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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3 15:47:59| 人氣17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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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開播送權


A:   
任何種類的著作,都享有公開播送權,意思是不管是哪一類著作的著作人,就他自己所完成的著作,享有公開播送的權利。
  公開播送權也是著作權法賦與著作人的一項著作財產權。什麼叫做「公開播送」呢?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基於公眾 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 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叫做公開播送。
  這一段話說完,一定有很多人還是弄不清楚,到底「公開播送」是什麼?其實簡單的說,就是廣播電台或者電視台,把各式各樣的著作,像語文、音樂、圖片、聲音或影像做成節目,再把節目內容變成通訊的訊號,透過無線電波或通訊電纜,把訊號傳送出去,由聽眾或觀眾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來收聽或收看,這樣就叫做「公開播送」,而這種「公開播送」並不包括網際網路的傳輸。
  把別人播送的聲音影像,再利用以上所說的這種藉無線電波或有線電纜傳送訊號的方法,傳送給別人看,稱做再播送,也是公開播送的行為。
  現代生活中,收聽廣播,收看電視已經成為大多數人每天過日子的常態了。我們經由廣播電視,來吸收各方面的資訊,豐富了日常生活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著作人的作品,大量的被公眾使用,站在保護著作人的立場,著作權法特別把公開播送權賦與著作人,讓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在以播出著作的方式賺錢的時候,必須要先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者給付權利金,這其實是非常公平的。



Q:百貨公司、餐廳、唱片行播放音樂、CD及錄音帶
  


A:
當我們在百貨公司逛街購物,在餐廳用餐或到唱片行選購CD、錄音帶的時候,常常會聽到這些場所播放著優美的音樂,來製造氣氛,增添情趣,藉以招攬顧客,提高業績。這種利用別人的著作的行為,是不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呢?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享有公開演出權。藉用視聽設備傳達音樂著作的內容,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公開演出權。 另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公開播放CD,雖無於事前取得CD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也不致於發生侵害公開演出的問題, 惟其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
  講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瞭解到,百貨公司、餐廳、唱片行等這些商店,利用錄放音機及音響設備,播放音樂給顧客欣賞,是一種公開演出的行為,應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合法。
  希望我們今天的說明,能夠培養大家正確的著作權常識,建立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尤其是營業行為會牽涉到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行業,最好事先向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徵求同意,或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的著作權仲介團體預繳使用報酬,而取得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授權,避免發生著作權的糾紛。




這種事情還是交給公司最妥當吧?!
難道要我們自己賺錢去繳這種費用阿?
順便還可以幫公司提升士氣讓大家有更好的心情服務顧客
哇哈~太好了太好了

爛透了!可憐到不行....

台長: 小偉=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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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題
提起精神吧
2007-04-14 00:02:15
版主回應
哈哈...
謝謝!
順其自然吧.......
2007-04-14 21:41:5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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