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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所-嫖宿幼女罪 該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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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研究所-嫖宿幼女罪 該廢了!

  • 2012-06-22 02:05
  • 旺報
  • 【(深圳永勝法律事務所/李崖立)】

 自貴州習水公職人員發生性侵幼女事件且被判嫖宿幼女罪後,在浙江麗水、福建安溪、四川宜賓、浙江永康、河南永成等地又相繼發生了一系列公職人員性侵幼女之惡性事件。諸多此類案件的發生及處置已使得嫖宿幼女罪的危害表露無遺。根據大陸《刑法》,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涉及兩個並行罪名:強姦罪和嫖宿幼女罪。近年所發生的事件,大多數「嫖宿」為多人多次且影響惡劣,該情節若依照強姦罪論處,應屬於法定從重情節,「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嫖宿幼女罪「5至15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卻遠遠輕於上述強姦罪的從重量刑。

 比較台灣《刑法》,並未有嫖宿幼女罪之類似規定,涉及性侵犯幼女的行為都統一規定於第221條、222條及227條中:其中通過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與幼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即使經幼女同意為之,亦會獲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男性或幼男亦一併受保護。

台長: 綺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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