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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00:42:36| 人氣3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提起行政救濟須注意時效 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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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黃玫菱/2013.04.11.屏東報導】

 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起30日內

申請復查,以郵寄申請書方式辦理者,以寄發之郵戳日期為準。另依訴願法規定,

如對行政處分不服,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

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以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之處分不服,須在法定期限內

提起行政救濟,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而提起復查及提起訴願之認定時點不同,

應留意提請行政救濟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不予受理,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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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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