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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1 16:21:03| 人氣2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制實施後雇主可否僅依選擇舊制勞動基準法勞工之薪資總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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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雇主可否僅依選擇舊制勞動基準法勞工之薪資總額提撥
公佈日期: (民國94/1/20公佈)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勞動四字第○九四○○○二八六九號函
要旨:
主旨: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之......」之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之,非僅止侷限繼續選擇舊制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選擇新制並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雇主亦應為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台長: 呆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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