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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21:44:59| 人氣1,5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九十八年警佐班二類、警大二技、警察三四等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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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警佐班二類、警大二技、警察三四等特考,刑法刑訴重點突破。(警佐班二類,憲法問答題突破)。

一、刑法:
總則及97年實施新修正條文(§2,5,10,12,13,14,15,16,17,18,19,21,22,23,24,25,27,28,29,30,31,33,34,47,50,51,55,62,63,65,74,75,77,91)要熟記,此外,98年新修正條文(社會勞動§41,42,42-1,44,74,75,75-1),也可能會是考試重點。
分則中,電腦犯罪章(§358,359)、搶奪強盜罪(§325,328,329,330,332)、侵占罪(§335,336,337)、詐欺背信重利罪(§339,342)、竊盜罪(§320,321,324)、賭博罪(§266,268)、殺人罪(§271,272,273,275,276)、傷害罪(§277,278,284)、妨害自由罪(§296-1,302,304,305,306)、妨害名譽及信用罪(§309,310,)、遺棄罪(§294)、妨害秘密罪(§315-1)、毀損器物罪(§354)、恐嚇擄人勒贖罪(§346,347)、公共犯險罪(§173,185,185-3,185-4,191-1)、瀆職罪(§121,122,123,125,126,127,130,134)、妨害秩序罪(§149,151,152,154)、脫逃罪(§161,163)、湮滅刑事證據罪(§165)、偽證誣告罪(§168,169,171)、妨害公務罪(§135,136,138,140)、妨害性自主罪(§221,222,224,225,227,228,229,229-1)、略誘罪(§241)、偽造文書罪(§210,,211,213,220)、偽造信用卡罪(§201-1)、公務員圖利罪(§131),是常考條文要注意,只記構成要件(不理刑責)即可。
刑法實例題為考試常態,刪除連續犯是重點,基本上,依題意可以採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有否阻卻違法事由三段式作答。並注意條例式條理分明,加上觀念正確,通常可得高分。
二、刑訴:注意九十二年新修正部份為最最重點。其中,以強制處分為警察考試之命題焦點,例如預防性羈押、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之要件,要特別注意,此外,還有當事人進行主義、交互詰問、檢察官舉證責任、檢察官申請羈押行使程序、證據章、證據保全、人證、公訴、自訴、簡易程序、協商程序、緩起訴等,為命題重點,要注意。重要條文如下:
第一編總論:§3、4、7、8、10(移轉管轄)、17、27、31(強制辯護)、35、41、43-1、67、71-1、76(逕行拘提)、78、84、87(通緝效力及撤銷)、88(現行犯與準現行犯)、92(逮捕現行犯之解送)、93、93-1、94、95(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100-3(准許夜問訊問之情形)、101(羈押要件)、101-1(預防性羈押)、102、108(羈押之期間)、128(搜索票)、128-1、130(附帶搜索)、131(逕行搜索)、131-1(同意搜索)、132、137、138、144、146、147、152(另案扣押)、154(證據裁判主義)、155(自由心證主義)、156(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158-2及158-3(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158-4(證據排除法則)、159及159-1及159-2及159-3(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159-4(傳聞證據)、159-5(傳聞證據之能力)、160(不得作為證據)、161(檢察官之舉證責任)、161-2(當事人進行主義)、163、163-2(聲請調查證據之駁回)、164、165(書證之調查)、166(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166-2、166-7、167、176-1、178(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179、180、181、181-1、182、186(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187、193、196-1、203-1~204、205-2(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219、219-1、219-4;
第二編第一審:§228(偵查之發動)、229(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237、239(告訴不可分原則)、245(偵查不公開原則)、252(絕對不起訴處分)、253-1(緩起訴)、255、256、258-1(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265(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267、268(不告不理原則)、301(無罪判決)、302(免訴判決)、303(不受理判決)、304、319(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321、322、323(自訴之限制-偵查終結);
第三編上訴:344~354;
第四編抗告:403、404;
第五編再審:420~424、427、428;
第六編非常上訴:441;
第七編簡易程序:449;
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455-2;
第八編執行:457;
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487。
註:若時間有限,問答題以讀到第一、二編之重點為基本。
九十八年警佐班二類,憲法問答題突破。
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權及其比較、五三五解釋令、精省議題-地方制度法之政府層級區分、省的現在地位、地方制度之創制複決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監察權部分(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及罷免權)、監察院的職權、監察院彈劾糾舉糾正權之行使對象程序之比較、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統總之特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等、總統與五院之關係、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分、行政院之覆議與立法院復議不同之比較等要注意。總之,以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及釋憲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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