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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21:27:03| 人氣4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12/28-【兼營營業人】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莫忘記調整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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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8-【兼營營業人】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莫忘記調整稅額

104年度即將結束,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104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請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惟若非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達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前揭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舉例說明】
甲營業人於103年10月設立,並於104年5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因甲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其申報104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免辦理年度調整,於申報105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再將104年5月至105年12月併同調整。

乙兼營營業人於104年8月間收取現金股利,該筆股利在申報104年7-8月期營業稅時,得暫免列入免稅銷售額,應列入104年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籲請兼營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並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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