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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5 18:20:40| 人氣4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及早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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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2012.09.25.屏東報導】

 教育部為保障原住民族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培育原住民人才,因應修訂頒布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原住民學生自96學年參加高中職

及大專院校升學考試時,須提出「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方得以獲得升學優待加分

規定;屏東縣政府原住民處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6年與教育部會銜發佈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同年開始辦理「原住民

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至100年止已辦理7次。原住民處

提醒原住民籍學生,請及早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依照「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第四點規定,應考

資格以就讀國民中學二至三年級、高中職二至三年級、專科學校五年制四至五年級、

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級學生或具同等學力之原住民學生為限,第八點規定:「參加

能力考試合格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授予合格證書,並於證書上載明證書

有效期限三年之屆滿年月日。

 因此,就讀國民中學之原住民學生、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具同等學力原住民學生

,請及早準備,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原始總分)35%計算

;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考試起,其加分比率

逐年遞減5%,並減至10%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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