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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移轉契約而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可申請退回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7.05.屏東報導】  土地所有權移轉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因故解除移轉契約,如尚未辦竣產權過戶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5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原申報稅務局撤回申報,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辦理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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