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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0 03:20:09| 人氣9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文書(稅單)寄存送達自寄存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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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5.20.屏東報導】

 寄存送達依適用法律不同,生效計算時點亦不相同。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稽徵

機關委由郵政機關寄送行政文書,如不獲會晤本人,亦無可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

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可交付,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定方式,辦理寄存送達,

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該送達係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與行政

訴訟法第7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不同。

 送達生效日涉及法定期間起算,影響行政處分確定日,屏東縣府稅務局舉例說明,民眾

若對已寄存送達之行政處分文書不服,欲提起訴願,應於該行政處分寄存送達之次日起

30日內提起,若誤為寄存之日10日後始發生效力而逾期提起訴願,將影響自身權益,此

部分仍請民眾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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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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