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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1 20:12:00|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第五屆臺北縣文學獎徵件(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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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勇於創作,發表優質文學作品,以倡導本縣文學風氣,暨提昇整體文化素養,特辦理此徵文活動。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四、參加對象:(參選者須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本籍(或設)臺北縣,或在本縣居住、就學、就業者,對藝文創作有興趣之文藝愛好者皆可參加(符合前述資格之一者,作品題材不拘)。
2.作品內容為反映臺北縣風土民情者,則不限資格。
五、徵選類別與作品字數:
1.散文:3千字~5千字以內。
2.新詩:10~20行以內。
3.短篇小說:6千~1萬2千字。
4.小品文:1200字以內小品,以臺北縣旅遊文學為主題。
(備註: 每人可同時參加各文類,並以1篇為限)。
六、評選:
1.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定。
2.作品審查: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複審(決
審)。若評審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或酌減錄取名額或調整
徵集入選名額。
七、獎勵辦法:
各類錄取名額與獎勵如下(獎金支付時,須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所得稅):
(1)散文:第一名,獎金新臺幣5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佳作4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頒贈獎座乙座。
(2)新詩:第一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佳作4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頒贈獎座乙座。
(3)短篇小說:第一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佳作3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頒贈獎座乙座。
(4)小品文:入選15名,每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頒贈獎座乙座。
八、報名方式:
1.請向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科」(地址:22001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索取簡章及報名表或逕自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公告)下載報名表(網址:http:// www.cabtc.gov.tw )
2.參選稿件上請勿書寫作者姓名亦不得加註任何記號。
3.請詳細填寫報名表1份(如以參選資格第一項規定參賽者,另需檢附身份證或學生證、工作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影本乙份),連同作品乙式4份,掛號郵寄或親送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科蘇小姐收,務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臺北縣文學獎」及徵選「類別」。活動洽詢電話:(02)2960-3456轉4607。
九、收件、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98年6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注意事項:
1.參選作品須以中文撰寫,且為未經發表過之作品。請採A4紙張,直式橫書電腦繕打、word 12號細明體,左邊裝訂送件;如採稿紙書寫者,請謄錄清楚(字體工整)。
2.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恕不退件。
3.所有得獎者務請於公布名單並接獲通知後一週內提供作品電子檔,以利後續出版事宜。
4.參選作品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單位即取消其參選及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牌,並保有法律追訴權:
(1)抄襲、翻譯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加者。
(2)作品曾於平面媒體及網路公開發表者。
(3)作品曾參賽並獲獎者或作品正在參加其他文學獎者或即將刊登者。
5.作品出版:著作權歸屬作者,承辦單位則擁有得獎作品之出版權利,且不另支酬勞,出版後致贈每位得獎者10冊/套。承辦單位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公布上網、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形式)、保存及轉載授權之權利,得獎者不得異議。
6.凡送件參選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不得有異議。
十一、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修正後另行公佈。

報名表請按此:http://www.culture.tpc.gov.tw/common/loadfile/New10969.doc

台長: 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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