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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00:53:13| 人氣1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價稅納稅基準日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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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蔡佳芬/2013.08.04.屏東報導】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是以 831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民眾如果在 831日 以前完成移轉登記,即使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仍要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電話(08)8354780101-105,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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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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