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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08 22:17:31| 人氣1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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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 (塵世迷途小書僮) 看板: 38-314
標題: Re: 你們兩個真有趣.....
時間: Tue Apr 24 19:12:51 2001

※ 引述《will (幾百年沒改暱稱...)》之銘言:
我另外覺得在法律上的觀點....侵犯專利與著作權這種事....
不應該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的說....
前一陣子科學園區傳出有專利流氓的事件.....
原因是聯電要採用一套新的製程.....在機器都買好了....
準備生產前....收到某位不具名人士的信件.....
裡面提到他懷疑聯電這套製程侵犯了他的專利....
如果像檢察官檢舉的話....檢察官為負起搜證責任......
必須先查扣機器再作調查....等調查完再決定要不要起訴.....
以台灣檢察官的速度,不管要不要起訴.....一兩個月一定跑不掉了.....
對聯電的損失除了機器設備閒置外,商機可以因此而消失.....
所以對方要求五百萬......就不予追究.....
台灣的檢察官要做得事還有很多的說.....天天搞這些事就沒空去抓貪污了.....
因此為什麼不學美國對於侵權行為採民事責任....
由專利所有權人自行負責舉證......
這樣不是比較合理嗎??
可是我看報紙的一位專家說....是美國人希望我們採刑事罰.....
這樣他們想告台灣人比較方便的說.....
專家A鍾要不要給我些評論.....畢竟你是專業嘛!!
嗯!!研究所也考了兩家了.....倦怠感應該出來了吧!!
有空讓我們聽聽你的看法吧!!
p.s.......當兵果然可以讓一個男人成長....
給正直有想法的A政......

既然威爾都開口了...不出來說句話好像不行了..
我考研究所的倦怠感早在考完輔大就出來了...

關於這次的成大搜索事件..
我覺得台大法律系我最景仰的教授--黃榮堅教授說的很好
刑法是這個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因為凡是違反刑法的法律效果
就是遭受及嚴厲的刑罰,不管是自由刑或是罰金刑都是一生抹不去的烙印
所以為政者在動用刑罰刑罰前都應該思量再三
基於這種「刑法謙抑性」的思考下,今天要用刑法來保護的法益
必須是一個在社會中已經成熟的法益
(所謂「法益」是法律用語,粗淺的說是指「法律所保護的生活利益」)
至於一個法益是不是已經成熟到了需要保護的地步
要看社會大眾對於這樣的一種利益是不是已經有了非保護不可的共識
舉例來說,向是生命、生體、自由、名譽、秘密、財產等利益
對於人何人來說都是認為應加保護的..
所以刑法上也有相對應的法條來對侵害利益的行為加以處罰

而回到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著作權」不可否認的是一種利益
但是這種利益是不是已經到了社會上普遍認為應該以刑罰加以保護的地步
恐怕未必
這點可以從MP3和盜版軟體的普遍利用得到證明..
也就是說,在今天的社會上認為使用盜版軟體是被允許的
(不是指被法律允許,而是在一般人的觀點中不算是「錯事」)
這樣的情形對不對呢?當然不對
但是這是一種社會現象,它存在,所以應該受到尊重
就像前面說的,刑法是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
所以在未得人民的共識前不應該輕易的出動
所以我很同意威爾的看法,侵害智慧財產權應該是屬於民事的侵權行為
而與刑罰無涉

這樣的觀點並不是說我們應該任憑盜版業者猖狂
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很多,再用其他輕微手段就可以解決的時候
不要隨便拿刑法出來嚇人
因為這樣一來違反了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二來對於這種普遍存在的情形,刑法不可能也不必要全面的加以處罰
因為訂定一些執行上顯有困難的規定,然後再任由被規定是「違法」的情形繼續存在
只在心血來潮的時候把平常不以為自己犯罪的人科以刑罰
除了破壞法律的尊嚴與人民對法律的信賴外,一無是處
(最近研議要求汽車全面加裝兒童安全座椅的問題也是如此)
那解決的方法是什麼?
前面所說的以民事請求是一種
而最後要能全面的解決問題,還是只能回到教育的老路上
雖然有點八股..不過很多問題不是法律所能獲所必須解決的
只有透過教育才能做到
如果說有一天當我們的教育程度使得大家都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必要性
有了共識的時候
這時候再來動用刑法對付少數違背社會共同價值的人還不遲

最後,再從法律的角度看看檢察官搜索的部分
很多的成大學生或是支持成大學生的人會把檢察官的搜索行為視為違法
事實上,依據刑事訴訟法§129條檢察官是可以不用搜索票而進行搜索
依同法§228條第一項,檢察官不論什麼原因知有犯罪嫌疑時即可開始偵察
唯一可議的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行為不論是針對犯罪證據的搜索
或是針對被告的搜索
其搜索的範圍都應該明確而具體,而且應該是有相當理由可信前述犯罪證據或被告
就在所欲搜索的範圍中,使得為之
而這次搜索成大宿舍的案件中
檢察官和其所率領的司法警察卻是沒有範圍的逐門逐戶搜索
這是一種所謂「釣魚式搜索」,就是說到底裡面有什麼違法的東西他也不知道
反正就進來搜一搜,搜不到他也沒事,要是搜到你就倒楣
這是一種我國實務上的陋習
不過就現行法觀之,似乎也沒有什麼「違法」之處
但是檢察官這樣的行為的確有違被刑事訴訟的精神和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之嫌
不過不知道幸還是不幸,經過年初國民黨主導的刑事訴訟法亂修之後
檢察官的職權搜索權已經被拿掉了
將來檢察官要進行搜索,除了部分例外之外,必須經過法院的同意
這是對人權保障的進步,不過因為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可能會導致更多問題

總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固然是必要的
但是是否已經到了應該用刑罰去保護的程度,則有懷疑
在這種利益尚未成熟的時候,最好是由自由市場去決定保護的範圍
而不是貿然用刑罰去強制決定利益的歸屬

寫的有點太多了..不過是把我最近的一些所感所得提供出來給大家做參考
威爾說我是專家...實在不敢當,刑法這條路我要走的還很遠......



台長: 鳥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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