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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6 11:35:00| 人氣1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拍土地當年度地價稅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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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4.16.屏東報導】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 831日 ,一般買賣案件係以登記取得為要件,故由

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屏東縣政府

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係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之日為準,因此法拍土地其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在 831(包括 831)以前者

,即使在 91日 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仍應向拍定人徵收,但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 91日 以後者,次年度起才由拍定人繳納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

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所以,法拍土地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與一般買賣案件以登記取得為要件者不同,拍定人係自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如有任何疑問,

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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