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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5 01:17:52| 人氣1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使用牌照稅公同共有人之稅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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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6.05屏東報導】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稅捐稽徵機關除於繳納期間

開始日前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寄發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外,也會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予其他公同共有人。倘公同共有人有所不明者,並辦理公示;公告除黏貼於公佈欄外亦

刊登於網站公告周知。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載明繳款書的送達收受人及繳納期間,任一

公同共有人得於繳納期限內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如逾期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

而且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最嚴重的是,如

沒有繳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路邊停車)被警方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

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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