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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5 18:10:19| 人氣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郵購或訪問買賣解約應7天內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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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以下新聞文字來源取自新北市政府市政資訊

【新北巿訊】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已是現代人時常利用的交易方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消費者在收受商品之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即可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即便在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解除契約。不過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別提醒消費者,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依法應以「書面」為之,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


法制局表示,郵購買賣是業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例如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依雜誌目錄之購物、電話行銷購物等皆屬之,而訪問買賣則是業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發生之買賣行為,例如業務員到家中推銷、或業務員沒有經過消費者之同意,就直接到消費者工作場所或公共場所推銷。通常消費者在這類的交易前無法檢視商品,在急迫的時間或在壓力下難以謹慎判斷而買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了保護此類交易行為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至於其他買賣型態,僅限於消費者發現有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的情形,方能依照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了。


該局並強調,業者在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將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消費者,另外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業者除告知上述事項外,還應告知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實務上常發生消費者僅以電話或口頭方式向業者表示要解除契約,事後業者卻不予承認之情形,衍生消費者舉證及解約之困擾。消保官再次提醒消費者,解除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為之,最好的方式為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表明交易經過及解除契約之意思,確保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已經到達業者,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賴淑青消保官
電話: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762

通知解除契約之範例下載連結通知解除契約之範例下載連結   http://www.law.ntpc.gov.tw/web/SG?command=display&pageID=3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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