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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01:07:31| 人氣1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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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6.06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

溢繳之稅款,不論採實貼稅票、彙總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均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

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但如果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

8條及財政部函示規定,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

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所以合約因故作廢取消,尚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

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印花稅近來常有民眾以貼繳錯誤為由申請退稅,分析

原因大多是計算錯誤或課稅憑證種類歸屬錯誤所致。請納稅義務人報繳或計貼印花稅時

應確認憑證種類及金額後再行貼繳,避免事後退稅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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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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