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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0 12:19:36| 人氣1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七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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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高官不斷為二十三條立法辯護,主要是謂此條立法動機良好,對香港人
自由毫無影響,只是「保障國家安全」,這是公民責任,其他國家也有,甚至香
港的法例較外國更寬鬆。反對者以為立法內容會限制了香港人的言論、出版、集
會、宗教、新聞等自由權利。在這爭論當中,好像是公民責任和人權自由是不是
相衝突的問題,這又變成在具體條文的細節上討論,看看哪條要求履行公民責任
的條文會防礙了自由權利,但當中一些概念如「國家」「政府」等卻可能很模糊
,以致引起了討論的混淆。因此我想從一些基本理念開始討論。

  看見支持高舉「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口號,以表示支持政府。口號中的
「國家」「社會」好像是相同的東西,因而「國家安全」也好像是天經地義地是
公民責任,不可不履行的道德責任,所以我想看看這理念背後的意思。「社會」
自然就是指人民生活的環境,「社會穩定」其實就是指人民生活穩定,這個很容
易明白,也沒有甚麼爭論,但「國家」的意思就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就理論層次
看「社會穩定」比「國家安全」更基本,小市民生活在社會中,忙於工作糊口,
理不到那麼多國家大事,只希望個人生活得到保障,不要那麼容易失業,能安穩
愉快地生活便滿足了。因此,社會安定是小市民所希望得到的生活,是最終目的
,「國家安全」只是達到此目的的手段。當然這個論斷是建基於「國家」為人民
而存在,而不是為統治者而存在的理念。其實為何小市民會上街?就是因為他們
覺得「社會安定」這生活條件受到動搖,政府的權力可能入侵到小市民的自由生
活領域,導致生活不安定,小市民才發出不滿的聲音,可惜政府高官不會願意聽
取。春秋時代孔子周遊列國,游說諸侯實行德政,重建周禮,也是希望使當時混
亂不穩定、多戰爭的社會回復為安定、和諧、適宜人民生活的社會。因此,建立
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是人民的願望,也應是在上位者所要為人民而做到的目標
,這是不容置疑的。

  既然社會安定是最終目的,那麼國家安全便應是手段,國家不安全,社會便
不穩定,如要社會穩定,國家便要安全,所以人有使國家安全的責任。這就是政
府回應時的「公民責任」理論。但當我們分清楚「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是
目的和手段的分別時,我們便可再問:國家安全是不是可以使社會安定?這個問
題也不好理解,因為我們不知道甚麼是「國家」。「國家」看來清楚明白,中國
便是國家,世界上有很多國家,中國便是我們的國家,現在的情況是:「如要香
港社會安定,便要中國國家安全。」「保障中國國家安全是香港公民責任。」因
此強調香港人要「愛國」,反對二十三條就是「不愛國」。這時大家可能會發現
「國家」這概念政府高官的理解可能和我們小市民的理解有所不同。常識中,我
以為當年日本侵華算是國家不安全,八國聯軍入京算是國家不安全。那麼,孫中
山推翻滿清政府算不算國家不安全?共產黨奪取國民黨的政權,算不算國家不安
全?那麼現在如果計畫推翻現行的共產政權,應該必定屬於「國家不安全」「不
愛國」。

  我以為政府高官在宣傳二十三條立法時,明顯是把「政府」等同「國家」,
「反政府」等於「反國家」,「不愛政府」等於「不愛國家」,甚致「不愛國家
或特區領導人」等於「不愛國家」,「反政府高官」等於「反國家」,當然更不
能推翻現行政權。其實不論國家或政府,其所以成立的根據在於人民,若沒有人
民為基礎根本沒有甚麼國家、政府。

  國家是甚麼?國家是一大群人,一民族或多民族,加上一些自然條件,如地
理環境鄰近而結合,這一大群人有各種理性活動,建立各種不同的社會團體,這
群人的理性活動會要求一統一活動以融和、貫通各種個人和團體,因而形成國家
。因為要作協調、貫通、融和的工作,因此要有政府,人民賦予政府一定權力以
使其能運作。因此人民是國家之本,也是政府之本,政府不是與人民相對的概念
。一般情況下,政府,尤其是國家中央政府,好像高高在上,擁有無限權力,就
像以前的皇帝般,這樣的理解是不對的。政府只是國家中的一個行政團體,此團
體的成員可改變或自由出入,與其他團體相同。政府是要負起治理國家、融和人
民、使社會安定的責任。權力是由人民所賦予,若政府不適合肩負此責任,它就
不能治理國家,因為國家其實就是一大群人民。所以政府不就是國家,唐君毅先
生曾為此作出分辨:

  「而所謂實際存在之政府,即只能是依一定治理國家之方式以從事政治活動
之人所結合之一團體,而被一時代人民肯定之為正在實際負擔治理國家之責,而
在政治上加以支持者。而如是之實際政府,則明未必真能實現人民之國家意識之
所要求,亦即明不必真能實現國家意志。而真正之國家意志,即可只寄託於現有
之實際政府外人民之真正的國家意識中。……而人民推翻政府,求一統一之政府
,正所以實現國家意志,實現國家理念中包含之政府理念,完成人民之國家意識
對於政府存在之要求。」(唐君毅著《文化意識與道德理性》頁267)

  所以所謂「國家安全」不等同「政府安全」,二十三條立法的精神所強調的
明顯只是「政府安全」。其實「國家安全」不是立法問題,也不是要人民遵守規
則,而是相對國家以外的其他侵略者而言,即就中國而言,是指日本、美國等其
他國家而言。要保障國家安全,唯一途徑就是人民自強,國家富強意思其實就是
本國人民的富 強,而不是防止人民的勢力強大起來。

  我相信香港人民,包括大部分七‧一上街的人都是愛國的人,愛文化承傳下
來的中國,愛由中國人民組成的中國,但不一定愛現實的中國政府,更多是不滿
現實上的香港政府。政府若要活出政府的本質,即政府要做到政府應有的責任,
使社會人民融和、貫通,使人民和諧安定地生活,政府應把人民的要求做出來,
尊重人民的意願,這才是理想的政府。我想起孔子的話:「為政以德,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眾星拱之。」人民自願追隨在上位者,上位者以德感化人民,使人民
生活和諧安定,這不是很美好的生活嗎?可惜這樣的生活不容易得到保證,所以
現代社會有民主制度來預防極惡的專權者出現。我們很希望在上位者是個賢者,
可惜民選出來的很多時都未必是賢者,仍是追逐私利者,這是與人的質素相關。
若人民都是這樣的人,選出來當然是這樣的人,所以民主制度也可能選不出賢者
。但沒有民主制度則更無保障,領導人的質素更無從監管。

台長: T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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