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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8 23:03:41| 人氣3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 查獲後處罰鍰再補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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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蔡佳芬/2013.10.08.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接到一位吳先生來電詢問,他於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命令時,才得知101年使用牌稅尚未繳納,就趕緊繳清該筆欠稅,為何現在又收到該分局通知要繳納同樣稅額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是否重複課徵?該分局指出,本案吳先生未在規定繳稅期限完納101年使用牌照稅,且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使用牌照稅倘若逾期未完納使用(包括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即應補本稅並處1倍罰鍰。吳先生在向行政執行署繳清101年使用牌照稅本稅前已被查獲路邊停車,違規事實已成立,仍必須繳納101年度使用牌照稅罰鍰,並非有重複繳納使用牌照稅情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民眾如有上開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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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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