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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1 11:37:31| 人氣1,047|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堅決對抗『製造性奴隸』的外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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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外勞政策迫使女性外勞以貞操作賭注之抗議文~堅決對抗『製造性奴隸』的外勞政策

一、我國外勞政策『進步了』!准許外勞申請轉換雇主,但是需經原雇主同意,那個『權利』不是等於『0』?

二、依據禁奴公約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奴隸制為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的地位或狀況。』上述的『外勞轉換雇主權利』,規定需經原雇主同意;試問,一種自主權利需要經過他人同意,才產生法律效果,還算權利嗎?還能算『工作權』嗎?工作權包含自由選擇雇主的權利,喪失這個要件,就不是雇用關係了,而是『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的地位或狀況並不存在工作自主權的奴隸制

三、一位女性外勞在沒有工作自主權的奴隸制下工作,而且,孤身處於雇主控制範圍內,豈非『逼羊入狼窩』?於是,『性自主權』也喪失了!僅僅在下個人在十年左右,處理近百件女性外勞遭雇主或其親屬性侵害案,那麼試問台灣已有多少女性家務外勞受害?將來,會繼續發生多少件?

四、女性家務外勞遭受性侵害的特徵現象:

(一)預警性:很少具備突發性質,侵犯者會先行試探外勞的反抗性~毛手毛腳、口語騷擾之類行為。

(二)連續性:最高紀錄長達五百日

(三)共犯性:有遭父子輪姦者,有遭兄弟分月輪姦者。

(四)警告性:加害人、親屬甚至仲介,對受害外勞警告不得聲張。

(五)誣害性:老公性侵外勞,老婆明知卻與老公勾串誣告及偽證外勞『通姦

(六)換腦性:換了座位=換了腦袋!王如玄號稱女權律師,自從擔任勞委會主委後,在下多次據實建言,制度依舊不改!因此女性外勞實則同時遭受『法律陽具&雇主陽具』的『姦害』!嗚呼!台灣島其為人間地獄乎?

   

本人已處理過近百件外勞性侵事件,有遭雇主、仲介聯手以身心禁錮法,使外勞遭雇主連續強姦猥褻十一個月者;有外勞遭雇主父子輪姦者;有遭雇主兄弟分月強姦者;有遭非法雇主連續強姦猥褻而精神分裂,最後家毀人亡者;有遭雇主夫妻奴役,並遭男雇主連續強姦而懷孕墮胎,卻遭男女雇主聯手誣告偽證,被判妨害家庭確定,自殺二次,結果家破人未亡。

僅僅本人就已處理近百件,絕大多數都是外勞家事工作者;那麼,請想想在台灣十萬名家事外勞,有多少人受害?我只能說「台灣是製造『殘花敗柳、血淚斑斑』的人間地獄」!

    這不是個案問題,是台灣外勞制度問題,因為,外勞不能自由轉換雇主。當雇主或其家屬目光覬覦女性外勞身體之際,有危害徵兆時,不能轉換雇主!當雇主或其家屬毛手毛腳猥褻女性外勞身體之際,已經產生危害時,不能轉換雇主!為什麼?沒有證據嘛!什麼時候可以轉換雇主?被強姦或嚴重猥褻了,還得要掌握證據啊!

    勞委會『進步』了!准許外勞轉換雇主,但要經過雇主同意;真是可笑,雇主或其家屬都在流口水,想去搞女性外勞的生殖器,那麼會同意她轉換雇主嗎?申訴?仲介大多不理,因為雇主是仲介的衣食父母!再申訴?就滾回去!那麼積欠的大筆非法仲介費(不當債務約束),怎麼辦?

    勞委會『進步』了!但是,『要經過雇主同意』的規定,沒有擺脫外勞實際是雇主隸屬品的關係!這種政策既違憲又違反公序良俗,更違背『禁奴公約』第一條:奴隸制為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的地位或狀況。

    憲法第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據釋憲,本條適用於在我國之外國人;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工作權的保障包括自由選擇雇主與工作。我國外勞政策剝奪外勞應有的平等權、工作權,毫無正當理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請立法院和勞委會告訴大家,有何『正當理由』剝奪外勞的工作自由權?使得女性外勞被迫用貞操作賭注,換取辛勤的工作和微薄的工資,使台灣成為製造『殘花敗柳、血淚斑斑』的人間地獄!

涂某某(中名)事件就是以上政策侵害外勞的例證:因為涂某某自知無法自由轉換雇主,加上奴役及仲介雇主勾結,沒有時間、沒有證件、不知路徑,進行申訴!終於在被其雇主強制猥褻300天後,遭到強制性交的重大性侵害。如果她有權轉換雇主,早就緊急避難去了,又怎會有今天『家破人瘋』的結果?

立法院和勞委會諸公,若你們堅持這麼幹,我先提個頗佳建議,趕快修訂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來台之前,必須把生殖器留在母國。免得台灣成為製造『殘花敗柳、血淚斑斑』的人間地獄;也免得雇主、仲介、大眾們,大肆批評外勞在台亂搞男女關係!(我國禁止外勞攜眷,被強制禁慾三年喔!)

不過,如果你們要如此立法,請你們先把自己的陽具綁緊,或把陰戶套上貞操帶,只要試上三個月就好。喂!你們受得了控制不住的性慾嗎!

嗨!我知道你們受不了,因為我也受不了啊!人要將心比心嘛!那小弟我還有個更佳建議,趕快修訂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來台前,雇主和其家屬必須把他們的生殖器,留在勞委會保管,直到外勞離台之後才歸還。(參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辦理~有槍砲彈藥刀械,並不一定殺人放火,故該條例為預防性立法,本案參照辦理!)。

喔!我知道他們受不了,因為你們也受不了啊!人要將心比心嘛!那麼怎麼辦呢?小弟我還有兩個最佳建議,修訂就業服務法:

一、廢止引進外勞政策,免得外勞生殖器污染台灣(這是反話喔!)!

二、還給外勞徹底的工作自由權,並加上一切防止侵害外勞工作自由權的配套措施,諸如:絕對禁止雇主或仲介扣留外勞任何證件、絕對禁止不當債務約束................

㊣如果都做不到,那麼,當台灣不肖雇主的精液,滿溢到國際人權論壇,你們得為這些雇主使台灣名揚國際,準備好幾萬份褒揚狀,我會影印鈔票贊助。

※對極端統獨主義份子發言:

一、台獨派!你們希望「台灣不肖雇主的精液,滿滿的流到國際人權論壇嗎?」那麼台獨有望喔!因台灣在國際獨豎一幟囉!

二、統一派!你們希望「台灣不肖雇主的精液,滿滿的流到國際人權論壇嗎?」那麼統一有望喔!因為中共擁有充分的道德理由『光復台灣』囉!

※對善良台灣人民發言(不論你是統、還是獨,還是不統不獨!):

「愛台灣?從愛外勞開始!」

因為,如果在台灣所有的四國外勞都說:『台灣有人權,真好!』

那麼,當中共要統一,我們就可以問:『你們合乎台灣人權水準嗎?』

那麼,若台灣要獨立,『人權立國』的主張,就可運用四國外勞的讚揚和推薦,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

 

 

 

 

 

 

 

 

【色列外勞轉換雇主政策簡介】

一、外勞如何去以色列工作?

    找仲介公司介紹而與雇主簽約,向以色列大使館聲請入境簽證,入境後至勞工部門及移民部門,登記及申請居留證,效期按契約發給;契約期滿而原雇用關係有意延續,得無限期續約及居留,但是僅限與首任雇主契約之持續延長。

二、以色列外勞如何轉換雇主?

無須任何理由,外勞可自覓新雇主,簽約後至勞工部門及移民部門,登記申請居留證,效期限補足原契約期限。

三、以色列雇主違法或違約?【勞動法類】

    外勞可立即解約,持證據至勞工部門及移民部門,聲明解除契約,居留證效期限為三個月;三個月內需覓得新雇主簽約,然後至勞工部門以及移民部門,登記及申請居留證,效期限補足原契約期限;超過三個月則需返國,否則成為非法外勞。

四、以色列雇主犯法?【刑法類】

    外勞可立即解約並提起訴訟,其居留證效期限,則按案件辦理需要給予,但外勞予以收容無法工作;若判決雇主有罪確定(終生不得雇用外勞),該外勞於該雇主存活期間,可尋覓新雇主,然後至勞工部門及移民部門,登記及申請居留證,效期限補足原契約期限。雇主判決無罪遣返該外勞。

【以色列外勞遭性侵事件簡析】

以色列並非沒有外勞遭雇主性侵事件,但是大多發生於『無預警』狀態。因為依據以色列之外勞轉換雇主規定,外勞無須具備任何理由,即可聲請轉換雇主;所以,即使外勞自覺(非確定)而有危機感,即可另覓雇主,避難去也!同時,以色列亦有外勞NGO,有此危機感之外勞,可即向之申訴, NGO向雇主提出警告,保障外勞另覓雇主期間安全!是以在以色列雖難免發生『無預警』性侵事件,但女性外勞之性侵避難權,在制度上獲得高度保障;不像涂雅蒂或絕大多數在台外勞,遭侵害不知多久才申訴。(我電腦裡的類似案件太多了)

小評:以色列雇主犯刑法,外勞卻被收容無法工作,此違反人權,此點較我國落後。因工作乃人類生命活動之基本權力,不應剝奪。若雇主被判無罪,可依法對外勞進行民刑事訴訟,請求懲罰以及賠償;此合乎比例原則、衡平原則。但以色列女性外勞之性侵避難權,在制度上獲得相當保障。

※但是,台灣的政策,使女性外勞之性侵避難權都被剝奪,使得女性外勞被迫以貞操做賭注,傷害性更大;違反憲法對工作權、平等權之保障,亦違反比例原則、衡平原則,更違反人道社會道德、公序良俗。

台長: 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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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
還有縱容歹徒逼良為娼的警霸,每天刁難小市民連居住地都不放過。

這種外勞的,還有將國內女性搞當成性奴隸囚禁對象意圖用各種方式臠禁天天薰黃風的,還企圖破壞人家庭幸福與和諧關係的,替這些歹徒護航的,以及這些被唆使或唆使他人犯案的歹徒,真的很該死。
2010-04-01 21:55:53
版主回應
我們偉大的政府,制訂這種『製造性奴隸』的法令,難怪有警霸啦!
對於這種政府,唯一的方式只有革命,我還有更多事實可以證明『台灣不革命!無以為救!』
一、全台灣定期存款存戶,只有15%上億元,合計七兆元,其他75%平均不到50萬,還有一大堆沒有定存的ㄟ!
二、依據統計~2%的人~50萬人,擁有全台灣財富的70%。
三、以中低收入戶核定標準之一~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到最低生活費的2.5倍,戰全人口40%
四、80%的人口年所得低於平均年所得。
五、健保二代搞成大黑洞,健保費節節上漲。
六、自殺人口在10年內增加3倍。
七、台灣主流經濟人口行業~擺路攤的越來越多!

橘子ㄟ!
您覺得台灣政府是否越來越像清廷?
2010-04-02 17:36:58
仲介人
你是不是想太多ㄌ我做外勞仲介13年現在外勞可申訴的管道很多現在有勞工局介入我很多外勞只和顧主個性不合就可以換老板你是身在那個年代ㄚㄦ且有些外勞是會說謊ㄉ因為我遇太多ㄌ你的用字讓人看ㄌ很驚恐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申訴可打1999或各地勞工局
2010-06-20 22:33:32
版主回應
你是不是想的太少ㄌ!
你有看禁奴公約對奴隸的定義嗎?
我的電腦檔案裡一大堆強姦案
而且都是有憑有據的!

我只想拋一個問題給你
請你設身處地想想看
如果你是依家仲介公司的員工
而假設勞基法規定~
員工不可以自由轉換雇主
你受得了嗎?
你少來那套己所不欲'硬施於人
賺外勞的血汗錢還不吐骨頭!

我鄭重告訴你~
你們正好是幫兇
大筆仲介費使外勞忍氣吞聲

我也曾擔任一家仲介公司的顧問
因為我誤認為他是會保護外勞的好仲介
後來我發現他把外勞私行拘禁在他家
沒有照顧管理員
若發生火災則逃生無門
會死一打以上的人

我靠!
我立刻辭職並向勞委會檢舉
為什麼?
我不拿任何不義之財~外勞賭命財!

人活著是為了什麼?
就是死時能夠吐口氣說
我今生不愧是人!

我的檔案裡上百的外勞強姦案
一人百案十年憔
那台灣發生多少件了?

請問你算人嗎?
如果是個人
面對這種現況
你還能夸夸而談外勞有保障?
帶種點~寫信到我的信箱
咱們交換電話約的時間地點見面
老子為了救被強姦的外勞
被黑道追殺
寧死不交出受害外勞
如果你做得到
我立刻公開我的信箱
如果你做不到
給我閉上你的屁眼!
2010-07-19 20:51:55
不悔
仲介人!

留言不要縮頭縮尾
公開你的網站
2010-07-19 20:55:5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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