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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22:26:39|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12/15-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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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5-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近日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財政部說明,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的「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於98年1月23日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時,調整為1,200萬及220萬元,因此其比較調整基期為98年,又98年適用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26,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5.4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毋需調整;至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又103年適用的指數為102.65,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0.9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亦毋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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