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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9 00:54:52| 人氣2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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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6.29.屏東報導】

 7月要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常有民眾跑到稅務局表示欲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繳納;亦有迷糊的民眾於接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誤以為是已繳過的「使用牌照稅」,而不予理會或忘了繳納,於接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書時,還向稅捐機關表示已繳納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各縣市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是以稅務機關無法補單繳納。燃料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縣()稅,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提醒車主若對徵收之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單時,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而使用牌照稅之徵納疑義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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