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修法相關問題答客問-
中高齡及身心障礙者延長失業給付及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
Q1. 就業保險法修法施行後,哪些人可以請領9個月失業給付?
A: 離職退保當時年滿45歲之中高齡或身心障礙勞工,於就業保險法修法施行時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修法施行後得領取失業給付至9個月。(包含目前正在請領失業給付及修法施行後辦理求職登記者)
Q2. 非自願性失業之中高齡失業勞工,於就業保險法修法施行前已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於施行後可否再申請3個月失業給付?
A: 不可以,因為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就業保險年資已重行起算。
Q3. 修法施行前離職退保當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勞工,已領取6個月失業給付,於2年內再次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修法施行後未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中的人,可否請領至4.5個月失業給付?
A: 可以。但2年內再次非自願離職,修法施行前已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因就業保險年資已重行起算,修法後不得再請領失業給付至4.5個月。
Q4. 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於就業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就業加保,於修法施行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可否按9個月未請領失業給付金額之一半請領?
A: 可以,如於修法施行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且符合請領規定者,按9個月未請領失業給付金額之50%計算。
Q5. 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最長可請領失業給付至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最長是否也補助9個月?
A: 是的,依領取失業給付月數補助,最長可補助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Q6. 新法施行後可否追溯加發前已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
A: 不可以。
Q7. 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申請無工作收入受扶養眷屬之加給給付或津貼之標準為何?
A: 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20%。
Q8. 本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另有扶養2名眷屬,如請領失業給付可領到多少補助?
A: 可請領24,000元(30,000×80%=24,000元)。
Q9. 扶養眷屬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手續如何辦理?
A: 申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應於「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書表填寫扶養眷屬資料,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鍵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於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或於推介職業訓練時將符合職訓資格之受訓學員及眷屬資料,併同申請人資料一併傳送至勞保局。
Q10. 已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已被其他人申報為受扶養眷屬者,可否再申報為受扶養眷屬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
A: 不可以。
就業保險法修法相關問題答客問-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Q1. 修法通過前已請育嬰假,正在請假中的人,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可以,但自修法實施日(98年5月1日)起發給,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惟修法前之育嬰假不予追溯補發該津貼。
Q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條件為何?
A: 凡被保險人於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皆可請領。
Q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為何?
A: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得分別請領,期間不得重疊。
Q4. 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
A: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檢具「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育嬰留職停薪證明、被保險人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於2年內寄局辦理請領手續。
Q5: 修法通過前已請育嬰假子女未滿3歲,但修法通過後已滿3歲,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不可以。
Q6. 父母親同時撫育1名子女並申請育嬰假,可請領幾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父母親均為被保險人並符合請領條件者,可分別申請6個月津貼,但期間不得重疊。例如:2人育嬰假期間均為98年5月1日至99年4月30日,母親可申請98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親可繼續請領98年11月1日至99年4月30日止之6個月津貼。
Q7. 媽媽請育嬰假同時撫育雙胞胎,可請領幾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條件,同時撫養2名子女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但可各別申請期間不得重疊。例如:媽媽請育嬰假期間為98年5月1日至99年4月30日,該2名子女可先後申請期間為98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及98年11月1日至99年4月30日分別為6個月之津貼。
Q8.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時,應如何辦理?
A: 只要父母申請同一名子女之育嬰留職津貼期間未重疊,同一名子女,父、母分別請領6個月,每一名子女合計12個月。
Q9. 被保險人撫育養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請育嬰假者,可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條件者,可請領該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Q10. 申請育嬰假期間生育另一名子女,可否申請該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可以。被保險人如繼續申請另一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假,即可請領津貼。
Q11. 我的太太是外籍人士,有參加勞保,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始實施,可否申請該項津貼?
A: 1. 在就保法修法通過前,因您的太太原非就業保險適用對象,僅參加勞工保險,自不得申請該項津貼,但該項津貼母親不具請領資格,父親如符合請領資格,可提出申請。
2. 另此次修法已將15歲以上,65歲以下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籍、大陸及港澳配偶納入為適用對象。日後您的太太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子女未滿3歲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即可申請該項津貼。
Q1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多久前提出申請?
A: 其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育嬰留職停薪迄日之翌日起算)。
Q13. 申請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業保險年資會重行起算嗎?會不會影響以後要請領的勞保老年給付金額嗎?
A: 不會。
Q1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始實施後,何時可提出申請及如何發給?
A: 已在請育嬰留職停薪假者且符合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自修法實施後,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自實施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或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期末發給,末月未滿30日者按比例計算。例如被保險人於98年6月5日開始請育嬰假1年,已先向本局提出申請之案件,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者,第1個月之津貼會於98年7月4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又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假為98年6月5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於98年10月1日始提出申請者,經審核符合規定將一次發給2個月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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