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相簿-播放機 轉自~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新聞
釣魚台列嶼簡介
外交部歷年來就釣魚台主權問題之聲明(超連結)
壹、前言
釣魚臺列嶼(Diaoyutai Islets)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其行政管轄隸屬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與國際法來看,釣魚臺列嶼都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
貳、我國論據
一、地理:
釣魚臺列嶼由五個無人島(釣魚臺、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赤尾嶼)與三個岩礁組成,總面積約6.1636平方公里,最大島亦稱釣魚臺,面積4.3838平方公里。該列嶼散布在北緯25度40分到26度及東經123度到124度34分之間,位於臺灣東北方的東海中,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距最近的中華民國和日本領土(含無人島)則各為90海里。該列嶼位於黑潮向北流經之處,並與臺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因此從臺灣北部來此,既順風又順流,甚為方便,由琉球來此則較為不便。
二、地質:
釣魚臺列嶼位於東海大陸礁層的邊緣,為一貫穿第三紀岩層噴出的火山島,是臺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在地質上與臺灣東北方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一脈相承。釣魚臺附近水深不足兩百公尺,但自赤尾嶼往東或自南小島往南,即與琉球群島以沖繩海槽(Okinawa Trough)相隔。海槽水深最深可達2,717公尺,水色深黑,歷史文獻稱之為「黑水溝」,形成中國與琉球之天然海界。海槽的地質構造傾向於「海洋塊」(oceanic crust),與東海之大陸礁層之屬於「大陸塊」(continental crust)顯然不同。從地質來看,釣魚臺列嶼與琉球群島具有顯著差異。
三、歷史:
由各種歷史文獻記載的事實可知,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古代人民發現、命名、使用,雖長期無人居住,但並非無主之地,亦從來不屬琉球的一部分。此一事實,在公元1894年以前,亦為日本與琉球官方的共同認知。
1.發現、命名並認定為領土
明永樂元年(公元1403 年),中國《順風相送》一書中首先提到釣魚臺,顯示該列嶼係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及使用。其後數百年間,每當向中國納貢稱臣的琉球國王登基時,明清兩朝曾多次派遣特使赴琉球冊封新王。中國冊封使(或副使)均在出使紀錄中,載明釣魚臺列嶼的地理位置。其中最早紀載釣魚臺列嶼的使錄為明嘉靖13年(公元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在嘉靖35年(公元1556年)的《日本一鑒》中記載「釣魚嶼,小東(即臺灣)小嶼也」,並附以地圖,可知釣魚臺列嶼在地理上確實為臺灣屬島。清代以降,使錄更進一步明載中琉兩國之間的黑水溝(即今之沖繩海槽)為「中外之界」。另清同治2年(公元1863年)官修鑄版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也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版圖中。外國地圖亦同。乾隆50年(公元1785年,日本天明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釣魚臺列嶼與中國同繪為紅色,而與琉球三十六島的淡黃色不同,以說明釣魚臺列嶼屬中國,而非琉球領土。
2.納入海防區與清朝版圖
明嘉靖年間,我國東南沿海倭寇(日本海盜)為害甚烈。嘉靖40年(公元1561年)鄭若曾的《萬里海防圖》將釣魚臺列嶼列入;嘉靖41年(公元1562年),明朝抗倭最高統帥兵部尚書胡宗憲將釣魚臺列入《籌海圖編》的「沿海山沙圖」,納入我國東南海防體系。有明一代,固係如此,清朝亦同。隨著臺灣於康熙22年(公元1683年)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釣魚臺亦成為清朝版圖中的臺灣附屬島嶼。清代御史巡察的報告與地方編修的福建省及臺灣府之地方志,為我方論證中最具有權威性的歷史文獻。清康熙61年(1722年)巡視臺灣的御史黃叔璥所著《臺海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艇的巡邏航線,並稱「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乾隆12年(1747年)范成《重修臺灣府志》及乾隆 29年(1764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均全文轉錄黃叔璥的記載。同治10年(公元1871年)陳壽祺的《重纂福建通志》皆記載不僅顯示釣魚嶼於清代納入海防巡邏據點,更將釣魚嶼明載於「卷八十六˙海防˙各縣衝要」,並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從方志的「存史、資治、教化」性質而言,清代地方志書對於水師巡航泊船於釣魚臺的記載,除了是歷史紀錄,亦為清代統治持續不斷的政策依據。上述地方志足以證明釣魚臺為臺灣的附屬島嶼。
3.中、日、琉外交文書中均確認琉球領域不含釣魚臺列嶼
清光緒5年(公元1879年)日本廢琉球藩為沖繩縣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覆日本外務卿寺島函中,確認琉球為36島,而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綿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光緒6年(公元1880年)日本駐華公使向清朝總理衙門提出之「兩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之間並無「無主地」存在。
四、我國民間使用情形:
由於釣魚臺列嶼是我國固有領土,且附近水域盛產鰹魚,地理環境與氣候又有利於臺灣地區漁民前往作業,故為臺灣東北海岸臺北、基隆、蘇澳地區漁民的主要捕魚區。漁民為避風及修補漁船漁具,曾長期使用該列嶼。我國藥師曾赴該島採藥,工程公司曾雇用工人在該島附近海域打撈沉船,並在島上拆船。我國人民對該列嶼的使用,在過去數百年間,是司空見慣之事。
五、國際法:
由於現代國際法於15世紀尚未誕生,固難以當時尚不存在的法律原則來規範當時的行為。即令採取較嚴格的現代國際法標準,我國的主權主張亦符合該標準。
1.釣魚臺列嶼在公元1885年時並非無主地,日本不能主張「先占」
從歷史事實可知,釣魚臺由我國發現、命名、使用,並明載於中國官方文獻。我國漁民復經常使用該列嶼。而自18世紀至19世紀的中外地圖亦將釣魚臺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實斑斑可考,不容否認。是以,日本聲稱根據國際法上之「先占」(occupation)主張主權,自始即不成立。因為先占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公元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釣魚臺列嶼即已經是臺灣屬島,並非無主地,亦非琉球的一部分。而且此一史實為當時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因此,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主張,在國際法上是「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對我國毫無拘束力。其次,釣魚臺列嶼與甲午戰爭割讓臺灣是分不開的。日本自公元1879年正式併吞琉球後,即積極擴張領土。根據現存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國立公文館、以及防衛省防衛研究所附屬圖書館的相關文件可知:自公元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明治政府即開始圖謀侵佔釣魚臺列嶼。公元1885年內務大臣山縣有朋原擬由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該島後即設立國標,但西村捨三勘查後回報:此列嶼早經中國發現、命名、載之史冊,此時建立國標,顯不適宜。內務大臣乃再秘密諮商外務大臣井上馨,井上馨自忖當時日本力量不足,中國報紙(上海申報)又有「日本欲佔據臺灣近傍清國所屬島嶼」之報導,乃未敢妄動,遂以極密函件「親展三十八號」告知內務大臣應「俟他日為宜」;且為免「招致清國猜疑」,並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勘查立標之事,到此暫時作罷。清光緒20年(公元1894年)7月,中日之間爆發甲午戰爭。同年10月,日本在海陸戰場上均已取得決定性勝利後,明治政府認為「今昔情況已殊」,乃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秘密決議方式核准沖繩縣設立國標於釣魚臺(但實際上並未設立)。而明治政府以1895年1月14日的秘密內閣決議侵占釣魚臺列嶼一事,從未以天皇敕令正式頒布,因此外界對此所謂「先占」,毫無所悉。由於此種決議為其政府內部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符合先占的國際法要件,自不能拘束我國。事實上,琉球政府在釣魚臺列嶼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爭端發生後才設立的。今日日本政府宣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此一說法,由現存1885至1895年的明治時期相關官方文件可以證明完全不實。關鍵證據一為:1892年1月27日,沖繩縣知事丸岡莞爾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鑒於釣魚臺列嶼為「踏查不充分」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釣魚臺列嶼實地調查,然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關鍵證據二為:1894年3月12日,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謂:「自明治18年(1885年)由本縣屬警部派出之調查以來,其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故難有確實事項回報。」上述文件不但直接反駁當今日本政府所宣稱「對尖閣諸島進行過再三徹底的調查」之說法,亦說明日本政府當年確實是藉甲午戰爭之勝利而趁機竊占釣魚臺列嶼。
2.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臺列嶼應隨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日本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占釣魚臺列嶼,而釣魚臺列嶼本屬臺灣之一部,因此法理上臺灣割讓予日本,釣魚臺列嶼亦在其中。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後一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廢止。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布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等同盟國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中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的「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釣魚臺列嶼應恢復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1971年發生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後,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此一說法,問題重重:因為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期間,釣魚臺既為臺灣屬島,故與臺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國抗議。此外,自1945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釣魚臺列嶼並不在日本統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國家的名義下受到統治,因此美軍託管並無主權上的意義。又我國人民,尤其是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沒有受到干擾,再加上當時美軍依據1954年「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協防臺海,也使中華民國沒有與美國交涉的必要。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臺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政府也一再主張主權並對日本多次提出抗議,故並無日本所提的時效問題。至於1972年美國將釣魚臺列嶼隨同琉球群島的行政權交給日本一事,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我國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文件來看,美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此一立場,迄未改變。何況依據「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波茨坦公告」在美國被視為條約,對美國有拘束力,所以美國也無權片面決定釣魚臺列嶼之主權歸屬。
?、結語
釣魚臺列嶼自14世紀起即為我國人所發現、命名、使用,明代即已納入海防。清代以降,更納入臺灣的噶瑪蘭廳衝要,受其管轄,為臺灣附屬島嶼。19世紀末,日本在擴張主義的驅使下,企圖染指釣魚臺,先因實力不足,未敢輕舉妄動,等待十年後,再利用甲午之戰大敗清廷的機會,加以竊占,至今猶不肯依據1945年「日本降伏文書」及1952年臺北「中日和約」的規定,歸還中華民國。日本的上述作為,影響了我國和日本之間的關係,也不利於區域安全與穩定。中華民國政府認為釣魚臺列嶼自古以來就是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像彭佳嶼之於臺灣一樣。在確保我釣魚臺列嶼主權之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願意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所規定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與日本進行交涉,以達到維護主權、保障漁民權益,以及解決爭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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