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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 15:22:20| 人氣1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份證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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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富正-高縣報導]

為嚇阻冒用身份證,97年新修訂戶籍法,增列相關刑罰規定,已於5月30日
生效。未來民眾若隨意將身份證提供給他人使用,導致損害公眾或他人者,
可能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修正部分條文,針對冒用國民身分證,增列刑罰規定。於第75條新增
第二項明訂:「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
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高縣府民政處表示,由於過去並沒有針對國民身份證借予他人使用所生之
損害訂定罰則,而申請補發也只需工本費200元,導致許多民眾貪圖小利,
故意將身份證以數千元賣給不肖份子,再來申請補發,該法修訂後,提醒民眾
切勿貪圖一時之利,使自身陷於觸法危機中。

公視新聞http://www.peopo.org/news/post/18667

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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