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外勞政策迫使女性外勞以貞操作賭注之抗議文~堅決對抗『製造性奴隸』的外勞政策
一、我國外勞政策『進步了』!准許外勞申請轉換雇主,但是需經原雇主同意,那個『權利』不是等於『0』?
二、依據禁奴公約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奴隸制為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的地位或狀況。』上述的『外勞轉換雇主權利』,規定需經原雇主同意;試問,一種自主權利需要經過他人同意,才產生法律效果,還算權利嗎?還能算『工作權』嗎?工作權包含自由選擇雇主的權利,喪失這個要件,就不是雇用關係了,而是『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的地位或狀況』~並不存在工作自主權的奴隸制。
三、一位女性外勞在沒有工作自主權的奴隸制下工作,而且,孤身處於雇主控制範圍內,豈非『逼羊入狼窩』?於是,『性自主權』也喪失了!僅僅在下個人在十年左右,處理近百件女性外勞遭雇主或其親屬性侵害案,那麼試問台灣已有多少女性家務外勞受害?將來,會繼續發生多少件?
四、女性家務外勞遭受性侵害的特徵現象:
(一)預警性:很少具備突發性質,侵犯者會先行試探外勞的反抗性~毛手毛腳、口語騷擾之類行為。
(二)連續性:最高紀錄長達五百日。
(三)共犯性:有遭父子輪姦者,有遭兄弟分月輪姦者。
(四)警告性:加害人、親屬甚至仲介,對受害外勞警告不得聲張。
(五)誣害性:老公性侵外勞,老婆明知卻與老公勾串誣告及偽證外勞『通姦』。
(六)換腦性:換了座位=換了腦袋!王如玄號稱女權律師,自從擔任勞委會主委後,在下多次據實建言,制度依舊不改!因此女性外勞實則同時遭受『法律陽具&雇主陽具』的『姦害』!嗚呼!台灣島其為人間地獄乎?
本人已處理過近百件外勞性侵事件,有遭雇主、仲介聯手以身心禁錮法,使外勞遭雇主連續強姦猥褻十一個月者;有外勞遭雇主父子輪姦者;有遭雇主兄弟分月強姦者;有遭非法雇主連續強姦猥褻而精神分裂,最後家毀人亡者;有遭雇主夫妻奴役,並遭男雇主連續強姦而懷孕墮胎,卻遭男女雇主聯手誣告偽證,被判妨害家庭確定,自殺二次,結果家破人未亡。
僅僅本人就已處理近百件,絕大多數都是外勞家事工作者;那麼,請想想在台灣十萬名家事外勞,有多少人受害?我只能說「台灣是製造『殘花敗柳、血淚斑斑』的人間地獄」!
這不是個案問題,是台灣外勞制度問題,因為,外勞不能自由轉換雇主。當雇主或其家屬目光覬覦女性外勞身體之際,有危害徵兆時,不能轉換雇主!當雇主或其家屬毛手毛腳猥褻女性外勞身體之際,已經產生危害時,不能轉換雇主!為什麼?沒有證據嘛!什麼時候可以轉換雇主?被強姦或嚴重猥褻了,還得要掌握證據啊!
勞委會『進步』了!准許外勞轉換雇主,但要經過雇主同意;真是可笑,雇主或其家屬都在流口水,想去搞女性外勞的生殖器,那麼會同意她轉換雇主嗎?申訴?仲介大多不理,因為雇主是仲介的衣食父母!再申訴?就滾回去!那麼積欠的大筆非法仲介費(不當債務約束),怎麼辦?
勞委會『進步』了!但是,『要經過雇主同意』的規定,沒有擺脫外勞實際是雇主隸屬品的關係!這種政策既違憲又違反公序良俗,更違背『禁奴公約』第一條:奴隸制為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的地位或狀況。
憲法第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據釋憲,本條適用於在我國之外國人;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工作權的保障包括自由選擇雇主與工作。我國外勞政策剝奪外勞應有的平等權、工作權,毫無正當理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請立法院和勞委會告訴大家,有何『正當理由』剝奪外勞的工作自由權?使得女性外勞被迫用貞操作賭注,換取辛勤的工作和微薄的工資,使台灣成為製造『殘花敗柳、血淚斑斑』的人間地獄!
涂某某(中名)事件就是以上政策侵害外勞的例證:因為涂某某自知無法自由轉換雇主,加上奴役及仲介雇主勾結,沒有時間、沒有證件、不知路徑,進行申訴!終於在被其雇主強制猥褻300天後,遭到強制性交的重大性侵害。如果她有權轉換雇主,早就緊急避難去了,又怎會有今天『家破人瘋』的結果?
立法院和勞委會諸公,若你們堅持這麼幹,我先提個頗佳建議,趕快修訂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來台之前,必須把生殖器留在母國。免得台灣成為製造『殘花敗柳、血淚斑斑』的人間地獄;也免得雇主、仲介、大眾們,大肆批評外勞在台亂搞男女關係!(我國禁止外勞攜眷,被強制禁慾三年喔!)
不過,如果你們要如此立法,請你們先把自己的陽具綁緊,或把陰戶套上貞操帶,只要試上三個月就好。喂!你們受得了控制不住的性慾嗎!
嗨!我知道你們受不了,因為我也受不了啊!人要將心比心嘛!那小弟我還有個更佳建議,趕快修訂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來台前,雇主和其家屬必須把他們的生殖器,留在勞委會保管,直到外勞離台之後才歸還。(參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辦理~有槍砲彈藥刀械,並不一定殺人放火,故該條例為預防性立法,本案參照辦理!)。
喔!我知道他們受不了,因為你們也受不了啊!人要將心比心嘛!那麼怎麼辦呢?小弟我還有兩個最佳建議,修訂就業服務法:
一、廢止引進外勞政策,免得外勞生殖器污染台灣(這是反話喔!)!
二、還給外勞徹底的工作自由權,並加上一切防止侵害外勞工作自由權的配套措施,諸如:絕對禁止雇主或仲介扣留外勞任何證件、絕對禁止不當債務約束................。
㊣如果都做不到,那麼,當台灣不肖雇主的精液,滿溢到國際人權論壇,你們得為這些雇主使台灣名揚國際,準備好幾萬份褒揚狀,我會影印鈔票贊助。
※對極端統獨主義份子發言:
一、台獨派!你們希望「台灣不肖雇主的精液,滿滿的流到國際人權論壇嗎?」那麼台獨有望喔!因台灣在國際獨豎一幟囉!
二、統一派!你們希望「台灣不肖雇主的精液,滿滿的流到國際人權論壇嗎?」那麼統一有望喔!因為中共擁有充分的道德理由『光復台灣』囉!
※對善良台灣人民發言(不論你是統、還是獨,還是不統不獨!):
「愛台灣?從愛外勞開始!」
因為,如果在台灣所有的四國外勞都說:『台灣有人權,真好!』
那麼,當中共要統一,我們就可以問:『你們合乎台灣人權水準嗎?』
那麼,若台灣要獨立,『人權立國』的主張,就可運用四國外勞的讚揚和推薦,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
【色列外勞轉換雇主政策簡介】
一、外勞如何去以色列工作?
找仲介公司介紹而與雇主簽約,向以色列大使館聲請入境簽證,入境後至勞工部門及移民部門,登記及申請居留證,效期按契約發給;契約期滿而原雇用關係有意延續,得無限期續約及居留,但是僅限與首任雇主契約之持續延長。
二、以色列外勞如何轉換雇主?
無須任何理由,外勞可自覓新雇主,簽約後至勞工部門及移民部門,登記申請居留證,效期限補足原契約期限。
三、以色列雇主違法或違約?【勞動法類】
外勞可立即解約,持證據至勞工部門及移民部門,聲明解除契約,居留證效期限為三個月;三個月內需覓得新雇主簽約,然後至勞工部門以及移民部門,登記及申請居留證,效期限補足原契約期限;超過三個月則需返國,否則成為非法外勞。
四、以色列雇主犯法?【刑法類】
外勞可立即解約並提起訴訟,其居留證效期限,則按案件辦理需要給予,但外勞予以收容無法工作;若判決雇主有罪確定(終生不得雇用外勞),該外勞於該雇主存活期間,可尋覓新雇主,然後至勞工部門及移民部門,登記及申請居留證,效期限補足原契約期限。雇主判決無罪遣返該外勞。
【以色列外勞遭性侵事件簡析】
以色列並非沒有外勞遭雇主性侵事件,但是大多發生於『無預警』狀態。因為依據以色列之外勞轉換雇主規定,外勞無須具備任何理由,即可聲請轉換雇主;所以,即使外勞自覺(非確定)而有危機感,即可另覓雇主,避難去也!同時,以色列亦有外勞NGO,有此危機感之外勞,可即向之申訴, NGO向雇主提出警告,保障外勞另覓雇主期間安全!是以在以色列雖難免發生『無預警』性侵事件,但女性外勞之性侵避難權,在制度上獲得高度保障;不像涂雅蒂或絕大多數在台外勞,遭侵害不知多久才申訴。(我電腦裡的類似案件太多了)
小評:以色列雇主犯刑法,外勞卻被收容無法工作,此違反人權,此點較我國落後。因工作乃人類生命活動之基本權力,不應剝奪。若雇主被判無罪,可依法對外勞進行民刑事訴訟,請求懲罰以及賠償;此合乎比例原則、衡平原則。但以色列女性外勞之性侵避難權,在制度上獲得相當保障。
※但是,台灣的政策,使女性外勞之性侵避難權都被剝奪,使得女性外勞被迫以貞操做賭注,傷害性更大;違反憲法對工作權、平等權之保障,亦違反比例原則、衡平原則,更違反人道社會道德、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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