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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13:55:02| 人氣40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阿扁是「歷史共業」下的棄卒?( 11/ 10/ 2008 綠色短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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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是「歷史共業」下的棄卒?

 

陷入疑似海外洗錢風暴的前第一家庭,由於會計陳鎮慧、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卸任調查局長葉盛茂及「國舅」吳景茂分別遭到收押禁見,使得這樁備受朝野側目的案件,儼然已經進入緊鑼密鼓的收網階段。

對於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及台北地院的一連串大動作,除了陳幸妤偶爾高分貝大喊不公不義之外,阿扁也透過全國走透透方式,利用地方電台或小型集會表達胸中塊壘;然而,父女倆的大吐苦水行止,相較於泛藍勢力排山倒海似的未審先判氛圍,加上檢調單位疑似押人取供及洩漏偵訊內容給予媒體的炒作行止,相信凡是稍有法律常識及是非判斷者,必然會對國民黨本質更加反感!

政黨再輪替後的執政黨表現,較諸民進黨「新手上路」時更加慘不忍睹,幾乎已到荒腔走板的地步,本當反求諸己自省或改弦易轍的修正路線;但令人訝異的是執政當局透過立委洪秀柱、邱毅之流肆無忌憚爆料,司法單位幾乎無限上綱的辦案方式,在在呈現台灣危機重重、人人難以自保,彷彿已經重返兩蔣威權時代!弔詭的是,身為在野的民進黨,對於前主席阿扁慘遭圍剿的際遇竟是袖手旁觀,有人甚且冷嘲熱諷以所謂的「壞帳」形容之,如此冷血和冷處理的態度,不得不令人深感心寒。

或許,台灣人的本質就像李鴻章所指「男無情、女無義」!也正如俗諺所謂「大限來時各自飛」!然而,就算是果真如此毫無人情義理,迫不及待想與阿扁劃清界限切割到底,至少也該傾聽一下當事人的辯白;縱然阿扁家族藏匿於海外密帳鉅款將移撥為「台獨建國基金」之說難以令人信服;但阿扁在台北市長任內的表現有口皆碑,其後在公元兩千年幫民進黨拿下空前的執政機會,這都是無法抹煞的事實,任何想與阿扁切割或過河拆橋者都該冷靜省思。

其中,阿扁本人在九月三日召開「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上的陳述,尤其值得各界回味,因為這是特偵組與當事人攻防之所在!依照阿扁解釋:蔣介石亡命來台後即編列有「機要費」與「特別費」兩科目,到了一九六三年冠以「國務機要」科目,顯示其「確具有機密費與特別費之性質」,而他自就任總統以迄二00六年八月底的國務機要費須有領據(發票)列報核銷期間,是支出超過收入一千兩百四十四萬多元,藉此呈現與馬英九之市長特別費案異曲同工處;但不被檢方採信,以致愈演愈烈而身陷重圍,如果阿扁這關難以過關,則其餘前朝綠營政要也難倖免逃過此一「歷史共業」之劫數。

 

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講話摘要

新聞稿( 2008/9/4 )提出說明,以回應媒體及社會各界對本案的關心,同時再一次強調,國務機要費每一分都花在國家的公務上,絕沒有流向自己的口袋。記者會一開始,陳前總統就說明,記者會將針對四項問題提出說明,分別是:

一、           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有何不同?

二、           馬英九的特別費是怎麼用的?

三、           國務機要費用到哪裡去?

四、           是誰將錢放到私人口袋甚至匯到海外私用?

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有何不同?

針對第一個問題,陳前總統表示,國務機要費是最早的特別費,也是最特別的特別費。最早國務機要費經費性質分別編列在「機密費」與「特別費」兩個科目項下;顯示確具機密費與特別費之性質。尤其國務機要費中有許多用於國際外交工作,不能當成一般的特別費。總統府在民國38年度即編有國務機要性質經費,當時係以經費性質分別編列在「機密費」與「特別費」兩個科目項下,直至52年度以後改按計畫別編列後,均以「國務機要」計畫科目呈現,其下再依其用途從早年之「特別費」、「機密費」或「機要及機密費」演變至今歸屬於業務費項下之「機要費」,預算額度則從40年度之396萬元漸次調增至50年度之1,400萬元,再至80年度之5,945萬元,自此以後年度則大多維持在五千餘萬元上下,但經立法院審議刪減結果,90年度減為4,058萬元,95年度減為3,500萬元。綜觀其預算演變過程,本項經費確具有機密費與特別費之性質。

以前總統李登輝時代的「奉天專案」為例,當時該專案有七十五%都是不用單據就可結報。奉天專案也是政府的錢,光是本金就有30億元之多,用它的孳息來推動國際外交。像156千萬用在對美或國際外交,8千萬元則用在明德專案會議上。在對日工作上,也常把錢給信任的民間友人,不必任何單據。但他不會去質疑李登輝執政時期的統治行為,與相關國際外交的推動,奉天專案也沒有送去立法院審查,審計部也沒有審計、審定與結算,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陳前總統強調,很多事不能公開說,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即使他已卸任總統,也還是有保密的義務。總統所保護的國家機密不在單據、領據中,而在這些憑證背後所代表的意義與資訊。

同時,陳前總統也強調,國務機要費也並非所謂一半以領據領取的「機密費」,以及一半以單據核銷的「非機密費」。從民國8289年的國務機要費核銷比例可以看出,每年領據列報的國務機要費,都遠超過50%,有的甚至高達單據核銷的2.5倍。因此國務機要費是非常特別的特別費,其支領與核銷,不能當作一般特別費。

國務機要費是最早的特別費,也是最特別的特別費。因此,法院有關特別費無罪的判決是可以做為國務機要費案的參考。

馬英九的特別費是怎麼用的?

而「馬英九的特別費是怎麼用的?」陳前總統指出,馬英九總統的的特別費案之所以被判無罪,並非一般人所以為的「實質補貼」或「歷史共業」,事實上,最高法院判無罪的理由是,馬英九的特別費支出大於收入,其所認定的基礎就是馬英九的捐款支出遠大於其特別費的收入。但是我們根據馬英九自己的說明可以得知,其實馬英九於特別費案爆發前所捐款的5,150萬元,其中5,050萬元為兩次市長選舉的補助款和結餘款,佔捐款總數的之97。而且,馬英九捐款總額的92%共4,751,是捐給他自己設立的新台灣文教基金會(2,271萬)以及敦南(安)社會福利基金會(2,480萬)陳前總統強調,特別費是公款,選舉補助款是私款,但最高法院卻認定馬英九以相關選舉結餘、補助款項所捐助的5,150萬元是「支出大於收入」,而這與特別費有什麼關連?更何況這捐款的92%是捐給馬自己的基金會。

若依據高等法院據以判決馬英九無罪的理由為「……是否用於『公務支出』,應著重於支出項目之實際用途,設若各項捐贈,若符合『因公所需之招待或餽贈』之要件,不論其以自有現金或信用卡或任何帳戶提領轉會支付,均無妨認定屬於『因公支用』。實不必斤斤計較所謂『資金來源』。」

陳前總統請大家思考,如果依據同樣的標準來檢視國務機要費案,選舉補助款與結餘款都可以「不必斤斤計較所謂資金來源」,那他過去也曾捐出3.4億元給民進黨,難道也可以這樣算嗎?

更進一步分析大家可以發現,馬英九於特別費案爆發後,於95102日至1127日間捐出了1,368萬元,占八年支領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的89.41%。也就是說,這八年領的特別費都沒花,一直到案發後才在一、二個月內全部花完,換句話說,八年特別費趕在任期屆滿前一、二個月內全部花完,這樣也能算數嗎?

附表:馬英九特別費捐款情形

特別費案爆發前(95/5/19)共捐款

51,503,199

 

其中以選舉補助款捐出47,750,000

+以選舉結餘款捐出2,300,000

50,500,000

以選舉結餘款項捐出占總捐款

97%

捐助自己設立之財團法人

新台灣文教基金會22,710,000

敦南(安)社會福利基金會24,800,000

47,510,000

捐給自己的團體款項占總捐款

92%

(資料來源:「馬英九財產申報說明」其中第四點指出:『本人在89年與91年兩次參選台北市長,選票補助款合計4,775萬元,自88年起陸續捐助本人設立之財團法人新台灣文教基金會(2,271萬元),與財團法人敦南(安)社會福利基金會(2,480萬元)以及中國國際法學會(36萬元)、法治斌教授學術紀念基金會(50萬元)、台灣原住民多族群文化交流協會(98,775)等單位,捐款總金額已超過選票補助款總額72萬餘元。此外,本人兩次選舉競選經費結餘242萬元亦已捐助中華聯合勸募協會130萬元、政大指南法學基金會100萬元,餘款12萬元

國務機要費用到哪裡去?

對於任內的國務機要費是如何花用的,陳前總統則進一步提出說明,2000520日到2006831日,扣除由檢方認定以原始憑證(發票)完成合法核銷,收支相抵的部分不計入之外,國務機要費收入合計有190730,300,支出合計有20,3145,048,支出相抵尚不足1,2442018。至於200691日後,國務機要費不再有領據列報,全部改單據核銷,收支相抵,所以也不列入。

陳前總統強調,他的國務機要費也是支出大於收入,根本就沒有剩,還要用私款補齊不足,「生吃都不夠了,要怎麼曬乾」?他絕對沒有把國務機要費放在口袋,也沒有匯到海外去,國務機要費全部公款公用,絕對可以檢視。扁強調,他個人絕對沒有貪污、也絕對沒有歪哥、更沒「A錢」!

國務機要費使用情形

收入項目

金額

領據列報部分

159444578

他人發票部分

26758452

借款

450萬元

總收入

190730300

 

支出項目

金額

歷年三節犒賞

52475200

歷年春節紅包

1156萬元

歷年府內員工犒賞

4825000

捐款「馬其頓留台學生」等29

7122732

其他重大支出15

127162116

總支出

203145048

收支相抵:

190730300-203145048元,尚不足12442018

是誰將錢放到私人口袋甚至匯到海外私用?

最後,陳前總統也請大家思考一下,有人把自己在台北市長的特別費轉入私人帳戶,還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如果特別費案沒爆發,這些公款就會變成私款。而且馬英九總統在台北市長期間,除了每年存款增加4百多萬,還能陸續匯款到海外給女兒超過五十萬美金,這些換算超過一千五百萬元台幣,難怪有人合理懷疑,這些錢是不是直接來自於特別費?所以請大家想一想,究竟是誰才將錢放到私人口袋甚至匯到海外私用?

台長: 蔡漢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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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迷你
蔡先生的收據分析,本為事實。
可惜,台灣長期被自我人格特質及媒體洗腦下,已經面目全非了。

我一向是主張:陳水扁,若作了不法之事,本該接受台灣司法的「合理制裁」。
但,就是被國民黨這種白色恐怖式的追殺惹火了。
我身邊的人,幾乎都一致認為:必要時期,有必要作法。若陳水扁再出來一次,我們還是會投給他。
2008-10-09 14: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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