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婦女扶助:
1.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按當年度臺北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96年度為14,881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已為臺北市低收入戶,或已申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二個月。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2.申請期限:應於下列各款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服務項目:
緊急生活扶助
兒童托育津貼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傷病醫療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驗傷醫療補助
子女生活津貼
心理治療補助
法律訴訟補助
創業貸款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