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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4 18:06:56| 人氣5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東方之珠的殷鑑 (14/ 03/ 05【台灣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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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之珠的殷鑑

自從中共當局御用的人大提出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草案以來,阿扁總統終於在三天之後接見「猶裔國安事務協會」訪問團、以及應邀出席美僑商會「謝年飯」之便,表達台灣靜觀其變的沉穩立場,而民進黨也決定在三月二十六日發起百萬人「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藉此向世界表達「同舟一命」之訴求,堪稱是黨政齊步回應,與在野國親兩黨袖手旁觀,其中國民黨副主席甚且還計劃在台灣人民遊行前一天走訪中國,不啻凸顯出朝野認知落差有著天壤之別。

事實上,今天這個日子對於中共而言,也是讓世人看穿北京當局自詡「一國兩制」的樣板完全破產,因為香港特首董建華由於後台老板江澤民下台,被迫誑稱「健康因素」請辭而轉任政協副主席,彰顯中共本身迄今仍是人治而非法治國家,使得全球見識到一國兩制下的「東方之珠」香港特區領導人垮台竟是如許毫無章法!而中共人代會所祭出的「反分裂國家法」草案,雖然要到下週一才會拍板定案,但台灣朝野,除了陸委會等官方對口單位嚴詞駁斥外,民進黨也曾適時提出過六項解讀;唯觀察我方公開回應中,似仍沒有擊中對方盲點!

基本上,北京當局千呼萬喚亮出之十條法案裡,比較刺目者莫過於所謂「非和平方式」犯台三前提之紅線,這當然係針對台灣人民企盼在明(2006)年制憲,2008年獨立建國行程表的暴力性、恫嚇性回應!但若仔細研判中共領導班子正由第四代的胡溫體制接掌,他們對於上一棒的江澤民,在一九九六年對台進行「文攻武嚇」竟因美國派出兩艘航空母艦而踩煞車草草收場、以及一九七九年三月下旬由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之「台灣關係法」,中共第二代「影武者」的鄧小平,竟然僅係透過新華社喉舌抗議,導致台灣在同年四月十日由卡特總統批准生效,使台灣成為與美國關係竟有一部「美國國內法規範、以及讓美國政府執行這部美國國內法的內容」之歷史性重大疏失,儼然想在「新官上任三把火」之際,刻意祭出「非和平方式」犯台三前提,藉此對美攤牌,以洗刷二十四年前的奇恥大辱。

依照「台灣關係法」的美國國內法規定:

任何以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的舉措,將構成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安全的威脅,並將引起美國嚴重的關切;美國將維持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其它強制方式足以危害台灣人民的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為因應前述情勢,美國將依照憲法和法律程序採取行動......。(第二條)

從上述簡稱為TRA的「台灣關係法」重要條文中,顯示美國早在四分之一世紀前,便已預知中共遲早會以「非和平方式」犯台,故而醜話講在前面,使得鄧小平、江澤民全都對台束手無策,尤其是鄧小平對「台灣關係法」的歷史失誤、以及江澤民在導彈演習的畏縮退卻,在在使得中共新的領導班子亟思走出這些不光彩的局面,結果,鄧小平欽點的「一國兩制」馬上翻盤,江澤民撐腰之特首也被拉下,彰顯中共反覆無常特性,「東方之珠」經驗誠為殷鑑。
(14/ 03/ 05【台灣日報 】)

P.S.中共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獲通過的反分裂法有十條,全文如下:

一、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三、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四、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六、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七、國家主張透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八、「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九、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十、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4/03/2005)

台長: 蔡漢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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