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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5 11:32:45| 人氣2,9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漢摩拉比法典中的家事法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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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真的那麼有向學的精神,
我還是解說一下好了,
就是幾千年前啊!有個叫做巴比倫的帝國,
有個閒閒沒事的漢摩拉比國王,
就叫他下面的法學家,
把世俗的法條整理出來,總共有280幾條,
明明就是整理出來的,
還瞎掰說是神告訴他的,
我是神的代言人!
大家要聽我的話,一定要遵守法律!!!!!!

280幾條太多了~~所以我只把有關結婚,離婚,繼承,收養的部分抓出來~~
寫得我昏頭轉向~~~
還好分數不錯~~
可惜我在研究所常常拿到莫名其妙的分數,
很認真,分數卻很爛~~
好像還好~~可是分數卻莫名其妙的高~~
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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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摩拉比法典的家事法規(三)



(四) 社會階級分明
巴比倫社會,不同階級享有不同的權益和保障。以下特別討論女性神職人員、女性奴隸和男性奴隸,在法典中有關家族法相關的條文規定,與一般自由民不同之處。

1. 女性神職人員:
巴比倫的女性神職人員,可分為五類:聖姊(Nin-an,entu)、女祭司(Ishippatu)、獻神女奴(Zikru)、獻神婦女(Ladishtu)和廟貞女(Zermashetu) 。這些皈依宗教生活的婦女,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法典中甚至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毀謗聖姊者可降為奴隸。所以女性神職人員所受的法律保障,和所享的權益勝過一般自由人女性。
女祭司也可以結婚,而且一般婦女是「生」有子女,在法典中,女祭司的用詞則為「呈」有子女,特別區分二者的不同。因此和女祭司結婚的男子,想要納妾時,會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如果男子和女祭司婚後,未生有子女,女祭司贈送女奴給丈夫後,並生有子女者,丈夫不得再娶妾,而且妾的地位不可和女祭司相提並論。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男子與女祭司結婚,該女祭司以女奴予其夫生有子女者,如該男子企圖納妾,不應許可;不得納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男子與女祭司結婚,該女祭司未呈子女致男子企圖納妾者,如男子於納妾後帶之進家,該妾不得與女祭司同列。
在繼承方面,女性神職人員也享有勝過一般女性的特殊權益。身為女祭司和獻神女奴的女性,如果父親生前給予妝奩,在父親死後,可以取得一子的應繼分,但只有使用權,死後必須歸還兄弟。
第一百八十條 修道院中之女祭司或獻神女奴,其父未以妝奩給予之者,其父死亡後,應自父家之所有中取一子之應繼分。生前享用之。死後遺歸其兄弟所有。
如果是身為廟貞女者,則可以取得一子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一樣必須死後歸還兄弟。
第一百八十一條 父以女為祭司,獻神女奴或廟貞女獻予上帝,而未以妝奩予之者,父死亡後,女應自父家之所有中取一子應繼分之三分之一。生前享用之。死後遺歸其兄弟。
但身為為巴比倫莫羅達的女祭司,父親未給予妝奩,也未有泥板證明者,其女仍可取得一子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而且死後不用歸還兄弟,可以任意決定遺產繼承人。
第一百八十二條 女為「巴比倫默羅達之女祭司」,其父未以妝奩給予之,並未書證明者;父死亡後,女應自父家之所有中取一子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女無管理權。「默羅達女祭司」得以其遺物贈與任何人。
如果父親有給予妝奩,並有泥板證明,但未明確說明財產內容者,父親死亡後,其兄弟應該給予相同價值的穀類、油和羊毛。否則兄弟也必須尋找田園的耕作人,代為供給擔任神職人員的女兒之生活。但是一樣只有使用權,死後必須歸還兄弟。
第一百七十八條 父以妝奩給予一聖姊,女祭司,或獻神女奴,並書一泥板;但泥板尚未載明女得以其所遺,任意贈與者;父死亡後;其兄弟應取其田園,依其應繼分之價值而以穀,油,與羊毛予之,女之心即應滿足。如其兄弟未依其應繼分而以穀,油,羊毛予之致其心有不滿時,其田園應寄託於其認可之耕作人,其耕作人應扶養之。生存時,得享用其父所予之田園及他物;但不得以之變賣或讓與。其遺產歸其兄弟所有。
但如果父親所給予的妝奩,有泥板證明,並明確說明遺產內容者,擔任神職人員的女兒,可以保留其遺產,而且擁有的是所有權,而非使用權,死後無須歸還兄弟,可以任意指定繼承人。
第一百七十九條 父以妝奩給予一聖姊,女祭司,或獻神女奴,書一泥板,而泥板上載明女得以其所遺,任意贈與者;父死亡後,得以其所遺任意贈與。其兄弟無請求權。

2. 女奴:
女奴是否生有子女,對女奴的地位影響非常重大。如果是女祭司所給予丈夫的女奴,沒有生有子女者,如同一般女奴,依然可以變賣。如果生有子女者,依然是女奴,但不可任意變賣,不過地位依然不如元配。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男子與女祭司結婚,該女祭司以女奴予其夫生有子女後,如女奴與其主婦同列,因其生有子女,主婦不得以之變賣。但得加以束縛,使入奴隸之列。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未生子女者,主婦得以之變賣。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男子與女祭司結婚,該女祭司未呈子女致男子企圖納妾者,如男子於納妾後帶之進家,該妾不得與女祭司同列。
除了是否生有子女外,是否得到丈夫承認,也會影響到女奴和其子女的地位。被丈夫在生前所承認的子女,享有和元配子女等同的地位,一樣可以均分遺產,只是元配的子女享有遺產的分配權。
第一百七十條 配偶與女奴均有子女,父生前曾稱女奴之子女為「我之子女」而以其與配偶之子女同列者,父死亡後,配偶之子女與女奴之子女應均分父家之所有。但妻所生之子於分割時應有選擇及分配之權利。
即使丈夫生前沒有承認女奴所生的子女,雖然不能享有財產的繼承權,但女奴和其子女,卻可脫離奴隸的地位,恢復為自由人的階級。
第一百七十一條甲 父生前未稱女奴所生之子女為「我之子女」者,父死亡後,女奴之子女不應與配偶之子女均分遺產。奴隸與其子女應行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請求奴隸之子女為其服役。


3. 和自由人之女結婚的奴隸:
奴隸沒有私人財產,也沒有人身自由權,其子女世世代代均為奴隸主人的奴隸。但如果奴隸和自由人之女結婚,奴隸本身依然無法改變自身奴隸的階級,但是其子女可以脫離奴隸階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大戶之奴隸或平民之奴隸娶自由人之女而生有子女者,奴隸所有人對自由人之女兒之子女,無服役請求權。
當奴隸和自由人之女結婚後,雖然身為自由人的妻子,其妝奩必須併入奴隸主人的財產。但在奴隸死亡後,妝奩必須歸還自由人之女。而且奴隸在婚後所增加的財產,不再全然屬於奴隸主人,奴隸主人只能取其一半,身為配偶的自由人之女,雖然沒有繼承權,但是可以為其子女,取得一半的繼承權。
第一百七十六條甲 大戶之奴隸或平民之奴隸娶自由人之女,結婚時女攜父家之妝奩入大戶之奴隸或平民之奴隸家;如成家後積有財產,則大戶之奴隸或平民之奴隸死亡後,自由人之女應取其妝奩,其夫予其自身於成家後所得之財產,應均分為二,奴隸所有人取其半,自由人之女謂其子女取其半。
第一百七十六條乙 自由人之女無妝奩者,其自身於成家後得之財產,應均分為二,奴隸所有人取其半,自由人之女為其子女取其半。

四、 結語
許多現代民法和刑法所擁有的觀念,在四千年前的漢摩拉比法典中,卻完全沒有提及到。例如監護權的部分,在法典中,想當然爾的屬於丈夫,就沒有夫妻爭奪子女監護權的問題;例如法典中也沒有拋棄繼承的部分,因為容許納妾,所以也沒有重婚罪的問題。強姦罪(強制性交罪)的部分,法典中很特別的還強調被強姦的未婚的處女,但在現代刑法中,強姦並未區分已婚或未婚女子,甚至不將被害人作男女的區分,對於未成年人和利用權勢的強姦罪,也有刑責上的不同。古代傳統社會的重男輕女現象,也同樣出現在漢摩拉比法典中,女兒沒有繼承權並不令人意外,但很特殊一點的就是,夫妻之間卻沒有繼承權,丈夫不可繼承妻子的妝奩,妻子可以保留丈夫的贈與,但卻只能讓子女繼承,不可私自轉讓或贈與給自己的兄弟或父親。但在現代民法中,配偶卻是繼承人的第一順位,還享有特別保障的應繼分。
漢摩拉比法典中,女性地位低落,社會階級歧視意味濃厚,刑罰殘酷(火刑、去眼、割舌等)。但這並非漢摩拉比法典所獨有的現象,畢竟它是一部四千年前的法律,依然瀰漫了神權思想,認為法典來自於神,授與漢摩拉比王;條文中也不時可見神判法;婚姻也充滿了買賣婚的色彩。但是卻已經擺脫私人復仇,走上國家刑罰之路。從法典條文中,許多疑處尚待解析。可是,漢摩拉比法典已經從社會習慣,逐步走向國家法治化,四千年後的我們,在法律條文上,也從漢摩拉比法典走向社會階級平等,男女地位平等,取消許多殘酷的身體刑罰。雖是四千年前,彷彿已是過時的漢摩拉比法典,但閱讀其條文,應能帶給我們更多現代法律的思考吧。

參考書目:
1. C. Edwars著,沈大銈譯,《罕穆剌俾法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6:5。
2. 邢義田,〈古代兩河流域的君王和法律——從三部比漢摩拉比法典更早的西亞法典說起〉,《西洋古代史參考資料(一)》,台北:聯經,1987,頁11-30。
3. 黎東方,《西洋通史序論》,台北:中國文化大學,1985:7。
4. 黎東方,《西洋全史(二)古東方各國》,台北:燕京,1979:7。
5. 王德昭,《西洋通史》,台北:五南,1991。

台長: 白菜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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