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專案小組偵辦尹案紀實 抽絲剝繭 尹清楓遇害經過大追擊
再有創意的推理小說家,可能也寫不出尹清楓案的複雜情節。本報獨家取得國防部專案小組偵辦尹案紀實,以饗讀者。事實上,國防部專案小組也認為,案發九日,尹清楓始從自殺鑑定為他殺,致相關涉案人員均有串供情事與防備心理,相關證據或已遭湮滅而喪失偵查先機。「誰殺了尹清楓?」以下是國防部專案小組紀實摘要:
案情摘要
一、匿名者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六日分別致函總統、海軍總司令,檢控郭力恆上校等人壟斷艦艇零附件採購案有弊端。郭力恆上校曾建議,有關靖海案零附件採購案,應儘速訂約,並提及可能引起政治風暴及黑道介入,甚而危及身家性命等語。
二、十二月八日凌晨三時,尹清楓南下至海軍造船發展中心,找該中心主任王琴生少將(前武獲室執行長,承辦靖海專案負責人)。尹返部後,於是日中午向武獲室主任李崑材少將報告,他於海測艦開標期間,曾赴該部側門拿廠商資料時被照相,並與張濟等人吃飯、打麻將時被錄音,遭人設陷套牢及不願成為公眾人物等語。十時五十分搭機北返後,於十六時卅分偕同郭力恆至敦化南路帆船協會,與前後勤署長劉富仁及聯達行金知文共四人,研商光華二代艦弊案檢舉函之出處,但無結果。十九時許尹清楓至大直新瑞電器行購買錄音機,旋即分赴張可文、祝本立、劉樞三人住處錄音;迄九日凌晨一時十五分返回辦公室(錄音帶下落不明)。
三、十二月九日八時,尹清楓叫邱明星(駕駛)備車(尹著灰白色小格子西服、藍色西裝褲、黑色皮鞋),準備至亞都飯店會見涂太太。八時十分尹清楓前往亞都飯店途中,因大直橋堵車(約八時十六分),尹清楓在車上接獲不明行動電話乙通,即叫駕駛迴轉返回海總,在第二個憲兵哨下車,並往側門走去。駕駛將車開至光華樓前時行動電話響起(郭力恆找尹),邱明星便將車子開回側門向尹報告。尹隨即要邱開往碧海山莊等郭之電話;八時卅八分尹接到行動電話後,復指示開往來來豆漿店,於八時五十分到達後尹下車,駕駛將車開回海總後,尹即失蹤。迄十二月十日八時卅分,被漁民發現尹清楓浮屍海上。
現場處理
被害人:尹清楓,男,籍貫:山東濟南,住:高雄市楠梓區加昌里。
發現時間、地點:尹屍體係由福德三號漁船船長李德松,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八時卅分許,在宜蘭東澳附近「烏巖角」外約四至五百公尺處作業捕魚時發現。當時該屍臉部朝下、雙手下垂,經撈起後於同日上午九時十分,以無線電向宜蘭縣警察局蘇澳警分局南興派出所報案。
初步相驗:從死者長褲右口袋內發現寫有「總工程師尹清楓」字樣後,輾轉查明為現役海軍總部上校尹清楓。另從外表觀察,發現死者頭部後方遭重擊,左手腕部有握壓傷,死因不明,有待解剖。
專案編組
海軍總部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成立專案小組,管轄權於同年十二月廿二日自海總軍法處移轉,由軍管部軍法處接辦。因應案情複雜性,於同年十二月卅一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正式參與,就「命案」部分合併偵辦。
訪查案發相關之人事地物
屍體發現處(蘇澳):十二月十六日起飭宜蘭憲兵隊會同蘇澳漁檢連安檢據點,沿海岸線搜索尹清楓生前所配戴之眼鏡、衣物及相關物證,未有所獲。
宜蘭憲兵隊會同國防部宜蘭反情報工作組,沿尹清楓棄屍地海岸實施現地勘查尋找棄屍點,於十二月廿六日,在尹員浮屍處附近海灘發現可疑毛毯乙條,送憲兵司令部刑技中心鑑驗。
尹清楓失蹤處(來來豆漿店):十二月十六日起專案執行小組至「來來豆漿店」週邊住戶實施地毯式訪查,經出示尹清楓照片供附近居民指認,於十二月十九日十一時,在內湖環山路一段查訪,發現經營麵包店老闆葉×萬指認出:「尹清楓曾與另二男子於數天前之早上約十時至本店購買麵包。」尹員拿千元大鈔購買,因找不開零錢,故特別有印象。
派遣六組查訪組至「來來豆漿店」附近地區,實施地毯式搜查尋找尹清楓遇害之第一現場,於十二月廿七日,沿通往道路搜尋發現山區內有一工寮,現場有四個空便當盒及已燒半燬之汽車椅套;另有當鋪所屬私人停車場內,有一藍色奧斯摩比車內椅上,有疑似血跡(經化驗無血跡反應;工寮內殘留物,經查與本案無關)。
根據關係人之供詞,實施現場模擬並繪製尹清楓生前路線圖及郭力恆、張可文、劉樞等人住所之位置圖,以分析研判尹清楓最後行蹤及郭力恆供詞之矛盾處。
解剖情形
案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楊日松博士進行解剖前後三次(第三次為尹員入殮前),解剖情形如后:
第一次解剖時間: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至十二時,在宜蘭三軍總醫院進行,情形如左:經解剖死者頭部,顱內出血,係遭鈍器重擊致死,另頸喉亦呈出血現象,顯有他殺之嫌。屍體之雙手未產生「漂母現象」,研判落水時間約在八小時之內。又該屍未有溺斃發生之豎毛現象,且肺囊內並無進水情形,研判其非生前落水溺斃。死者下腹部三角帶未呈腐敗現象,得知其死亡時間在廿小時之內(據文獻記載),若以屍體發現時間為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往前推算,尹被害時間約為十二月九日上午十至十一時之間。
又從解剖死者胃部取出小半瓶之乳白液體,分析成分含有糖分,應於死前曾吃入含蛋質成分之食物,若配合尹司機供稱:其於案發當日曾替尹買早點(饅頭夾蛋及豆漿),研判尹若只喝下豆漿(因胃內並無牛奶消化後產生之凝脂現象),豆漿在胃內分解時間約需一至一個半小時,則推算其係於吃下早點後一至一個半小時左右死亡。
第二次解剖日期:八十三年元月四日上午十時,在臺北三軍總醫院進行。採集其指紋、毛髮、微物以備比對及DNA分析。自其身體背後、眼睛、左腋下、陰囊採獲○‧一至○‧六CM粗砂粒。左腰部有馬蹄型瘀傷,小腿亦有瘀傷,研判可能遭踢打所致。頸喉瘀血處亦係致命傷,研判可能是手刀砍擊造成。
作案過程研判
經縝密清查,訪談各當事人研判後,據尹員秘書王萬瑩、駕駛邱明星、參謀郭璽等人之供述,調析案發當日電話通聯紀錄及有關當事人所述相對照,推定尹清楓九日上午行蹤紀錄如下:
○七:二五尹電涂女,依約前往亞都飯店,請求涂女寬延邀請函發出之期限。
○七:三五王秘書抵辦公室後,見尹神情慌張,尹告以「政三處將派人調查」,並贈送自法國攜回之化粧品給王女,旋電召郭力恆前來密談。
八:○○魯建華上班後,發現盧俊銘少校所留字條:「執行長電找」。隨即回電,尹要求他立即前來,途中見尹車發動。
○八:○五魯抵尹辦公室門口,見尹與郭低聲交談,郭旋離去。尹稱:「已出事遭人密告,上午即將召開記者會;若有事,請轉告其家人。」遂匆匆離去。又尹本擬赴亞都飯店會晤涂太太,因塞車而折返,惟未進總部辦公室。
○八:二○至○八:四八間,先後由行動電話與郭力恆聯繫,始相約至來來豆漿店見面。(誰指定地點不明)
○八:五○尹沿明水路以時速八○公里馳向來來豆漿店。經實地推演,尹應於○八:五五先抵達。
○八:四八:五八秒,係郭力恆與尹最後通話時間,當時郭尚在張鎮瑞家。(經實地推演,郭抵來來豆漿店時間應是九時十分許)
○九:一三郭力恆電詢王秘書:尹所約地點究係來來豆漿店或來來大飯店,可疑?
綜上歷程,有以下諸多疑點待釐清:
尹若逃亡,其方法與目的地為何?為何未帶證件、衣物及相當數目款項,僅自屍身尋獲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伍元?
案發當日上午,魯建華在尹辦公室,尹曾接兩通不明電話,尹回以「是、是、是,知道了,我馬上來」。但外線通聯紀錄並無此資
料(尹辦公室共有三支電話,一為軍、外線共用,一屬內線專用,一則直通總司令室),究係何人來電?為何尹匆促所收拾物品裝放之皮箱內,迄未出現?現存何處?何人告知有黑函?令尹信以政戰單位調查「抓人」?或其個人誤會?抑有人故傳流言致尹失措?
九日上午,尹急欲往亞都飯店會晤涂太太,企求擺平弊案爆發,因交通堵塞而一再變更路線,一意前往未果,繼接郭力恆電話改變行程赴來來豆漿店,卻未等候?是否在約郭之前已先約他人?此人是誰?該人定較涂女重要,而使尹捨涂就其?
尹外出後是否遭人監控?誰對尹有殺機?是否與S廠、L廠軍購利益衝突有關?是否因尹於九日凌晨反蒐證錄音被發覺,致祝本立、張可文、劉樞等輾轉得知後,合力為取回該錄音帶而設計加害?是否因尹曾揚言自首,而令相關者為求自保而謀害之?是否因尹在來來豆漿店等不及郭,另赴行兇者之約,商談中因爭執,被對方失手加害?或因突發事故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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