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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3 17:52:59| 人氣2,605|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2株野花銬人5警官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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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2/13 04:09
〔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台中縣高姓婦人因挖道路旁空地2株波斯菊公物微罪,被上手銬、腳鐐依竊盜罪移送法辦,引起社會譁然,台中縣警局12日經討論,決定對豐原分局長陳清新、副分局長張雨林、偵查隊長黃守智、督察組長鄭三龍等4名主管記申誡一次,豐東派出所主管黃東榮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台中縣警察局9日曾針對該案召開檢討會議,與會高層主管雖認為應該懲處,但應如何懲處則有所保留。


台中縣警局副局長陳博珍、公關室主任薛俊宏及豐原分局長陳清新等3人昨日下午到高姓婦人家中致歉,獲得高婦及其家人諒解;縣警局昨晚討論該懲處案,並達成決議,由於認定移送作業乃分局慣例,未對員警懲處。

 

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高姓婦人指著「案發地點」說:「只是挖兩株以為是野生的花草卻被當要犯銬上手銬,快嚇死了」。她挖了兩株波斯菊,市價頂多兩元,但被警方依竊盜罪移送地檢署,折騰了八小時才獲釋。(記者謝鳳秋攝)
警當場逮人 竊盜罪移送

〔記者謝鳳秋/中縣報導〕會不會太超過?台中縣五十六歲高姓婦人挖了豐原市路旁空地兩株波斯菊,被埋伏在旁的便衣警察以竊盜罪移送法辦,還銬上手銬,折騰八小時才釋回。撒下花種的豐原市公所估計,這兩株波斯菊,市價最多兩元。

兩株波斯菊 市價兩塊錢

高姓婦人說,本週三下午二時十分左右,先生騎機車載她行經豐原市北陽路四百五十巷與豐原大道間,她看到空地上的波斯菊很漂亮,就動手挖了兩株,打算帶回家種。不料這時候一名著便服男子從附近一部車裡走過來,表明警察身分,並說:「你們在偷花,我要以『現行犯』逮捕你們」,她嚇壞了,乖乖配合。

警方找來豐原市公所清潔隊林姓隊員,林員指認說,為美化新闢道路,清潔隊在路旁空地撒了波斯菊種子。警方進一步請林員估算價值,林員認為頂多一株一元,也同意與高婦和解。和解書中,高婦寫道「因不知是公所植栽而犯錯,經公所林員諒解達成和解,以新台幣兩元和解」。

高婦說,原以為和解就沒事了,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將她銬上手銬移送,先送到警分局,再送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近十時裁定釋回。

折騰八小時 才獲檢釋回

為這件事,折騰到晚上十點半才回到家。高姓婦人說,她一輩子沒做過壞事,這次真是飽受驚嚇、惡夢連連。

台中縣議員陳清龍批評警方小題大作,空地上沒有花台或矮籬區隔,民眾確實容易誤解為野生花草。陳清龍質疑,員警疑為「春安」績效,硬要入人於罪,執法作為不符法律上所謂的「比例原則」,陳清龍認為警方當時頂多口頭告誡一下即可。

縣議員抨擊 警執法過當

轄區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表示,當地經常發生民宅、公物竊案,郭姓、簡姓員警前往執行肅竊,見「偷竊現行犯」若不執法也是瀆職,高婦帶鏟子去挖波斯菊,明顯是「預謀」,他不認為員警執法過當。

豐原警分局長陳清新說,「以社會觀感來看,是有點過當」,高婦行為違法,但員警執法應顧慮比例原則及犯意。

而對於高姓婦人因兩株波斯菊被當竊盜現行犯上銬移送法辦,檢方認為,這是警察逮捕人犯的程序,是否過當,檢方不予置評,而類似案件通常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滿波斯菊竊案善後 民眾揚言包圍警分局
【中央社╱台中縣12日電】 2009.02.12 06:06 pm
 
 
豐原市 1名婦女因採摘路邊 2棵波斯菊花被依竊盜罪移送法辦,台中縣警察局長陳國恩今天要求督察室深入了解。台中縣議員陳清龍指民眾不滿警方處理,揚言將包圍豐原分局抗議。

豐原市55歲高姓婦女,4日持園藝鏟在畸零空地摘取2棵波斯菊花,豐東派出所巡佐郭文達、警員簡文欽巡邏經過發現,當場逮捕。

豐原市公所雖以1棵新台幣1元、2棵2元價格與高婦簽和解書,但警方仍以竊公物為公訴罪,堅持法辦;偵訊後將高女上手銬、腳銬,並依竊盜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予以飭回,高婦前後折騰 8個多小時才回家。

這起案件引起地方議論,正反意見都有。有的批評警方小題大作、搶春安績效搶的太離譜;也有民眾打電話到警局,表示支持警方做法。

縣警察局公關室主任薛俊宏表示,針對此案,警察局於 9日召開檢討會提出檢討,會中做出多項決定:首先請刑警大隊彙整相關微罪不舉案例,提供給員警今後執勤參考。

其次是案件偵辦時,應請資深員警協助,全程掌控;最後為今後派出所偵辦案件,員警一定要向主管報告,重大或特殊案件,需向分局長、局長呈報。

不過,陳清龍指出,該案已發生1個多星期,警方指稱要開檢討會,但一直沒有一個處置結果向外界公布,讓許多民眾不滿,紛紛打電話到他的服務處詢問,他們揚言要包圍豐原警分局抗議。

陳清龍表示,他已向陳國恩表達要求重視地方民怨,避免造成「官逼民反」的場面。他說,陳國恩也不太滿意分局的報告,已退回再檢討。

【2009/02/12 中央社】

兩株波斯菊 市價兩塊錢

 高姓婦人說,本週三下午二時十分左右,先生騎機車載她行經豐原
市北陽路四百五十巷與豐原大道間,她看到空地上的波斯菊很漂亮,
就動手挖了兩株,打算帶回家種。不料這時候一名著便服男子從附近
一部車裡走過來,表明警察身分,並說:「你們在偷花,我要以『現
行犯』逮捕你們」,她嚇壞了,乖乖配合。

 警方找來豐原市公所清潔隊林姓隊員,林員指認說,為美化新闢道
路,清潔隊在路旁空地撒了波斯菊種子。警方進一步請林員估算價值
,林員認為頂多一株一元,也同意與高婦和解。和解書中,高婦寫道
「因不知是公所植栽而犯錯,經公所林員諒解達成和解,以新台幣兩
元和解」。

 高婦說,原以為和解就沒事了,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將她銬上手銬移
送,先送到警分局,再送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近十時裁定釋回。

折騰八小時 才獲檢釋回

 為這件事,折騰到晚上十點半才回到家。高姓婦人說,她一輩子沒
做過壞事,這次真是飽受驚嚇、惡夢連連。

 台中縣議員陳清龍批評警方小題大作,空地上沒有花台或矮籬區隔
,民眾確實容易誤解為野生花草。陳清龍質疑,員警疑為「春安」績
效,硬要入人於罪,執法作為不符法律上所謂的「比例原則」,陳清
龍認為警方當時頂多口頭告誡一下即可。

縣議員抨擊 警執法過當

 轄區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表示,當地經常發生民宅、公物竊案,
郭姓、簡姓員警前往執行肅竊,見「偷竊現行犯」若不執法也是瀆職
,高婦帶鏟子去挖波斯菊,明顯是「預謀」,他不認為員警執法過當。

 豐原警分局長陳清新說,「以社會觀感來看,是有點過當」,高婦
行為違法,但員警執法應顧慮比例原則及犯意。

 而對於高姓婦人因兩株波斯菊被當竊盜現行犯上銬移送法辦,檢方
認為,這是警察逮捕人犯的程序,是否過當,檢方不予置評,而類似
案件通常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首先,我們要認清楚,這個高姓婦人是小偷耶!
她偷了公物,又以她所說沒做過壞事的情境來看,(怎麼相信她有沒有做過壞事)
為什麼還想宣揚這一件事?
難道不覺得很丟臉,因為偷竊公物進了警局。
重點根本不是偷了多少價值的東西,而是偷這個行為。
更何況一株才一塊,不會自己拿一百塊去買回家種個過癮?
她在這個故事裡,根本還是個笨賊。

價值兩元這種東西看似客觀,就是銅板兩粒,
其實並不是如此。
從這篇新聞的筆調來看,完全是被議員帶著走,
意圖要修理警察、為自己加筆為民服務的政績。
偷竊的行為被輕描淡寫的處理。
(但是又不能不提,因為是故事進行的核心事件)
這很要不得吧,
小時候我很常有東西不見被偷的經驗,
就會覺得這些人很奇怪,
為什麼要去動別人的、不是自己的東西。
沒有人不知道偷竊不好,但是就會有人手賤要偷。

孔子說:鄉愿,德之賊也。
意思是人看起來忠厚老實、討人喜歡,但是卻不能明辨是非。
台灣就是個充斥鄉愿氣息的地方,甚麼人情味,吃屎。
這個事件的重點,就是我們的公物被偷了!
那是納稅人繳的錢被偷了!
納稅人買的花苗,因為花被妳拔走,還要重買,豈不是四元?還有購買的成本沒算!
納稅人請的園丁,因為花被妳拔走,還要重種,豈不是兩倍工錢?
納稅人養的警察,因為花被妳拔走,抓到妳這種笨賊,豈不是妳活該?

兩塊錢就和解?有沒有瀆職啊?

議員跟這篇報導說警察執法過當,有沒有太超過?

 
 
 

台長: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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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
以這件事來說,警方確實存在執法過當、違憲濫權的行為!!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中有明文規定,司法或警察機關必須依“法定程序”才可逮捕拘禁!
並且,依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規定
對於被告進行拘提、逮捕時,除非被告有『抗拒』或『脫逃』的情形,不得使用“強制力”(例如上手銬)為拘提、逮捕。
2019-03-03 00:22:55
路人
此外,警政署頒佈行政規則『警察機關拘補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其第五點中亦有明文規範“非有必要不得使用腳銬”!以此可見,該派出所的作法確實過當!!
2019-03-03 00:31:04
2H2D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2 13:24:4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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