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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至今卅一年未修正

行政院會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若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三分之一,降低為四分之一...

新聞台: 活在未來20年~吳養春 | 台長:ya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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