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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8 18:42:59| 人氣2,8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免死金牌! 最高法院舉三理由 撤銷高院押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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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扁家四大案與追加起訴部分一審宣判後,前總統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9月24日召開移審庭裁定繼續羈押3個月,陳水扁提起抗告,今天(8日)最高法院舉三個理由撤銷高院裁定,最高法院提出駁回理由分別是原先羈押裁定理由太籠統,證據不完備,最高法院也認為,有國安局提供安全護衛,陳水扁要逃亡恐怕也沒容易。高院承審扁案合議庭將重開移審庭。

最高法院舉三個理由撤銷原裁定,首先是認為高院以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的理由尚嫌不備,同時洗錢認定亦有未當;三項裁定理由當中,第一,二審法官所說不羈押陳水扁無法進行後續審判,最高法院認為沒有提出具體理由證據;第二,二審法官說陳水扁家族在海外還有巨額資金,陳水扁有隱匿資金的行為,最高法院卻認為二審法官沒有具體說明到底根據卷宗裡的哪一項證據來做判斷。

此外,陳水扁是卸任總統,享有國安局提供之安全護衛跟隨,即使知道潛逃方法,事實上是否有逃亡的可能,也有研議的餘地。第三項理由,原先二審法院說陳水扁當過總統,對於逃亡方式比一般人更熟悉,但最高法院說陳水扁卸任後,國安局派有特勤人員保護,就算他熟悉逃亡的方法,有國安局特勤人員保護身旁,要逃亡恐怕也沒容易。被告陳水扁抗告並非沒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由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在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二審高院裁定後,高院馬上決定提訊陳水扁,陳水扁隨即自台北看守所被帶到高等法院,對於是否要繼續羈押他,和檢察官展開另一波訴訟攻防。二審合議庭三位法官分別為審判長鄧振球、受命法官彭幸鳴、陪席法官潘翠雪,三人也將重重開移審庭。

高院原裁定以(一)參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一號、九十八年度矚訴字第二號判決及所附卷證資料所示,綜合研判結果,抗告人陳水扁所涉公務員侵佔公有財物、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是依該項規定羈押被告,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2)有該項所列三款情形之一(3)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原裁定認抗告人應予羈押,固已說明其如何犯罪嫌疑重大,而有該項第一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暨第三款之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但對如何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則未說明所憑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尚嫌理由不備。

(二)原裁定僅籠統謂依上開卷證所示,抗告人海外尚存有鉅額資金,所涉洗錢行為,遭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後,仍有隱匿資金之舉,並未具體敘明究依何項卷證,為該項認定,亦有未當。

(三)原裁定謂抗告人曾任總統,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知悉潛逃方法。況抗告人經第一審量處無期徒刑之重刑,從刑部分,更諭知追繳鉅額之犯罪所得,益增其逃避法院裁判之可能性,堪認有逃亡之虞。然抗告人為卸任總統,依卸任總統副總統卸任禮遇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二項規定,享有國安局提供之安全護衛跟隨,縱知悉潛逃方法,事實上是否有逃亡之可能,不無研求餘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予以撤銷,由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台長: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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