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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0 15:01:24| 人氣1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殺人犯投案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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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投案記

  余任職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時,桃園縣發生某菲勞殺死另一菲勞兇案,有司通緝之,警方遍覓半載皆無所獲,遂至中心請求呼籲該外勞投案;因菲勞多信奉天主教,期以宗教信仰之信賴關係,勸其投案。

  某週日近昏,該菲勞至中心,余知而曰:「殺人者必有因果與情狀,余當與談以詳究之,庶幾有助於有司偵察審判時,得為適當辯詞。」遂攜其至會談室。

  余首詢:「汝殺人否?」覆曰:「吾未殺人。」余則曰:「汝既稱未殺人,當堅詞置辯,庶免蒙冤。」余再詢之:「汝欲返鄉乎?」覆曰:「吾思鄉甚切!」余則曰:「汝有三途返鄉,余當告之。」

首途:汝既稱未殺人,復懼有司冤判,余姑且信汝;余贈汝五千元,另贈防水電筒、指南針各一只。汝先至中壢火車站,購票至屏東;至屏東後,覓一體育用品社購十只籃球,先莫灌氣,再購一堅固大網袋,需可納十只飽氣籃球,並有餘隙以容汝身,並購大型防水袋及二十公升儲水桶各一只。凡物具備後,汝乘車至鵝鑾鼻,覓一機車行請其將十只籃球灌氣至飽,並請賜淡水儲滿水桶,再至食品店購糧,必以塑膠袋密封防水。諸物具備後,汝可涉灘下水,儘管朝南泅之,以指南針辨識方向,夜間則以電筒查指南針;倘汝有幸,當可泅至汝鄉。

次途:汝既稱未殺人,倘汝言為實,有司必無犯罪證據,汝於法庭當以『吾未殺人』堅詞置辯,汝必無罪開釋,而得返鄉。

末途:若汝確將該菲勞殺死,有司必有犯罪證據,諸如殺人凶器之指紋等。若汝狡辯未殺人,有司必以汝無悔意將汝重判;反言之,汝若坦承殺人並有悔意,並將殺人因果與情狀陳告,有司必輕判之;汝服刑後,即可返鄉。

余曰:「余復再詢,汝殺人否?萬望對余實言,余當就汝殺人因果及情狀,為汝設謀置辯,以期有司輕判。」該菲勞沈思後云:「吾確將該菲勞殺死。」余復問之:「汝為何將之殺害?」覆曰:「吾與死者同戀一女,致生糾紛;死者孔武有力,並公然揚言,見吾必害之;吾甚懼也,遂購水果刀一柄,隨身攜帶防身。吾於該日至某菲律賓餐廳,適逢死者離開,死者見吾而衝來,吾極懼之下,持水果刀朝死者胸部刺之,而後逃逸。」

  吾嘆曰:「此實為死者與汝之不幸也!區區水果小刀而致人於死,至難矣!汝持水果刀朝其胸部刺之,必係命中心臟要害,而致其死!」唯究汝殺人因果與情狀,汝本無殺人之意,而係於誤認死者欲害汝,而持刀刺之;此依我國刑法汝為『誤想防衛』,而非『預謀殺人』,汝可以此置辯。

  該外勞遂跪求為其辯護,余曰:「余無律師執照,依法不得為刑事被告辯護人;然我國設有公設辯護制度,有司有義務為汝覓一公設辯護人;汝可將今日所陳殺人因果及情狀,詳陳公設辯護人,請其以誤想防衛而非預謀殺人,為汝置辯。」

  余又曰:「依我國刑法,殺人罪判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汝坦承自白,並陳述殺人因果及情狀,依余猜測,有司至多判汝十年;若汝於服刑期間行為良好,或可於服刑五年後得獲假釋返鄉。余現勸汝下列諸事,先至警局投案,凡事配合警方之命,於製作筆錄時,態度良好並表悔意,詳陳殺人因果與情狀;警局製作筆錄後,必將汝移送地檢署,汝於接受偵訊及審判時,亦當坦白認罪並表悔意,且將殺人因果及情狀詳細供述。有司必對汝輕判。除非重判外,汝無需上訴。汝於入獄服刑時,監獄諸長官之命,汝需遵從;與同囚者,設法為友,庶免發生糾紛;若汝服刑期間態度良好,而為模範犯人,應可獲得假釋而早日返鄉。」覆曰:「吾尊爾言!」

  余遂陪同其至中壢分局投案,亦伴隨至桃園縣警察局;是時,某警官見其而曰「此人態度乖順,何至於殺人?」余遂將其殺人因果、情狀告之,該警官甚憫之,問:「此人飯否?」余曰:「未也!」該警官輒出,約一刻鐘,該警官持一便當及湯食,賜予該外勞,該外勞躬身致謝,狼吞虎嚥食之,可見其逃亡之苦。

  嗣後,警局押解該外勞至地檢署,准余同行,檢察官亦准余陪同該外勞入庭為翻譯,檢察官諭知該外勞依法羈押;此後余不復見其人,想必服刑期滿返鄉矣!



台長: 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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