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箍咒定義
社會上對於同性戀的定義林林總總,其實反映出大家對同性戀的焦慮。
否則我們就不需要緊張的問:「這樣算同性戀嗎?」「怎樣才算?」早期那
種充滿醜化與貶抑的「同性戀」定義,在九○年代之後漸漸過氣,但並未消
失,只是從「專家意見」流竄到一般論述之中(詳見後面對於同性戀污名的
分析);而專家意見的主流則變成「緊箍咒定義」。仔細咀嚼其中的含意,
我們將會驚訝,原來這些聽起來「客觀」而「專業」的定義不是一扇開啟的
大門,而是一道隔絕、帶刺的鐵絲網。
否認式定義與開明式定義
只要稍微回憶一下,就會發現平常我們很少聽到什麼「是」同性戀,卻
常常聽到什麼「不是」同性戀;形影不離的青少女不是同性戀,只是「手帕
交」;監獄裡的囚犯不是「真的」同性戀,而是「假性同性戀」、「情境性
同性戀」。如果以前異性戀、後來同性戀,那是她以前遇人不淑才導致變態,
可是如果以前同性戀、後來異性戀,則表示以前只是「暫時性同性戀」。總
而言之,這說白了就是:「不管怎麼樣,妳都不會是同性戀的啦。妳只要好
好的找個男人就對了。」我把這種說法叫做「否認式定義」,因為它反正是
一路否認到底,什麼都不算同性戀,就算是,也只是暫時。
也有一些以「開明派」自居的心理醫生會說:同性戀是「在身體上、心
理上和社交生活上,都對同性有強烈的慾望。」這個定義聽起來似乎好多了,
至少比較「中性」,沒有什麼貶低或醜化的字眼在裡面;但是仔細深究,這
種「開明式定義」與前述的「否認式定義」有一樣的問題,就是極力縮小同
性戀的範圍。被這樣一定義,同性戀當然會變成極少數。
讓我們想像一下:假如現在我仿照「開明式定義」來定義異性戀,那麼
異性戀就應該是「在身體上、心理上和社交生活上,都對異性有強烈的慾望
。」所以,即使我明明看見甲女與乙男有說有笑、出雙入對,也不能確定他
們到底是不是異性戀,因為:第一,我們得先確定他們倆人是否在「身體上
」、「心理上」、「社交生活上」都慾望對方。如果他們還沒上過床,沒有
身體關係,那就不算真的異性戀,可能只是「假性異性戀」;第二,假如他
們是公司同事或同班同學、日久生情的話,那就可能是「情境性異性戀」;
第三,假如他們後來分手了,那就證明他們大概只是「暫時性異性戀」!
依據這樣嚴苛的定義,「純純的愛」不是異性戀;「近水樓台」不是異
性戀;「豪爽女人」也不是真的異性戀。還有,結婚多年的夫妻可能不是異
性戀,因為他們可能早就不行房了,哪裡有什麼「身體上慾望對方」;許多
已婚的女人也可能不是異性戀,因為許多妻子是與男人享受肉體歡愉、但與
女人建立親密情感的,她在「心理上」並不慾望那個粗線條的男人。處男處
女沒有性,不是異性戀,花花公子心裡有性無愛,不是異性戀;相隔兩地的
情侶因為社交生活圈不在一起,所以也不是異性戀。再這樣繼續講下去,誰
是真正「合格」的異性戀呢?打著燈籠也找不到!
結果很明顯:如果依據這樣嚴苛的定義來看異性戀的話,異性戀也是極
少數。這個類比可以幫助我們看清楚,「否認式定義」與「開明式定義」,
本身就是一頂不斷縮小的緊箍咒,它對同性戀的「資格審查」是極度的嚴苛,
然而相對而言,異性戀的定義卻極為寬鬆。這樣一來,我們當然會覺得異性
戀是「極大多數」,大到幾乎人人都是;而同性戀是「極少數」,少到幾乎
不曾存在。
不過,緊箍咒也有寬鬆的一面,因為它得先套到孫悟空的頭上去,然後
再緊縮,方能把孫悟空痛得滿地打滾。一九七三年,美國精神醫學協會正式
將「同性戀」從病態名單上剔除,但同時也增列「童年性別認同錯亂」這一
項,喜歡玩飛機、穿褲裝的女孩,和喜歡玩娃娃、穿裙子的男孩,都變成了
嫌疑人。只有在「病態」、「犯罪」的脈絡裡,對「同性戀」的定義是寬鬆
的,因為這時候的寬鬆定義可以收到預防與恐嚇的效果,一方面讓父母(或
其他有管理權的機構)及早發現、及早治療,另一方面也警告同性戀者謹言
慎行、銷聲匿跡,否則即可能要面對曝光等等一連串的危機。
(張娟芬《姊妹「戲」牆》,聯合文學,1998年11月初版,P30~33)
同志污名是一個「請君入櫃」的手勢。跟「請君入甕」一樣,這個「請」
絕對不是客氣,而是帶著幾分恐嚇意味的,要入的「櫃」也絕非適宜人居之
處。以前官方論述不斷建構著一個「水深火熱、貧病交迫」的中國大陸,用
它來對照台灣的富裕與安定,穩固統治基礎;同樣的,同性戀污名也將「同
志國」建構成一個黑暗、悲苦的國度,然後以這個負面形象來襯托異性戀的
自然、正常,鞏固異性戀霸權。
(張娟芬《姊妹「戲」牆》聯合文學,1998年11月初版,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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