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請參閱澳門身份證明局網址:
http://www.dsi.gov.mo
發放安排概要
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共同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特區政府將推出現金分享計劃。分享計劃的發放安排概要如下:
一. 受惠對象
所有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持有有效的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居民均可獲發放款項:每名澳門永久性居民可獲發澳門幣五千元,非永久性居民可獲發澳門幣三千元。
二. 發放方式
1. 銀行轉帳發放
將透過銀行轉帳方式向以下人士發放款項,總人數約為8 萬人:
-- 領取社會工作局援助金人士及領取敬老金人士(約50,000 人)
-- 領取教師直接津貼人士及領取獎/助學金的專上學生(約9,000人)
-- 公共行政部門人員(約20,000 人)
-- 領取退休及撫卹金人士(約1,260 人)
2. 郵寄劃線支票
其餘符合資格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約46 萬人,將由身份證明局通過郵寄方式寄送劃線支票。其中:
-- 年滿十八歲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頭人為受益人姓名;
-- 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頭人則會列示如下:受益人姓名或父親姓名或母親姓名;支票可存入受益人或受益人父親或母親的帳户。
劃線支票以平郵方式寄出,使受益人以最簡單的方法收到支票。同時,由於支票為劃線支票,只可將支票存入抬頭人的帳戶,因此,即使有人取得他人的支票,亦無法兌現支票。
3. 特別情況
未獲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其他無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處以保安處分和剝奪自由措施或刑罰的人士,將由社會工作局統一處理。
三. 發放時間
1. 銀行轉帳發放
所有銀行轉帳將於2008 年7 月份進行。
2. 郵寄劃線支票
為避免人多在銀行兌票引起混亂,將由2008 年7 月起分10 個星期分段郵寄支票,具體分段情況及寄發日期將另行公佈。市民可以在2011 年6 月30 日前任何時間到其已開有帳户的任何一間銀行以入帳方式兌票。
四. 更新地址作郵寄支票用
身份證明局資料庫中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地址是換領特區居民身份證時申報的地址,為確保市民能夠及時收到郵寄支票,由2008年6月2日起,已變更住址的市民可通過以下方式更新地址資料:
1. 利用身份證明局網頁(
www.dsi.gov.mo)通過輸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母親姓名(居民身份證上沒有登載父母姓名)等核實資料後申請更改地址;
2. 直接將更改地址的聲明送交身份證明局。
五. 設立發放輔助中心
為配合本計劃,將設立一發放輔助中心,中心內設有接待人員及電話查詢熱線處理及解答市民關於現金分享計劃的疑問,以及協助解決其他倘有的問題。輔助中心的運作時間將另行公佈。
詳情請參閱:
http://images.io.gov.mo/bo/i/2008/23/rega-12-2008.pdf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一組 第 23 期 —— 2008 年 6 月 9 日
第12/2008號行政法規 - 現金分享計劃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08 號行政法規
現金分享計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及性質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向符合下條規定的發放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發放現金分享款項的安排。
二、收取根據本行政法規發放的現金分享款項,在適用以收入概念為基礎訂定義務及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時,不被視為收入。
第二條
發放條件
一、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持有根據第8/2002號法律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以下任一身份證明文件者,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未滿五歲,屬第8/2002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非強制性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情況,只要領取上款所指身份證明文件,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
第三條
金額
持有上條第一款(一)或(二)項所指身份證明文件者,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的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五千元及三千元。
第四條
給付方式
現金分享款項由負責發放的公共部門或機構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以銀行轉帳或支票的方式給付。
第五條
由社會工作局給付
屬符合第二條規定的發放條件且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發放的下列津貼的人士,由社會工作局將財政局所轉予的相關款項按現行發放該等津貼的程序及方式給付現金分享款項:
(一)第12/2005號行政法規規定的敬老金;
(二)社會工作局定期發放的其他經濟援助。
第六條
銀行轉帳
屬下列符合第二條規定的發放條件的人士,現金分享款項將存入其銀行帳戶內:
(一)正收取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指大專助學金的人士;
(二)正收取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指直接津貼的教職人員;
(三)正在公共行政部門,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擔任職務及收取報酬的人士;
(四)正收取退休基金會退休金或撫卹金的人士。
第七條
支票
一、屬第五條及第六條所指範圍以外的其他符合第二條規定的發放條件的人士,由身份證明局按其向該局申報的地址,以郵寄劃線支票的方式給付現金分享款項。
二、如上款所指人士為未成年人,相關的支票可存入該未成年人、其父親或母親的銀行帳戶內。
第八條
個人資料核實
為發放現金分享款項,負責處理相關程序的公共實體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核實其認為需要的相關人士個人資料。
第九條
負擔
發放現金分享款項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承擔;為現金分享計劃而設的撥款由財政局管理。
第十條
輔助中心
為妥善落實本計劃,設立“現金分享發放輔助中心”,以提供相關的諮詢及協助,並運作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有需要,有關期限可予延長。
第十一條
其他情況
符合本行政法規規定的發放條件但未能透過法規所定的方式領取現金分享款項的未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其他無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處以保安處分及剝奪自由的措施或刑罰者,其現金分享款項的給付事宜由社會工作局負責處理。
第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第172/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