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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6 23:56:19| 人氣5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屏東警方籲勿酒駕 車禍造成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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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富正/2010.11.06.屏東報導]

屏東縣10/3111/1連續兩日均發生酒後駕車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

10/31傍晚630分,在屏東市中山、勝利路口處,一名黃姓駕駛人因酒後駕車

,從後面追撞腳踏車,腳踏車騎士遭撞飛後,傷重當場死亡,黃姓駕駛人經警方

酒測,酒測值高達0.58MG/L,超過法定標準,警方偵訊後將黃嫌依法移送屏東

地檢署。(生活情報)

 另一起發生在里港鄉茄冬路上,11/1夜間9時許,吳姓婦人騎乘機車載女兒

外出,騎至上述地點,遭對向駛來之自小客車撞擊,吳姓婦人與女兒遭撞飛至

路旁檳榔園,吳姓婦人當場死亡,女兒則是受傷送醫,經警方到場處理後,

發現自小客車鄭姓駕駛滿身酒味,經酒測後,酒測值高達1.11 MG/L,警方

帶回偵訊後移送法辦。這起酒後駕車造成11傷,吳姓婦人留下1617歲兒女

,這對兒女上月才失去父親,沒想到這場車禍又帶走母親生命,頓時失去依靠

,酒後駕車實在是害慘不少家庭破碎。

 屏東警方提醒民眾,酒後駕車極易造成交通事故,對於行車安全有潛在的

危險性,為確保交通安全,遏止酒後駕車歪風,警方宣誓嚴格取締酒後駕車

之決心,已通報各轄區分局全力執行酒駕執法專案,局長朱正倫呼籲屏東鄉親

,愛家就請勿酒後駕車,「屏東縣愛家工程,讓酒駕滾出屏東」並非口號,

而是一個信念,需要您的支持與配合,勿讓家庭破碎的慘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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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法令宣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另刑法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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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平台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9261

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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