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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1 16:18:57| 人氣8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動產信託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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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託機構,需設立滿三年以上
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十億元
得擔任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億元

原則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封閉型基金為限,
惟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募集有限制之開放型基金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自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若有正當理由者,展延期限亦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於募集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受託機構應於受益證券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募集最低金額致無法成立時,應於募集期間屆滿後十個營業日內,
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閒置資金運用範圍:
1.銀行存款
2.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3.國庫券
4.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5.商業票據
(以風險低、流動性高之金融商品為主)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已有穩定之收入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最低比率,合計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五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
除投資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外,
不得超過其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四十及新台幣六億元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不動產交易前,
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
(同一宗交易達三億元以上者,應由二位以上之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
並應於契約生效日起二日內,
於受託機構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受託機構投資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遵守:
1.不得為保證、放款或提供擔保
2.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3.不得對於受託機構所設立之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間為交易行為
4.投資於任一公司短期票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5.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以及投資於其發行、保證或承兌之債券或短期票券金額,
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及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十
6.投資於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7.不得藉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保證其申請事項或文件之真實或保證受益證券獲利之宣傳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處理:
◎必須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公告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所得,應每年分配,且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

◎受託機構為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而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稅務處理: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因受託機構之管理而獲致收入時,
其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課稅,
不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

對於分配於受益人之利息所得,採取分離課稅,
不併計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稅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而由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如為營利事業持有受益證券,則受託機構分配之利息所得,
應全額認屬該營利事業之所得,並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其分離課稅之扣繳稅款,於利息所得實際分配日,
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受益人如買賣受益證券、或請求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收回受益證券,
亦比照債券交易,免徵證券交易稅。

如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為土地,並以其為標的募集受益證券者,
該土地之地價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

不動產”資產”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證券化時,與委託人直接出售該不動產無異,
因此如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
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無須返還委託人者,
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
即應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原則上如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時,
受託機構不得就該不動產資產信託發行受益證券;
但如果委託人有數人,且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佔持份及持有擔保物權持份之合計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時,因發生利益衝突之程度較低,則例外允許其發行受益證券。

台長: viv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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