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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6 23:24:28| 人氣5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結婚登記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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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誌喜,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可提前預約結婚登記日期(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在國內結婚者應備文件如下(均繳驗正本):
1、雙方之戶口名簿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3、印章(或簽名);
4、最近一年內所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各1張;
5、結婚書約
6、換證規費每張50元。
惟97年5月22日前已符合舊法儀式婚之形式要件(結婚,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為要件),或在國外結婚依行為地法已生效者,其婚姻係屬有效,仍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結婚登記預約:即日起,本所提供97年5月23日後準備結婚之新人,預約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電話預約:97年5月23日後準備結婚之新人,本所自即日起提供電話預約,請於結婚登記日前1個禮拜電洽(02)2306-2706分機4111。非辦公日(週六、日、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採事先預約制,請提前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
線上預約:另開新頁,連結至「民政局-網路線上預約及申辦系統」。
結婚書約:word檔pdf檔
結婚書約範例:word檔pdf檔





台長: 假如...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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