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與好友分享這篇文章

農業用地如變更供非農業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6.07屏東報導】  因地目變更使原農業用地變更為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作農業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者,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不符;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原課徵田賦之要件即喪失,應改課地價稅。 屏東縣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

收件者E-mail:

請以分號區隔每個E-mail
例如:john@pchome.com.tw;mary@pchome.com.tw
信件標題:
與你分享這篇文章
訊息內容:
很精采的好文章!
如果你也喜歡,請轉寄給好友幫忙增加人氣吧!
您的名字:
生活情報探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