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一種社會安全制度,每當重大災難發生時,人們首先想到的就是有無保險,而校園保險保障學子校內外生活均能獲得保障,讓學子的權益獲得完善的照護。
學生團體保險是為提供就學中的學生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學校為投保單位,學生為被保險人,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一種團體保險契約。相關法規可參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學生團體保險範圍:
學生團體保險所適用的對象條件如下:
適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幼稚園兒童依幼稚教育法規定招收四歲以上兒童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安置就學三歲以上兒童為限。
學生團體保險給付項目:
依據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的規定,學生團體保險的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下表所示: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 滿14歲以上學生,給付身故保險金1,000,000元;未滿14歲學生,則給付喪葬費用1,000,000元。 |
殘 廢 給 付 | 第一級 | 1,000,000元 | 生活補助 | 滿1年:150,000元 |
滿2年:200,000元 |
滿3年:250,000元 |
滿4年:300,000元 |
第二級 | 900,000元 | 生活補助 | 滿1年:112,500元 |
滿2年:150,000元 |
滿3年:187,500元 |
滿4年:225,000元 |
第三級 | 800,000元 |
第四級 | 700,000元 |
第五級 | 600,000元 |
第六級 | 500,000元 |
第七級 | 400,000元 |
第八級 | 300,000元 |
第九級 | 200,000元 |
第十級 | 100,000元 |
第十一級 | 50,000元 |
醫 療 給 付 | 住院 | 住院保險金 |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50,000元為限。 |
專案補助 | 1.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2.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200,000元為限。 |
傷害門診 |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5,000元為限。 |
燒燙傷及須重建 手術費 |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30,000元為限。 |
慰問金 |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 3,000元。 |
註:本表殘廢給付之殘廢等級,其對照之殘廢項目及程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規定。
協助弱勢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原則上是強制納保,並且由政府補助部分保險費,以減輕學生家長的負擔。依據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教育部對每位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各補助新台幣八十元,其他部分則由學生家長自行負擔。
此外,考量到部清寒或弱勢的學生家長無力負擔保險費,所以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也規定,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具有原住民身分或居住於偏遠地區的學生,以及屬於重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的學生,由教育部全額補助學生團體保險費,使這些學生能夠同樣享有保障,並且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
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
教育部為落實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及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係指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所稱幼稚園指經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各級學校校外活動風險管理附約
各級學校校外活動(校外教學)風險管理附約
立契約書人
(學校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校外活動,係指教職員工或學生在本校校園以外地區從事參訪、遊覽、教學或會議等活動,無論該活動係屬觀光或教學性質,均屬之。
第二條 保險
乙方應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且投保金額不低於下列金額:
一、旅行業責任保險:
(一)、每一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遊團員意外殘廢依契約附表所列六級三十四項殘廢等級標準給付最高(二佰萬)元。
(三)、每一旅遊團員意外醫療費用保險金額新台幣(三萬)元。
(四)、旅遊文件遺失重置費用:每一旅遊團員最高新台幣兩千元。
(五)、旅遊團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善後處理費用:每一旅遊團員最高新台幣十萬元(國外)。
旅遊團員家屬前往事故地點善後處理費用新台幣五萬(國內)
(六) 被保險人處理費用:每一意外事故新台幣十萬(國外)。新台幣五萬(國內)
二、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校外活動所使用交通工具若為遊覽車(含包車)等陸運業者,乙方應要求業者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汽車旅客責任保險/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若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遊輪等海運業者,乙方應要求業者投保娛樂漁業漁船意外責任保險/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且投保金額不低於下述金額: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每一個人死亡給付新台幣()元,每一個人殘廢給付最高新台幣()元,每一個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新台幣()元。
二、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每人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元,每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元,每事故財損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元。
三、汽車旅客責任保險/娛樂漁業漁船意外責任保險:視業者為陸運或海運業者而定:
(一)汽車旅客責任保險:每人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元,每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按車輛座位數加總計之。
(二)娛樂漁業漁船意外責任保險:每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每人傷害醫療之保險金額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之10%。
四、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本保險得取代汽車旅客責任保險或娛樂漁業漁船意外責任保險,或與前開險種搭配投保:每人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二百萬)元,每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每事故財損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十萬)元。
乙方應於開標前,檢具其有效之旅行業責任保險單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單供甲方審閱。乙方於確定得標後,應於校外活動成行前,檢具下列文件予甲方審閱:
一、保險公司簽發之確認同意承保甲方該次校外活動參加人員之保險憑證或保險單。
二、校外活動所使用交通工具業者若為陸運業者,則須檢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單,及汽車旅客責任保險單或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單。汽車旅客責任保險額新台幣(二百萬)元,每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每事故財損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十萬)元;該業者若為海運業者,則須檢具娛樂漁業漁船意外責任保險單或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單。
三、校外活動所安排餐宿、遊樂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業者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且投保金額不得低於下述金額。若為餐飲業者,尚應檢具已附加投保食物中毒責任保險之證明。
(一)每人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每次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
(三)每次事故財損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二千四百萬)元。
第三條 預先審核義務
乙方應就校外活動全程所需之協力配合廠商(含交通、餐飲、住宿等)之選任,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乙方對所選任之協力配合廠商,應要求具備下列資格,但不以下述列舉者為限:
一、為登記有案,領有營業執照合法經營,且通過所屬主管機關所定安全檢查項目各項規定之公司行號。
二、須為信譽良好且無重大肇事紀錄之公司行號。
三、具有充足能力順利履行校外活動中預定安排之相關行程。
四、附件所載之各項規格要求
第四條 協力配合事項
乙方應於校外活動成行前,履行下述事項以確保校外活動參加人員之安全:
一、集合校外活動參加人員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
二、出發前,帶領校外活動參加人員實施逃生演練,包含但不限於安全門之開啟、車窗開啟或擊破方式、逃生動線分配以及車內滅火器配置、取得與相關操作。
三、出發前,檢查所使用交通工具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符合監理單位要求之安全設備,待檢查合格並完成「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後始可出發。
第五條 賠償責任
對於下列情事,乙方應就甲方參加人員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一、協力廠商未符合第三條之約定所致之損害。
二、未依第四條確實檢查所致之損害。
三、保險單或其他文件不實或不符合約定之內容所致之損害。
第六條 優先適用性
本特約書優先於甲乙雙方針對本校外活動所簽訂任何其他文件之約定內容。若有牴觸部份,悉以本特約書之約定為據。
各縣市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公司
各縣市 | 保險公司 |
台中縣 | 泰安 |
基隆市/桃園縣/彰化縣/台東縣/澎湖縣/中部辦公室 | 富邦 |
台北市/台中市/台南縣/高雄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國泰 |
台北縣/新竹市/新竹縣/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 | 台壽保 |
南投縣/雲林縣/嘉義 | 新光 |
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 | 明台 |
※註:相關資訊可連結至各承保公司
單位:新臺幣元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 滿14歲以上學生,給付身故保險金1,000,000元;未滿14歲學生,則給付喪葬費用1,000,000元。 |
殘 廢 給 付 | 第一級 | 1,000,000元 | 生活補助 | 滿1年:150,000元 |
滿2年:200,000元 |
滿3年:250,000元 |
滿4年:300,000元 |
第二級 | 900,000元 | 生活補助 | 滿1年:112,500元 |
滿2年:150,000元 |
滿3年:187,500元 |
滿4年:225,000元 |
第三級 | 800,000元 |
第四級 | 700,000元 |
第五級 | 600,000元 |
第六級 | 500,000元 |
第七級 | 400,000元 |
第八級 | 300,000元 |
第九級 | 200,000元 |
第十級 | 100,000元 |
第十一級 | 50,000元 |
醫 療 給 付 | 住院 | 住院保險金 |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50,000元為限。 |
專案補助 | 1.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2.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200,000元為限。 |
傷害門診 |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5,000元為限。 |
燒燙傷及須重建 手術費 |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30,000元為限。 |
慰問金 |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 3,000元。 |
註:本表殘廢給付之殘廢等級,其對照之殘廢項目及程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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