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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4 22:04:57| 人氣1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撒力嘎嘎-阿麗漾---先求有再求好-妳們知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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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好可以再改,制度不好可以再換-

*有部分自稱「真實自治聯盟」她們是(---~<>?)

台灣的人報導

有部分自稱「真實自治聯盟」的民間團體,今 13)日 在多位民進黨執政時期官員的率領下,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並且要求停止官方版原 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的審查程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業已經過立法院黨團協商完畢,各黨團確認協 商結果後進入二讀即可完成立法。時效上至為緊迫,現階段已不容再有所延誤原住民族自治的進程。」

該聯盟提出太魯閣族範例,自治法草案應 由各民族自行草擬並推動。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在國內已屬少數,如果讓各 民族分別草擬並推動自治,只會分散原住民族的力量。諸如撒奇萊雅族、邵族等人口極少的民族,要如何推動自治法案?」原民會又表示,「我 們要在以非原住民為多數的立法院裡爭取制定自治法,原住民族一定要集中力量。這種分散制定各族法律的作法,只會讓原住民族社會被分 化!」

聯盟指出自治法由行政院提出,違反原住民族自決權。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明文規定,自治 法應由主管機關草擬提出。因此,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要求的法定義務。」原民會再表示,「 總統在上任前提出『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分階段實現自治願景』的政見後,已經獲得原住民族社會絕大多數的支持。因此,由行政院提出原 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不僅是符合原基法,更符合民族意願。」

原民會重申,行政院所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完全遵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 規範。不僅原住民未來基於傳統文化、祭 儀或自用的非營利目的,從事獵捕野生動物、採集森林產物、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等行為,僅需向自治區政府申請核准後即可利用前述 的自然資源,自治區政府更對於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擁有充分的管理及利用的權限,更對於「他人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國家設置資源治理 機關、國家限制原住民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放置有害物質」等行為,擁有否決權與共同管理權。原民會特別指出,「在這樣的自治 制度設計下,例如司馬庫斯櫸木案、莿桐部落美麗灣飯店事件、莫拉克災後重建、尖石鄉比麟及高台水庫興建、東部土地開發、核廢料存放、原 住民流浪教師等民族教育、自然資源與原住民族 土地爭議事件,都會因為自治區政府的存在而獲得圓滿解決。」

針對該聯盟提出「民間版原住 民族自治法草案」,原民會表示,「這 個版本與民進黨執政時期提出的版本相同,只有程序性、原則性的規範。看似尊重原住民族各族意願,實質上只是替原住民族決定了被分化、 弱化的命運。這部已經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提出過的法案,事實證明,已經無法為原住民族社會所接受。」

原民會特別指出,原住民族社會各民族 團體、組織、部落領袖及代表們已經紛紛自發性地提出「儘速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 草案」的聲明,更已經有上千名原住民族部落鄉親到立法院明確表達儘速完成三讀的意願。原民會表示,「儘速制定自治法草案,已 經是原住民族社會多數族人的意願。本會要代表全體原住民族懇託這些所謂的聯盟,揚棄政黨立場,確實聆聽部落的聲音,停止與廣大族人的 意願抗爭,開始務實地為自身民族的自治之路努力吧!」

孫大川主任委員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已經完成黨團協商,本會要再次呼籲立法 院各黨團儘速確認黨團協商結果,完 成原住民族自治法三讀程序。」孫主委最後表示,「法律不好可以再改,制度不好可以再換,但如果只是永遠停留在爭論當中,已經居於少數 的我們,將會成為永遠的弱勢。」

台長: mafaly wang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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