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8-05-02 17:24:48| 人氣1,2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關於失業補助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因為由於一個網友的留言,讓我想起關於失業給付補助的事
我想這還滿重要的,所以幫忙宣導、提醒一下

如果你符合以下條件(詳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與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便可以上網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http://tcesa.evta.gov.tw/frontsite/content/contentList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List&subMenuId=2311&jspName=content_list.jsp,下載制式的離職證明書,或至全省就業輔導中心(站)索取。

將此離職證明書拿到原就業公司開立證明,然後帶著填好的離職證明書,並且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至鄰近的就業輔導中心(站)辦理失業給付。詳細程序由就業輔導中心(站)人員協助服務,並提供你所需要之問答。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ㄧ、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當你通過審查,並經作業時間後,你可以獲得勞保之投保金額60%的失業給付補助金,給付為期六個月,當請領第二個月開始,就業輔導中心會提供適當廠商之工作機會,供就職者去應試,如仍未獲取工作者,得請領第三個月…不過政府為鼓勵提早就業,所以如果能在六個月內提早就業,你還能將剩餘的補助金折半,換成提早就業的獎勵金。

如:你領取了二個月就業給付就找到工作,而且就業滿三個月(投保滿三個月),便可以請領就業獎勵金,而獎勵金換算為: (原本六個月份的就業給付金 - 已經請領過的二個月份) ÷ 2 ,(6-2) / 2 = 2,此基數為就業獎勵金,所以越早找到工作越好。

以上提供有需要的人,如有問題請電話至0800-777-888洽詢,此為免費諮詢電話,^^所以不用擔心需要付費喔。

台長: 愛上天使的眼睛
人氣(1,244)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公共議題 |
此分類下一篇:不忍苛責馬的政府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