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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 00:27:41| 人氣2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依法提起訴願但未繳納半數稅款,仍將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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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黃玫菱/2013.04.10.屏東報導】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及相關規定,民眾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而提起訴願,

應在復查決定書檢送繳款書之限繳日內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屏東縣府稅務局表示

民眾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對其應補徵稅額之處分,申請復查遭駁回後,雖依規定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訴願,但因未於期限內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

,稅捐稽徵機關仍將就其欠稅案件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屏東縣府稅務局提醒,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核定之稅額,除應依規定提起

訴願外,並應於繳納期間內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以免遭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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