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中約定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民國 年 月 日生) (以下簡稱男方)
(民國 年 月 日生) (以下簡稱女方)
男女雙方原為夫妻,基於互信、互重、互敬、互愛、互諒之原則,遵守婚姻神聖,不得欺騙背叛、共同持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約定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協議書簽訂後,如雙方婚姻關係日後產生無法協調之問題,則以此協議書為討論範圍。
二、男方於婚姻期間若有外遇等不忠行為為經由查證屬實,同意名下財產(動產及不動產),願意貳分之壹歸女方所有。
三、婚姻期間若由男方主動提出結束婚姻關係(除過失在女方),同意名下財產(動產及不動產),願意貳分之壹歸女方所有。
四、婚姻期間若經由雙方審視彼此不適合一起共同生活無法繼續維繫婚姻關係(此條例至婚姻關係13年(含)以後開始生效),同意名下財產(動產及不動產),願意貳分之壹歸女方所有。
五、上述2.3.4.條款,若事發時間,男方名下財產(動產及不動產)並無價值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之財產,女方可保留追訴相關之權益主權。
六、男方不得刻意營造財產,或將動產及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否則仍符合本契約所約定之未履行事項。
七、男方將來若繼承或無償取得父母之動產或不動產,仍屬本契約所約定之應賠償給女方之財產。
八、以上條例為雙方名下無子女的情況下,若有子女則依當時子女歸屬判定調整,以名下財產(動產及不動產)的貳分之壹作為基礎向上調整,不得向下調整。
九、本協議書自訂立後,雙方應共同與見證人簽章即生效力。
十、此協議書具有法律效應,未來可以此協議書作為訴訟之請求。
以上在自由意志下約訂,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以資憑證。謹此。
立契約書人:
男 方: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女 方: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見 證 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這實在是太經典了,不過一個互信互諒的婚姻最後要靠一張這樣密密麻麻的紙來保障所謂的權益,感覺很諷刺。我只能說佩服女性友人及她夫婿的勇氣,一個是敢伸手要,一個是敢閉眼簽。婚姻到底是男女雙方對彼此人生的一種許諾還是一種交易?感情是因為如此的不可捉摸與變幻莫測所以一定要用量化的數字物質來取代?我真的不懂了。也許我還對人性抱著希望,也許我還對情感懷有幻夢,覺得倆人若是彼此相屬,緣份若是久長,自當能攜手共渡至適當的時間。硬要透過外在的力量約束彼此,那禁錮的不止是身軀而已,可這又有何意義呢?至少這對我來說不是我要的,或是被我所輕視的。更別說量化一段感情一段婚姻,一顆心是可以這麼簡單被物化的嗎?一個人的靈魂就這麼簡單可以用數字概括嗎?如果真的走到那麼一天,那麼多的零真的可以填滿心上空掉的那個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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