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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19:38:52| 人氣2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5/03/25-【房地合一】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房地,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得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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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25-【房地合一】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房地,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得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規定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個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亦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舉例說明】
林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供自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額20萬元,林太太另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若林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的期間2年以內,可於110年4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款20萬元(重購價額2,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1.25>1),且B房地在重購後5年以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林太太於重購後5年內將B房地再行移轉,應向國稅局繳回已退還稅額20萬元。

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須注意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以大屋換小屋,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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