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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17:55:29 | 人氣1,807| 回應1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姊妹淘】給我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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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男人能有多賤?這件事情大家自有定見。

我僅分享我個人離婚跟爭取小孩監護權的案例,提供一個不同結果和相同待遇參考。




首先,以我粗淺認知,台灣的法律由於父系社會緣故,本來就保障的是男方,而不是女方。

其次,以我身受十幾年不公平待遇的經驗,法律本來就是保障有錢人跟懂法律的人,而不是保障窮人和弱勢。

以「女明星跨海爭監護權」的case,我只能說,女明星還算是有錢的了,至少請的動不錯的律師,還可以有媒體公器相伴以社會評論,只是無奈這個法律社會保障的男方更有錢,還有法官更無知。

換成我身邊的每個離婚的女友,下場都是沒錢沒小孩,沒有一個例外,除了我。





我在二十三歲時離了婚,離婚前,孩子一直都跟我一起,由我父母照顧,離了婚也一樣,孩子的奶粉、尿布、照顧都是我家在負擔。

但,當離婚後搬搬離我家的男方,八成因為要跟很傳統的爺爺奶奶要錢,大家也知道,爺爺奶奶最重視孫子,不巧我又生的是男孩,於是男方在不聞不問孩子後的一陣子,寄來了存證信函,並向法院要求主張親權。

收到法院通知時,我整個人傻眼,因為才從離婚的恐怖陰影中慢慢恢復(至於多恐怖我就不多敘述),一直擔心孩子監護歸屬的我,也知道沒有辦法逃避,假裝孩子是我一個人的了。

那時候,我們收集了所有能有的證據,包括養育小孩的付出,而法院也派出了社工人員到兩造家裡面瞭解孩子與我們相處的情況。

簡單的說,法官必須要知道,孩子跟爸爸還是媽媽一起好,爸爸跟媽媽能否養活孩子,或者提供孩子怎樣的教養環境。



我們家剛好是個算健全的家庭,外公、外婆(也就是我爸媽),和我妹,都疼愛著孩子,並且也都有工作,住在一個環境還不錯的社區。

我男友當時也身兼父親角色,比原本的父親更疼愛孩子許多,孩子都黏著他,就真的是一家人。

我們知道社工瞭解的情形很良好,也從社工口中知道,社工對於男方說出的一堆「他的認知」,跟社工親自前來我家後「認知有極大差異」。

孩子那時剛好黏在男友身邊,一臉天真開心的模樣,社工當下便明白怎麼回事,雖然,那跟男方向法院提出的自己的陳述有很大落差,但社工也強調,社工與法官不同的地方,就是因為他們有很多很多爸媽徵監護權的經驗,社工一定會盡量站在孩子的角度,會先跟孩子與整家人相處,個別在不經意時問了很有技巧的問題,從中細節瞭解實際上對孩子最有益的環境會是什麼。



我印象很清楚的是,社工告訴我:「站在法律立場,總會覺得比較有錢的一方,能照顧好小孩,畢竟孩子的養育和教育都是錢;可是,我們做這行的都清楚,即使再窮的家庭,能跟著真正愛孩子的爸媽在一起,孩子才會真的快樂!」

社工還說:「你們家的孩子,看起來,是真的很幸福!」

那時,我非常感動,因為請教了念法律的朋友,和我們到處找的案例與經驗告訴我們,即使社工那方名言孩子在我們這裡比較好,說實在話那時我經濟狀況並不好,尤其以父系社會的判決,往往媽媽都是拿不到監護權的。

所以,我只能祈禱有奇蹟發生。





就在開庭第一次時,我整個人都一直在發抖,因為太害怕了,畢竟上法庭不是容易的事情,更何況那牽涉到我的寶貝。

沒想到出庭後,男方竟未前來,法官於是選擇擇日再審。



接著,我又過了一陣提心吊膽,我還記得當天一樣是發著抖,等待著男方前來出庭,因為很慎重我很早就道了,等了許久,男方姍姍來遲,一來就說:「我撤回告訴」,法官一驚,再次確定男方是不是真的要撤銷,男方點頭,法官本來要退庭,我那時腦中一片空白,只很直覺地舉手大喊:「我要請求監護權!」



法官反問:「監護權本來不是妳的?」

「不,結婚時是登記共同監護!」我回答。

「那男方有沒有意見?」法官又問。

「隨便。」男方說。

「妳要想清楚喔,監護權如果給了妳,代表妳要負擔小孩的開銷,負責小孩的一切行為。」法官提醒著我。

「沒問題!」我很堅決。

「那,妳也是可以要求贍養費,孩子的部分。」法官又提醒。

「我沒錢!」男方說。

「那妳願意自己養小孩?」法官問我。

「對!我確定!我要孩子的監護權!」我更堅決。

「好,那男方有沒有意見?」法官問。

「隨便,只要不要我養小孩。」



然後,法官便當場讓我們簽了字,給了我一個證明孩子監護權的文書,我帶著就走出了法院。

一出門口,抱著孩子的男友放下了他,孩子看到我,便跑著衝過來;他以為媽媽只是有事情到這個地方辦事。



我把迎來的孩子抱得緊緊的,眼淚拼命的掉,因為,我沒想到對方竟然完全不要孩子,而我拿到了監護權!

隔幾天,我於是帶著文書,到戶政事務所,把孩子申請了跟我姓,也改了新的名字,從此,一歲多的孩子也把男友當成親生爸爸,直到現在。





這是我離婚又荒謬拿到監護權的案例,我身邊的每個朋友,都沒有我這麼好運。

對,我的前夫不養也不願意養小孩,離婚後對孩子真的是不聞不問,可是我好感激他這麼無情,因為我連送孩子去跟他見面都不用了!

身為旁觀者的你,對於這種「感激」應該會比我感覺更荒謬吧。



另外,再拿我未婚另生了兩個孩子為例。



生老二時,我從美國帶著他回來,為了要辦身份,沒想到我竟然還得要簽署一張切結書來「證明爸爸不要孩子,所以我不結婚來幫小孩辦身份」,另外還要簽一張切結書「讓爸爸認養小孩」,就像認養動物,這樣小孩才能跟他姓。

那時為了這兩個東西,跟翻了半天法條沒有一條能幫我不用這樣低賤簽鬼切結書的辦事員發生很大衝突,我拍著桌子在內政部不知道那個鬼辦事處大吼,對方竟然還一副異樣眼光問我:「那為什麼不去結一結婚就好了?」

天知道,才經歷過離婚,深深明白「離婚並不容易,因為對方根本可能不願意放過妳」的我,更瞭解孩子的監護權如果是結了婚,女生要到的機率很低,我為什麼要為了順利辦身份就去結婚,來讓我自己處於可能發生的困境?

更何況,我與男友相愛,我們為什麼就一定要結婚?



這就是我要說的。





結婚,是這個世界沒有必要一定要做,但是大家都以為必要的程序。

結了婚,生了小孩,妳要負責帶小孩沒辦法去工作,離了婚小孩又不是妳的。

這種事情,結婚的時候,大家都不知道,可是,往往離婚後後悔,才發現來不及了。



結婚真的要很清楚,未來妳是有可能離婚的。

這不像我們受了傷,傷口總有一天會痊癒,因為,如果當有天妳可能失去妳疼愛的寶貝,這時妳不僅後悔妳怎麼看走眼(畢竟戀愛的人都是瞎子),但,妳更會後悔,妳為了結婚,失去的是妳最珍貴而喚不回的一塊肉,和妳與這塊肉一同成長的機會!



男人賤沒有關係,妳就算被糟蹋,妳只要夠堅強,妳都站的起來。

但,失去了孩子,沒有幾個媽媽可以復原回原來的人生,尤其,這孩子還在妳那麼痛恨的人家裡長大。



我只能說,失去孩子的代價,真的很大。

可是,可以保護我們的,應該包括了我們以為法律應該有的正義,以及這個社會裡的正義。







●「女明星跨海爭監護權」裡的法官,我覺得他的問題,有幾個:



一、父方比較有錢對孩子比較好,是錯誤的

多少有錢人家裡養出來的是廢物?敗家子比較可怕還是窮小子?

多少窮家庭裡,都有上進和善良的好孩子?重要的是,跟真正愛孩子的一方在一起,孩子才會快樂,因為那才是被愛。

比較有錢就比較好?比較有錢只能讓孩子受到更花錢的教育、不用工作就開的起名車,比較有錢只能形成一個唯利是圖、養成不如讓機器去判決就好哪裡需要法官的社會!



二、父親的爸媽有錢就是父方有錢,是錯誤的

這個父親平常到底做什麼工作?他都可以晚上跑夜店,白天跑法院,都不用工作的?

他如果有工作,他跟媽媽有什麼不一樣?媽媽是藝人要工作,爸爸也要啊!

那媽媽不能照顧好小孩,爸爸就可以?

更何況,如果爸爸有錢到不太用工作,那,這個爸爸沒有什麼謀生能力,有什麼資格養孩子?爸爸都靠家裡,那孩子以後都靠家裡,不是嗎?女明星好歹每一分錢都是自己工作所賺!



三、明知爸爸會強行帶走小孩還對媽媽精神暴力,又把孩子判給爸爸,是錯誤的

我該說什麼?好巧!

前夫搬離我家那天,從十四樓的我房間陽台,企圖要爬到我隔壁爸媽的房間陽台,去帶走我熟睡中的一歲多的兒子。

更巧的是,前夫一直對我都有精神暴力相向,讓我整個人到離婚多年後,提起他還會全身發抖。

精神暴力這種東西,比起毆打的暴力,更可怕,並且嘔心!



四、明明都是媽媽在帶小孩,卻把小孩判給爸爸,是錯誤

醫學界也證實過,孩子在年幼時最需要的就是媽媽,動物本能裡面,小動物也都是給媽媽帶大。

爸爸,尤其這又是個女孩兒,在成長過程中,本來就不會如同媽媽那樣親暱,更何況孩子都由媽媽帶大,判給爸爸是法官徹底發揮父系社會精神嗎?



五、美國法院也都判地父親行為嚴重到根本是擄人勒贖,還判給爸爸,是錯誤

一個會幹這種事情的爸爸,以後有沒可能把女兒都關在家裡?

一個會幹這種事情的爸爸,不尊重身為女性的媽媽,對女兒就會比較好嗎?

一個會幹這種事情的爸爸,自己都是個爛男人了,把小孩給這種男人帶大,要小孩以後也成為一個扭曲的人嗎?





大家都知道,法官做出判決,是經由「自由心證」。

這個法官的自由我們看見了,他的心很顯然有嚴重的問題。

而,我不禁要說:

養出這種法官的社會有問題!

立出這種法律的立法院有問題!

讓這種法官做這種判決的法院跟法務部有問題!

容許這種一再藐視女性、弱勢和兒童的法院和法務部繼續存在的總統,問題更嚴重!

今天不是只有一個女性如此,而是我、我的朋友們、上百個留言的女性網友都有一樣的椎心刺骨之痛!



所以,我很偏激的整理了一個公式,叫做台灣公式:

台灣社會=有錢人社會+父系社會=女性與小孩與窮鬼都該死





馬總統,你中秋節的時候去賣月餅,景氣不好的時候去買鞋,你怎麼沒有時間來管這種事情?

是叫我們女性不要投票給你們,不要相信你們的政府會保護我們?

還是我們通通都不要結婚以保障我們將來離婚的時候小孩不會被爛父親搶走?

或者,你們的意思是我們以後都不要生小孩,以免小孩被性侵以後犯罪者還被判無罪?



我們活在這樣的社會,到底是我們眼睛睜不大,我們沒有錢請律師,沒有錢賄賂法官,還是我們沒有用選票來告訴我們偉大的立法系統你們該修法了,我們沒有用選票來告訴偉大的總統,我們不相信你這個鬼政府?!





我看,各位千千萬萬的姊姊妹妹,我們是不是該找個時候把派對辦在凱達格蘭大道,派對主題可以叫:「亂判決法官扎小草人派對」、「立法委員不在乎女性權利派對」、「馬總統寧願賣月餅也不願意管我們小老百姓派對」、「女性要小孩不要婚姻派對」、「女性、小孩與窮鬼都該死派對」……。















■延伸閱讀



《台灣裁定書》







《台灣法院裁定與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要件》







《台美判決比較表》







《陳可卉:梧桐妹案之省思》







《涂喜敏:心理諮商師淺談最佳利益》







《法學生對裁定書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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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小艷

(悄悄話)
2010-09-14 18: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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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2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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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7 1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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