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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5 05:16:34| 人氣1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愛一個人就應該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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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現在是一個四十歲的女人,十多二十歲年少無知的時候,和一個認識不久的男人發生一夜情,之後大家各走各路,三個月後你發現懷了孕,醫生說打掉孩子會有危險,你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誕下一名女兒,當時你知道自己跟本沒有能力撫養她,便把女兒送去給那男人,剛巧那男人出國,數年後才回國,你便把女兒交給他的父母,他父母為了不妨礙兒子的前途,便一直隱瞞著這件事,只告訴兒子他們倆”老蚌生珠”,讓兒子多了一個妹妹。二十多年後,你事業有成,經濟充裕,你午夜夢迴時夢到自己因為拋下女兒不顧而經常內疚至哭醒,又發現長大成人的女兒成就不凡,是一位紅歌星,而且家庭生活美滿融洽,有著爸爸媽媽(其實是她的爺爺奶奶)和比他年長二十多年的哥哥(其實是她的親生爸爸)的疼愛和照顧,可說集萬千寵愛在一身,那你會去認回你撇下不顧二十多年的女兒,補償自己的過錯嗎?

以上是有線新知台最近播放的劇集”新好男人”的其中一個小故事。有些人會認為自己丟下女兒二十年,現在回去補償自己未盡的責任是應該的,而且能夠減低自己的內疚感,令自己好過一點;筆者卻不敢茍同,因為有這樣想法的人未免太自私了,也沒有站在女兒的立場著想。如果女兒和他的家人環境不佳,生活成問題,當然應該出手相助;相反,明明知道女兒已經名成利就,而且家庭生活美好,自己雖然是她的親生母親,但是二十年來從來沒有在女兒的生命中出現過,那跟一個陌生人又有何分別?而且自己突然介入女兒幸福的生活中,一定會破壞她和家人的關係,尤其是要她突然接受疼愛自己的哥哥其實是她的生父,而爸爸媽媽實在是她爺爺奶奶的事實,對女兒來說一定會造成重大的打擊。

加上女兒是紅歌星,如果被傳媒發現她的家庭秘密,一定會大造文章,對她的聲譽造成無可估計的傷害。所以如果筆者是她,一定不會魯莽行事,只會買女兒的唱片,看她的演唱會,做她的歌迷,如果有可能的話就跟她通信,藉此了解她,默默的支持女兒,但不會告訴她自己是親生媽媽的真相;又或許會跟她的爺爺奶奶聯絡,表示自己的歉疚,及解釋當年自己不能撫養女兒的原因,實在是迫不得已,並且打探一下女兒和他們有什麼喜歡的東西,或有什麼需要,盡量作出補償;總之,以不打擾女兒的生活為原則,所謂一動不如一靜,試著”易地而處”,從對方的角度看事情,有時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而且,愛一個人更加應該放手,讓她/他幸福,你們認為呢?

台長: w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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