關於這點大家可以去看九把刀出的"樓下的房客"
這裡面的前幾頁就有闡述偷窺的討論內容
嗯...
其實以上都只是隨意打的 對罪的一點點奇異認知而已
重點在於現在
為什麼會犯罪? 罪的動機又是什麼?
罪的動機分為三大樣:
1.物質或狀況 是為了某一些東西 或是譬如像有人被威脅什麼秘密 然後一時失去理智殺人對方 也算是為了獲得物質 為了獲得"這個秘密的保密性"等...
2.心理曾經有過傷害 譬如說為什麼有人會覺得看人痛苦的表情很快樂 有人卻覺得就算是仇人露出痛苦的表情都會讓他不捨 只因為從小長大的環境不同
每個人的過往 只要是深刻到能留到潛意識的東西 就算已經遺忘掉那段記憶了 我都覺得很可能成為罪的源頭
譬如說小時候曾經被媽媽反鎖在家 大哭出不去 有可能會成為想監禁他人的念頭
又或者曾經被欺負孤立的人 結果求學加入幫派 或學了武術 跆拳道殺小的 莫名其妙的變本加利欺負其他人 或是善於用暴力解決問題
這方面 我自己能當立證
我無可諱言 我喜歡強暴這擋事 莫名其妙的
看到別人痛苦 我的快感倍勝於其他事物
雖然說 你叫我真的去傷害一個人 我不會 不想 也不敢
要我去揍一個人 或狠狠的傷害他 砍他 湊到他吐血 這是我不敢想像 也不太可能做的出來的事 就算那個人與我無任何關係
可是 我卻會有那種 想要束縛住一個人任何事物的衝動
這種衝動我有 譬如說綁起來傷害 痛揍 或乾脆餓他個三天三夜 或讓他見不到光一星期 摧毀他的整個心靈等的罪 會在我腦海中流過
用實質的方式限制行動 然後摧毀他的心靈 這種事情 甚至會讓我覺得興奮
若仔細去細究 這更可能跟我成長的環境有關
我不會直接去傷害一個人 因為我從小不曾被這樣傷害過
可是因為家庭關係 個性使然 我從很小 就想過自殺 我從很小 就不覺得一斯自由
反過來衍申 我不敢也不想去做直接傷害人的事
卻對控制別人的任何行動 任何自由感到躍躍欲試
這是非常神奇 莫名其妙 又可怕至極的一種潛意識反應 我相信這樣的事情存在
所以我認為 幾乎所有非物質原因的罪 或是不完全為了物質的罪
在很多方面 都牽扯到了潛意識 它會導向你罪的方向和喜好
所以罪 幾乎都跟從小長大的環境 面臨過的事物有關
因為這不緊影響了潛意識 更影響了價值觀
就像有人覺得偷東西沒什麼大不了 可是像我卻會覺得偷東西真是混蛋等
這種就屬於環境或發生或的事情去導正自己對罪的認知 及價值觀
我會覺得 幹 就算把一個人渣殺了也沒關係 可是卻對偷東西排斥
這就是受到我表哥的影響 因為他曾跟我說出外最不能做的就是偷而已
就只這樣一句話 我洗手 幾乎再也沒偷過
3.遊戲 對這樣的人而言 罪只是遊戲
我講的很直接 因為人生太無聊了 人生的規範太多了
真正要開拓人生最唐突的方式 就是罪 因為罪打破了世上所有的規則
在罪裡 沒有規則 那個罪人 就是當下的上帝 規則 由我來寫
這樣的人 他們享受的 不是罪所帶來的東西 而是罪的本身
那種觸犯法律 卻沒人能拿他有輒的快感
或者是製造出精典的犯罪過程 虐待過程 然後以此為樂
不過2.3是會交互影響的
那種影響很難解釋 必須透過個案才能解釋
但其實2.3都是極其少的一群 在犯罪群上應該只佔上15%或是更低
其中以3為樂的人 更應該少在3%左右而已
但是 這是解放心中黑暗的人 這是有膽去挑戰世界價值觀的人 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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